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基本信息

中文名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发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469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49.919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8.1644公顷;征收土地49.919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2、4、6、8、16组,原三合村2、3、4、6、8、10、14、15、17、19组),江湾村(原江田村11、12、19、20、2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2组)0.6174公顷,其中耕地0.1969公顷;

(二)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4组)8.1823公顷,其中耕地5.9134公顷;

(三)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6组)6.0834公顷,其中耕地4.1776公顷;

(四)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8组)0.5292公顷,其中耕地0.4315公顷;

(五)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16组)1.954公顷;

(六)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2组)0.0279公顷;

(七)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3组)2.1204公顷,其中耕地1.9228公顷;

(八)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4组)0.4586公顷,其中耕地0.4454公顷;

(九)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6组)3.1878公顷,其中耕地1.0245公顷;

(十)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8组)2.3033公顷,其中耕地2.1282公顷;

(十一)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0组)4.7953公顷,其中耕地4.7281公顷;

(十二)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4组)0.9161公顷,其中耕地0.908公顷;

(十三)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5组)1.7174公顷,其中耕地1.7104公顷;

(十四)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7组)耕地0.0873公顷;

(十五)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9组)耕地0.4176公顷;

(十六)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1组)3.494公顷,其中耕地3.4689公顷;

(十七)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2组)6.8592公顷,其中耕地3.8927公顷;

(十八)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9组)2.4422公顷,其中耕地1.6461公顷;

(十九)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20组)0.0771公顷;

(二十)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21组)1.6487公顷,其中耕地1.635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4.734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060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3.368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6.5033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3.2515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甪直镇长巨村,江湾村

9月7日

9月2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中心所

9月7日

9月2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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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2、征收试用土地位置

3、征地村、组及面积

4、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民安置办法

6、相关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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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文献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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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发[2017]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22日转发(浙土资函[2017]28号),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路桥桐屿至椒江滨海公路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17年2月24日由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91号批复批准同意,其中批准台州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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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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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8 号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已经 2007 年 7 月 23 日市政府第 74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的调整情况, 对以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于 12月 31日前将合法且需继续实施 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备案。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统一, 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是指除政府规章外,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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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温馨提示:转载请标明出处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云街北侧项目建设土地征收(拆迁)的通告

城乡建设

同政发6号

大同市政府

20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3日以黔府用地函〔2007〕237号文件批准了我县征收5.1331公顷土地。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州二十八响礼炮酒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用地。

二、征地土地位置

习酒镇新园村。

三、被征地村及征收土地面积

习酒镇新园村,征收面积5.1331公顷。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林地:4920元/亩;

2、未利用地:2460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均在征地补偿费中以货币安置的办法一次性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

特此公告 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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