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房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统筹编制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安排的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县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措施,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实施;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三)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
(十九)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
(二十二)负责制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十四)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弃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二十八)负责全县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城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
(三十)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负责城区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
(三十二)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保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
(三十四)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三十五)负责街道绿化、公园广场及水系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监督工作,对公园、广场及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六)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城区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三十七)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三十八)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九)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建成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四十)负责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工作。
(四十一)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四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四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纪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城乡建设科。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措施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公寓筹集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房地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测分析,监测房产市场运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负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劳务市场活动;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拟订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县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市政基础实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县政府安排的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
指导建制乡镇和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建制乡镇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材料设备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实施建设监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建设科技发展资金和建设科研经费,指导建设科技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指导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对装配式建筑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新建筑模式技术在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
负责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拟订物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标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镇化工作落实;指导推进县城建设工作,负责县城建设工作的统计汇总、检查通报、督导考核工作,督促县城建设任务落实;承担县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编制县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县房屋征收相关行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农村危房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县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供热、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县城区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相关设施养护维修工作。
(三)城市管理科。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督导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牵头组织城市景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城区洗车场、县城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拟订城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区环卫作业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参与城区新建项目环卫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维护作业标准;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并督导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和考评;负责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工作。
拟订智慧城管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智慧城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管信息的分析处理。
指导建制镇容貌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关工作。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编制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检查,负责发布城区汛情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工作。
拟订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参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圃地、花卉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统计工作。
监督管理新建园林绿化项目;贯彻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专项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
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园、广场、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成区新建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工作。
负责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负责对城区内树木伐移、更新进行预审、上报和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住房保障科、房产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科、建设项目招投标...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公里...
地址:临沂市费县建设路西段阳光上城 途经公交:费县2路;费县3路
本规定由中共深泽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深泽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文件原文
省子牙河河务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深泽县利民污水处理场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查意见的报告》(子字〔2008〕54号)收悉。经对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你处对深泽县利民污水处理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
2、根据《河北省水功能区划》,该入河排污口位于二级水功能区中滹沱河石家庄农业开发利用区,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Ⅳ类。深泽县利民污水处理场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的使用要求。
3、深泽县利民污水处理场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含量:COD≤100mg/L、BOD5≤30mg/L、SS≤30mg/L、NH3-N≤25mg/L、TP≤3mg/L,入河污水量不得超过730万立方米/年。
4、为确保入河污水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必须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送你处及当地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5、你处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入河污水达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和非正常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邱斌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高全军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仇元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吴鹏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琳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方少明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斌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春城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佳德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翁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