公司名称 | 苏州政宇家具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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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苏州市相城区万里路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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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是苏州市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工作的一次重要探索,《办法》出台标志苏州市重大行政目录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和标准化。
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前提,近年来,苏州市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每年年初,由决策建议主体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要求,经层级审核、民主会商、市长签发等程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明确所有纳入目录事项在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3月,苏州市被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市。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试点工作要求,总结苏州市探索实践,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本《办法》。《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苏州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是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办法》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是明确了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的认定标准。包括: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四是对几类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是细化了目录管理的运作程序。《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苏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六是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动态维护机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七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开制度。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审核的市级和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市在全国率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通过决策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的公正规范。为总结我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经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苏州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八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监督机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
(一)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
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为副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检查权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负责明码标价的监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受理对县级市、区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参与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基层工作指导处)
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的文字起草工作;掌握和分析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编发《苏州价格监督检查简报》,及时通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负责分局机关文档、宣传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基层价格检查工作。
协助有关处室对查办案件进行初审定性,参加案件的集体审议,审核、修改发出的法律文书;参与涉及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办结案卷的复核、审查、分类和归档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市、区物价检查部门做好案件审理、案卷制作工作。
根据有关财务政策法规,负责检查分局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对有关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做好全年经费预算开支管理工作,定期分析、上报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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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农产品以及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县级市、区、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工农产品以及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商品价格方面的价格违法案件。
负责全市服务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县级市、区、市各部门、各单位有关服务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方面的价格违法案件。
负责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县级市、区、市各部门、各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违法案件。
负责全市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协调市内重大节日的市场物价大检查。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举报,承接上级机关交办及其他机关转办的价格举报案件;督办交由相关处室或下级机关承办的举报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建立价格举报统计报告制度及价格举报档案,承办领导批办的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9名。
领导职数为: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8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二)苏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苏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正科级建制,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下达的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任务;依法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工农产品及服务收费、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对实行财政补贴的重要农产品和政府补贴的公用公益事业项目等开展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全市工农产品成本调查的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农调户的农本资料登记、汇总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成本信息;指导县级市、区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行政编制为10名。
领导职数为: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