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8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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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深府[1998]182号 | 发布日期 | 1998-08-22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二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8月22日深府〔1998〕182号)
第一条为加快水务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深圳建设一流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创造良好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水利基金的决定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政府必须确立优先发展水务的思想,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制定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务建设,加快水务发展。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务建设的专项资金,它由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区上缴的上述部分。
2、从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3、自1998年至2003年,东深供水扩建三期工程偿还我市的投资款每年425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水务工程建设。
4、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宝安、龙岗两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可参照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参照中央及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另行制定。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制定。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兴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以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务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水务工程的维护;其它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务部门根据水务建设规划和水务工程设施安全达标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务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务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偿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年终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政府不得减少水务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将水利建设基金收足、管好,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市财政、计划、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解释。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182号
【发布日期】1998-08-2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算和缴纳。计提分录: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缴纳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算和缴纳。计提分录: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缴纳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
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三个来源:一是从部分省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中提取3%。省级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及跨区(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区(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区(县)范围防洪、河道治理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
第三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市有关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四条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区(县)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县)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区(县)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划转。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市政府负责安排和市政府批准安排这两种情形。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重要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建设;
(二)骨干河道(湖泊)治理;
(三)流域和区域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四)农村集约化饮水工程建设;
(五)流域和区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全市性防汛应急度汛。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暂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比例,原则上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结余资金可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县)河道(湖泊)整治;
(二)区(县)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建设和改造;
(三)区(县)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四)区(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五)区(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区(县)防汛应急度汛等。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由市和区(县)水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获批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由市和区(县)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科学评审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对支出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挂钩,促进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市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沪府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