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1981年05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居伟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主营:承接人防、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水、电、通风制冷设备工程安装,机械施工、装饰工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市政工程及防水堵漏、地基基础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的加工、维修,租赁;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筑装饰装潢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机电配件、日用杂品、涂料、劳保用品;物业管理;附设三益饭店等。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1981年05月14日
总部地点 苏州市人民路63号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苏州节能风机 -/FB800 玻璃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磐力

13% 苏州华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磐力风机 -/HFB1000 玻璃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磐力

13% 苏州华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电动门 25X38/电议 20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周氏

m 13% 无锡电动门伸缩门厂
苏州转子流量计苏州腐转子流量计 DN10-DN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南通国仪

13% 南通国仪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苏州磐力除臭风机 -/FB800 玻璃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磐力

13% 苏州华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磐力节能风机 FB360/FB360 玻璃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磐力

13% 苏州华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磐力除臭风机 -/HFB710 玻璃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磐力

13% 苏州华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磐力FRP风机 -/FB1000 玻璃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磐力

13% 苏州华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2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2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2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3年4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2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3年2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3年1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人民防空工程概况 尺寸:800×1000mm;材质:荧光式铝合金,底色:R:19 G:140 B:195;字体:见图示|1个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桔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2016-08-25
人民防空工程标注牌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07FJ03》|1套 2 查看价格 广州中金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5-16
"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 1.依据江门人防工程挂牌管理规定要求悬挂 2.江门指定标准和单位|1.00套 3 查看价格 广东双子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20-03-09
苏州市大瓦 苏州市大瓦|250m² 1 查看价格 苏州市江南园林古建砖瓦厂 广东  东莞市 2010-05-05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尺寸:800×1000mm;材质:荧光式铝合金,底色:R:19 G:140 B:195;字体:见图示|1个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桔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2016-08-25
人民防空室外指示牌 500×1601.5mm铝合金板符合人防要求|4块 3 查看价格 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6-09
人民防空室外指示牌 500×160|4块 3 查看价格 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  南昌市 2021-11-12
人民防空地下室标识牌 500×2504mm厚高级铝塑板符合人防要求|138块 3 查看价格 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6-09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见问题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献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规定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规定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2页

评分: 4.5

页眉内容 1页脚内容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适应人防建设由应急准备向常态准备转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 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 人防指挥工程,一、二等医疗救护工程平时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第四条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平时应施工安装到位的项目按以 下要求执行: (一)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接口、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应采用门式封堵。 (二)人防工程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封堵框和各种穿墙管应与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三)滤毒通风系统的粗过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应安装到位,过滤吸收器选型应执行国人防办 [2011]58 号通知 要求,平时就

立即下载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8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8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7页

评分: 4.3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2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 年 7 月 4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 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立即下载

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苏州市相城区的一家区属国有企业,坐落于活力商务广场C栋。

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投资;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园林绿化;工业、物流项目开发及管理服务(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房屋租赁。2100433B

苏州市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双厍路32号

环境保护工程专项设计、施工;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管理;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工程咨询;环境保护及相关技术的研发;环保设备的加工、生产;仓储

经营状态: 在业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3-09-09

法定代表人: 李金荣 法人对外投资 营业期限: 1993-09-09 - 2019-01-31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 2016-04-11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00433B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个人投资相结合,做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占有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考虑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设防以及与就近人防工程的联通应当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形成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组成的地下防护空间。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结建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开发区、保税区、教育园区、商贸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域等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规划建造人防工程。

第九条 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有条件的,应当相互连通。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标准划分实行分级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立项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应建面积、设防等级、平战功能等进行人防工程立项审核。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除直接用于生产的用房外,均属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区按4%配建,县级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修建人防工程面积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且地面无建筑的地下工程,设防区域防护等级可按6B级(含)以上标准执行;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五)防空地下室的一个防护单元掩蔽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按照第(二)项规定规划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一个防护单元时,应当按照一个防护单元建设。

第十三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统一纳入同级政府财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已预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符合人防工程规定配建面积比例和人防工程质量标准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项目已预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应当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第十七条 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大型兼顾设防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护等级5级(含)以上的专用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6级(含)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防护设计审查,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审查。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单位,负责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二款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战时或者遇到紧急状况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拨,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不影响人民防空功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产权不明且可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所在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出入通道、进排风孔、水源、电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和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因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和装修,其改造和装修方案的施工图图纸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责任。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安全使用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和防护功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所有人负责;

(三)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装修照明等维护管理工作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拆除和报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五条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末按照规定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立项申请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市人防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的;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改造和装修方案的施工图图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的。

第三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9日施行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和1998年6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