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苏州市绿化和园林管理局 | 位 置 | 苏州市 |
---|
主要职能
(一)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市区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利用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编制市区现代公园、专类公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并监督控制;负责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划定的审核,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规划的论证、评审及其重点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五)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负责园林绿化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
(六)承担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典园林遗址的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
(八)承担全市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指导、管理职责。负责市区绿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审核和踏勘验收;负责市区绿地的养护管理;指导市(县)、区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市区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编制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
(十)承担园林绿化科技进步的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园林绿化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指导园林绿化行业开拓国内外园林绿化、古建筑市场和园林产品出口业务。
(十一)承担园林绿化人才开发的职责。制定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执业资格培训;拟订园林绿化行业各类专业的教育培训标准和技术考核标准;参与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十二)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市区义务植树绿化费以及易地绿化费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我所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挺好的,它是主管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据我所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挺好的,它是主管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不同地方的园林管理局,其科室设置有些差别,一般有综合科、公园广场管理科 、市区绿化管理科、建设工程管理科 、规划绿地督查科、园林科技科等。主要工作有: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
市政园林管理局工程收方记录表 工程名称 城内市政零星维修 2011年7月30日 1、 宝城路及宝城支路人行道维修: 1、 安装人行道( 250×250)新素板: 5.25m×4.95 m+ ﹙5.1m+4.9m﹚÷2×16.9m-树池 36块÷16块/㎡= 108.24㎡; 2、 拆除人行道板: 108.24㎡; 3、 浇灌С15砼垫层: 108.24㎡×0.09m=9.74m3; 4、 外运: 9.74m3+108.24㎡×0.03m=12.99m3; 5、 安装路缘石新路缘( 500×150×100): 33.5m 6、 拆除砼路缘石: 33.5m; 7、 升降井盖: 1个; 8、 拆除人行道板: 108.24㎡。 2、 宝城路人行道维修: 1、 安装人行道( 250×250)新素板: 8.3 ×4.9+( 280+82)÷16块/ ㎡= 63.3㎡; 2、 安装人行道( 400×40
阳泉市园林管理局成立于1961年,现有职工26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人(中、高级职称16人),固定资产1500万元,担负着阳泉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下辖南山公园、儿童公园、狮脑山公园、桃河公园、绿化队、苗圃、园林建筑设计所、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个单位。
第一条 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苏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苏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8月24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绿化管理部门。由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已经在《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市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因此,《决定》删除了条例第三条关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的内容。同时,我市的“园林管理局”已更改为“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因此,对主管部门名称作相应变更。还考虑到条例的实施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增加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的内容,作为第三条第四款。
二、关于绿化指标。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市的绿化建设在较高的水平上继续发展和提高,有利于政府和部门对绿化建设管理的具体操作,也有利于对各有关方面完成绿化指标的法定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市绿化水平的实际,在第十条确定了城市新建区和古城区的一些重要绿化指标。这些指标再加上公共绿地指标,是符合或者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的。同时,考虑到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的绿化指标的必要调整,认为应当授予市、县级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绿化指标的调整权,于是,在第十条增设第二款:“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公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关于绿化建设把关。《决定》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增加了“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的内容,并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对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把关。
四、关于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目前,我市生产绿地的建设已由计划经济的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模式,实行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再直接组织生产绿地的建设。因此,《决定》删除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绿地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规定。另外,由于城市绿地的管理包括了风景林地等六大类绿地管理,因此,《决定》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明确:“风景林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同时,根据苏州市区的绿化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决定》在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苏州市区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标准、经费和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关于绿化经费。近年实践证明,仅依靠城市建设维护费已无法满足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我市已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此,《决定》对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应修改。同时,为了鼓励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聚集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城市绿化,在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建设、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六、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作了详尽的规定,条例不需重复具体内容。因此,《决定》删除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同时,在附则中增设一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七、关于居住区管护费用。由于新村统管费已取消多年,根据居住区绿化管理现状,《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居住区绿地的管护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没有物业管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八、关于罚则。《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已经取消了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因此,《决定》删除了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城市中的树木移植必须经过审批,而罚则中未对擅自移植树木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因此,《决定》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增加了对擅自移植树木行为的处罚内容。
除上述修改之外,还对条例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予以删除,对个别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予审议。
2月18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召开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会议,陈卫京局长、周祺林副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住建部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总结大会精神,通报了2015年度我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以及生态补偿工作考核情况,部署了2016年度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要点和违法违规专项检查工作,各景区管理机构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上,陈卫京局长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市过去一年在逐步加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力度、逐步展开详规编制,更加重视资源保护,顺利实施生态补偿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对2016年度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深化景区资源环境价值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内涵,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常态,增强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二是要认真落实景区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景区属地政府作为景区的直接管理者,应当充分发挥景区属地化管理在调动地方积极性、减少国家财政投入、协调景区内外部关系上具有的优势,研究探索属地政府为管理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模式,明确景区、景点、设施等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主体。三是要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景区所在地政府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珍惜和保护较为脆弱的资源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开发与利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决不可急功近利,未批选建,造成不符合规划和破坏景区资源情况的发生。四是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景区监管指导作用。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改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强化对景区的服务指导和资源保护监管,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基层景区的对接,全面提升我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我市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