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 发布机构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 2012年5月8日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

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共同批准实施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原则,重点围绕存量土地循环高效利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

(二)工作目标。根据《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聚焦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土地市场化建设、增强土地科学调控能力、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等五大方面,通过“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年度改革计划”滚动实施,力争“十二五”期末,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实现全市土地基本纳入规范的土地管理框架,形成健康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产权基本明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成为支撑城市发展的有效手段,土地集约集聚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经济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组织

(一)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政府共同指导下,统筹组织推进改革实施工作,对重大改革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决定和重要指示等决策事项,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系统推进改革顶层设计、配套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改革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攻关。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专家顾问组。

聘请成立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以领衔改革项目研究、咨询、授课、研讨等多种方式,持续参与改革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各项改革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性意见。

(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包括国土资源部土地资源制度设计与技术创新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专项牵头(指导)单位和试点实践单位。其中,重点实验室牵头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理论探索、重点政策设计和技术创新;专项牵头(指导)单位牵头推进各专项改革工作,指导改革试点实践;试点实践单位在领导小组、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推进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提出政策建议,为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突破提供政策储备和实践经验。

三、近期主要任务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

根据《总体方案》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国家对土地管理提出的新方向、新高度、新要求,在我市综合配套制度改革框架下,从全新的、宏观的、综合的、改革的角度,针对我市推进高度城市化、深度市场化条件下的土地利用和管理难题深入研究,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谋划,提高土地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区域等相关政策的协同性,促进土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

(二)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

1.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产权管理政策体系。分类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产权管理政策,重点明晰原农村土地国有化后土地使用权归属、权益内容以及分配规则、实现方式等;完善土地总登记的内容、规则和程序,制定土地总登记规程;研究土地使用权空间权利体系,探索制定土地空间使用权确认和登记办法;制定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续期政策。(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2.推进原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实践。推进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探索原农村土地依现状确权路径;结合二次开发,探索推进原农村土地依改造确权路径。(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3.推进土地总登记试点实践。推进国有未出让土地总登记,探索土地统一登记制度;选择一定地区试点,完善登记发证、登记造册等多层次土地登记制度。(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4.推进土地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实践。推进土地空间权确权登记试点,形成空间使用权取得、登记、流转、抵押、灭失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探索建立土地三维立体管理机制。(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5.探索建立土地权属争议多元调解处理机制。探索市、区两级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强化行政调解能力;建立健全土地民事纠纷仲裁机制;探索在法院设立专门法庭,直接受理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各类土地争议,强化土地问题司法处理力度,借鉴香港有益经验,研究建立土地审裁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三)加强土地市场化建设。

1.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标准。重点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试点,在供应方式、供地年限、地价标准等方面完善差别化供地政策;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探索完善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完善土地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创新产业用地流转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建立健全促进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交易和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存量土地,建立产权明晰、公平高效、流转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探索涉及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类用地不同权益市场化实现形式,在房地合一登记体系内探索房地权利分离条件下的管理制度;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社区生态地区整备为试点,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清退形成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创新土地收购模式和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土地资产权益书的市场交易和管理制度;围绕珠三角地区甚至更大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建立区域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3.创新土地金融工具和运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土地资本化运作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快推动在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过程中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探索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模式的金融保障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四)增强土地科学调控能力。

1.改革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探索建立建设用地自我约束的管控机制,科学制定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办法和工作规则;探索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流量指标互补的土地利用计划总量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重点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为试点,探索建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管机制、责任机制,探索以二次开发和土地指标交易为平台,促进产业园区整合。(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国土委)

3.完善围填海造地管理机制。探索围填海造地管理与用地管理的衔接机制;以大空港地区围填海为试点,探索整体围填海造地分期供应的“填建分离”政策。(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宝安区)

4.创新耕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保护模式。探索建立耕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保护的多途径补偿机制;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社区生态地区整备,探索与社区转型发展协调共赢的生态用地保护新模式。(牵头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

5.探索区域一体化土地利用和保护机制。以深港、深汕、深莞惠合作区为平台,探索在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合作开发建设管理等方面构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协调和占补平衡机制;探索构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区域土地政策体系,以利益共享促进区域产业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配置。(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

6.完善土地收益分配调节机制。探索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重点探索政府与土地权利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探索完善土地租(价)税费体系,研究健全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税收征管制度,研究土地资源占用的税费约束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税费调节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

(五)创新存量土地循环利用机制。

1.建立健全存量土地循环利用机制和配套政策。统筹研究制定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和配套政策,重点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土地供应方式、征收补偿原则、安置标准和方式、土地收益分配调节方式、土地财税等方面进行政策创新;建立健全与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相适应的规划管理制度,探索城市更新单元、土地整备单元、城市发展单元、社区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编制方法。(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推进二次开发利用机制统筹试点实践。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模式,重点明晰各种开发模式适用范围、运作程序、征收补偿原则、安置标准和方式、土地供应方式、开发奖励和政府监督管理方法等。(试点单位:坪山新区,指导单位: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3.推进土地整备试点实践。推进土地整备试点,进一步创新土地整备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整备政策体系,完善土地整备投融资运行机制。(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4.推进城市发展单元试点实践。推进城市发展单元试点,建立健全城市发展单元整体开发模式。(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六)完善土地管理法治和社会环境。

1.强化土地管理立法。适应深圳高度城市化地区特征,从综合统筹的角度,建立并完善以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法规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巩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成果,为国家土地管理做好政策储备,推动土地管理法治环境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办)

2.创新土地资源执法监察机制。落实公安、纪检、司法、规划土地监察紧密联动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探索设立资源警察制度,增强强制力,严格土地执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制定宣传方案,把握舆论导向,通过策划宣传报道、组织宣讲解读、专家理论研讨、土地市情展览等多种形式,为改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委)

四、2012年工作重点

(一)综合试点。

1.坪山新区综合试点。重点探索原农村土地依改造确权路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机制统筹,土地收益分配调节等。(试点单位:坪山新区,指导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试点。重点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和地价标准,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等。(试点单位:市前海管理局,指导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

(二)专项试点。

1.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以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为试点,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配套实施文件,开展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试点单位:宝安区、龙岗区,指导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2.完善土地总登记制度试点。开展原光明华侨畜牧场土地总登记,对行政事业单位、光明集团的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各类未转收的现状建设用地、农用地进行登记造册。(试点单位:光明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开展储备土地总登记。(试点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各区、各新区)

3.完善土地作价出资方式试点。以地铁三期开发用地为试点,探索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方式适用范围、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效力、运作程序和规则等,完善土地作价出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试点单位:市地铁集团,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4.健全土地节约集约机制试点。以高新区留仙洞园区为试点,健全产业用地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土地供应前的准入机制和供应后的综合评估、退出机制,开展对各类功能区、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各行业、不同用地主体的多层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试点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南山区)

5.创新生态用地保护模式试点。以南山区西丽水源三村、宝安区黄麻布社区为试点,开展生态地区整备,探索社区规划编制方法,以及生态用地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试点单位:南山区、宝安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

6.土地整备试点。以华为科技城土地整备为试点,探索土地整备开发机制,提出政策建议。(试点单位:龙岗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7.城市发展单元试点。以光明门户区、坪山中心区发展单元为试点,探索城市发展单元整体开发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试点单位: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三)配套政策和基础研究。

1.配合坪山新区综合试点,探索原农村土地确权路径,开展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土地权益重构政策研究。(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2.配合完善土地总登记制度试点,研究土地总登记工作规程。(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3.研究土地使用权空间权利体系,为开展土地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4.开展土地民事纠纷仲裁机制研究。(牵头单位:深圳仲裁委员会)

5.配合创新生态用地保护模式试点,研究建设用地清退形成的土地指标市场交易和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6.配合坪山新区综合试点、土地整备试点、城市发展单元试点,探索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模式的金融保障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7.推进《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获国务院审批通过,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调整获广东省政府授权。完成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出台深圳市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8.完成基本农田调整改造工作。(牵头单位:试点区(新区)、市经贸信息委)

9.深化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完善生态补助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各新区)

10.配合坪山新区综合试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试点,研究土地收益分成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

11.配合土地整备试点,制定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和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编制规程;配合城市发展单元试点,开展城市发展单元制度立法研究,制定城市发展单元规划编制技术指引和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12.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配套实施文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13.出台“关于严格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与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14.制定“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15.制定《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解读》,举办全市规划土地市情展览,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全体市民深刻了解我市规划土地管理的历程、面临的问题和主要改革措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五、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意义重大。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系统设计、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推动落实等工作,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对改革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突破,及时跟踪指导重点改革项目。重大改革事项要充分评估改革风险,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主动向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请示沟通,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

(三)细化实施安排。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改革任务的工作方案,细化改革目标、改革内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尽快启动实施,并将年初工作方案、年中改革进展、年末总结评估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人员、经费。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班子,组织精干力量推动改革实施工作。要加大改革实施项目经费保障,创新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市国土基金安排专项经费,支撑改革实施工作,鼓励专家以不同方式参与改革实施,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评估。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各项改革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对改革创新予以表扬,对改革不力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跟踪改革项目进展,年中开展改革实施评价,年末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 2100433B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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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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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文献

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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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 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 年)》 的通知 深办发〔 2012 〕9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 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 2012 ~2015 年)》已经市领 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 2012 ~2015 年) 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共同批准实施的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以下 简称《总体方案》),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 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30 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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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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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针对现阶段的土地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阐述了如何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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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合理有效开发,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煤炭是我省的重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建国以来,全省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331亿吨,采出原煤26.85亿吨,保有煤炭资源储量238亿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无偿取得和新设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双轨制”并存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非法转让矿业权、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等矛盾加剧。矿业权的无偿取得,企业无偿占有国家资源,不能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出资人的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缓解资源供求矛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煤炭资源价值,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为山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

经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后,凡属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一律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认真清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已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查清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数量、分布情况,核实每个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数据,采集有关信息,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煤炭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

(三)严格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国有煤炭企业,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向国家缴纳,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折股后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地勘单位在国家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四)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收益。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由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解缴入库;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解缴入库。

2.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分配。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级分成40%,市、县分成40%(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与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3.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使用。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省留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勘查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三、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至2007年底结束。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清理(2007年1月-3月)。对全省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全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现状;制定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

(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2007年4月-9月)。省统一组织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按照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煤炭企业开展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选择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三)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处置(2007年10月-12月)。根据国函〔2006〕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依法处置试点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或以折股形式上缴),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大对煤炭资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

(一)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65号)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以及其他省财政性资金等。有条件的市也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二)煤炭资源勘查支持的重点。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滕州等国家煤炭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纳社会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地勘资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关闭不合理生产矿山。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大矿周边的小煤矿,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资源储量可靠的小煤矿,要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单井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整合后,要按照新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依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正常生产的煤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有关市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市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治理。

(五)贯彻落实好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在贯彻落实好国家煤炭资源税费政策的同时,各类煤炭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六)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对地质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区域,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七)严格煤炭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区域,不得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应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资源接续。

五、扎实做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省里成立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安排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为煤炭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贸委、环保局、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督促煤炭企业提足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对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核实剩余资源储量,摸清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底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的监管,促进煤炭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企业要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足额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日前,江西省召开第2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据介绍,《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确定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江西省政府指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坚持改革导向,确保改革任务不折不扣、按时保质完成,以改革提升效能、强化动能。

江西省政府要求,改革事项要坚持应改尽改,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审批流程要做到能简尽简,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精准服务,确保实现受理前服务最优、受理后审批最短;完成时限要争取能早尽早,做到担当作为、担当尽责,坚决兑现改革承诺,让企业和群众尽早受益。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的“四统一”,2019年上半年,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地要牢牢把握改革基本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市场主体对改革工作的满意度及获得感。3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以下简称《编写要点》),要求各地按照《编写要点》明确的相关时限要求,编制好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任务分解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出台《实施方案》列入2019年度改革台账。4月12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8号),成立了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实施意见》和《编写要点》,结合本省实际并借鉴其他省的做法,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两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实施方案》。

二、出台文件的目的

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坚持“刀刃向内”,实施分类管理,强化部门协同,联通信息孤岛,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减材料、减时限、减程序、减费用,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不断放大“放管服”改革成效。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总的改革目标

《实施方案》共六部分二十六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及工作目标等;第二至第五部分,是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完善审批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监管方式4个方面内容;第六部分是组织保障,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引导等。

总的改革目标是:2019年上半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政府投资项目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昆明市、曲靖市审批时间,政府投资项目不超过10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不超过70个工作日);小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以及开展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开放)园区内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缩减;初步建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州(市)两级审批制度框架体系。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系统以及省的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底,基本建成覆盖省、州(市)、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四、重要政策措施说明

(一)改革内容及范围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主要是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从项目申请核准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过程进行改革,改革范围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最大限度实施“多审合一”和“多评合一”,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改革时间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环节事项办理时间。

(二)主要改革措施

改革工作紧紧围绕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四统一”要求进行。

1.统一审批流程。主要做法是通过采取“减、放、并、转、调”等措施,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审批事项,形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一张清单”,然后以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为分类,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等,再细化不同的审批类型,分阶段划分审批流程图。根据每种类型项目审批情况的不同,明确该项目必须具备的审批服务事项,一般情况下,将必备审批服务事项划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每阶段牵头部门和审批时限,采取“一家牵头、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将原先各级各部门项目串联审批方式转为并联审批,变企业“多跑腿”为信息“多跑路”,部门内部“多协调”,提高审批效率,提升企业获得感。支持上述工作的具体措施还有“多审合一”的多图联审,区域评估的“多评合一”,联合测绘成果下的“联合验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的“告知承诺制”办理等。

2.统一信息数据平台。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做到“系统之外无审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3.统一审批管理体系。主要有4方面内容: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题办事区,做到“一张表单”申报,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发件。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由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统一制定本阶段各环节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将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一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效能监管体系,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各部门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评”工作机制和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

4.统一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全面加强审批服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应用,规范中介服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建报装工作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与相关审批阶段同步推进,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

(三)改革工作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专门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为改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二是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定期了解各地改革情况,指导并帮助解决各地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和改革公开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将改革实施方案、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措施、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改革工作良好舆论环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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