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是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学术性社会团体,2014年8月2日由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行业56家单位和168名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的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倡议筹备,2014年9月16日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学会现有单位会员100家、个人会员321名。
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建筑门窗幕墙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推动本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深圳市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 成立时间 2014年
组织类型 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批准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

英文译名是Shenzhen city building curtain wall windows Society

缩写SZBCWS。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市从事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门窗幕墙行业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建筑门窗幕墙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推动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深圳市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学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民主办会。

第四条 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富诚科技大厦9楼 。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

(二)人才培训;

(三)技术咨询;

(四)推广新技术;

(五)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业务。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硕士或以上学位;

(五)单位会员须是从事门窗幕墙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学会会长、副会长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检查理事会、秘书处落实学会宗旨,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学会规章制度。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学会监事。监事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负责监事会的工作。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章程经2014年8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章程已于2014年9月16日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2100433B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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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学术交流;(二)人才培训;(三)技术咨询;(四)新技术推广;(五)承接政府和企业委托的相关业务。

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欢迎同意学会宗旨的在深圳市从事门窗幕墙的相关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学会,共同推动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学会网站开辟有“学术动态”、“技术交流”、“新技术产品”、“优秀技术产品介绍”、“工程案例”等栏目,欢迎有关单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投稿发表论文和技术产品与工程案例介绍,该网站将择优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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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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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照明学会于1996年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机关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为中国照明学会的团体会员也为理事单位,在业务上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推荐高级会员。

本团体的性质:由照明工程和技术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照明科技专业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社会组织,团结和组织广大照明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为的方针,为深圳市照明科技和生产发展服务。本团体对外代表深圳市与全国各省市和台港澳的照明学会,以及国外和国内照明行业组织进行友好往来,使深圳市照明行业更快的走入国际市场和科技领域。

本团体的工作:根据《深圳市总体规划》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会的作用;及时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本学会所属的专家委员会成员70多位,绝大多数具有国家高级技术职称,他(她)们在与照明专业有关的各种活动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参与学会的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验收、工程制标、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为全国的照明工程的投资方和设计施工方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深圳市的照明电器产品,尤其是LED半导体照明产业,承担着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以及人才的推荐和选定进行着咨询和服务,为政府把好技术关和人才关。本学会每年定期开展“深圳市优秀照明工程单位”、“深圳市优秀照明新科技和新节能产品”及“深圳市优秀照明景点”等优秀产品与项目的评选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推荐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高新技术的讨论和研究;举办各类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以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平;出版刊物《照明视界》及创办网站,普及照明技术知识;加强与港澳台及国外照明的科技交流;大力普及照明技术知识,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技术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合作,举办照明展览会和照明专业论坛进行技术交流,并组织协助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照明展览(展销)会。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6号华瀚科技D座315室

学会成立十三年来,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在市科协、中国测绘学会、省测绘学会的关怀指导下,我会结合行业特点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开展学会活动,在当好助手、起桥梁纽带作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探索学会工作新路子、努力创品牌学会的实践中,向前迈进了一步。1998年获北京测绘学会组织的全国测绘科普竞赛组织奖,1999年获中国测绘学会举办的全国测绘科普知识竞赛组织奖,2001年被中国测绘学会评为"1997—2000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被中国测绘学会评为"2001-2005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一、坚持"双向服务"、架起沟通桥梁。

学会坚持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当好助手和为企业当好参谋的"双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广大会员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年召开大型会议和全市测绘企业的领导及技术骨干会议,宣传国家测绘政策法规,协调测绘企业间的关系,增进企业间的友谊和了解,使企业之间在竞争中求团结、求合作、求发展。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测绘工作的重要性,鼓舞、增强测绘人员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召开我市测绘界老专家和在深圳的中国测绘学会资深会员会议,征询这些在测绘行业摸爬滚打一生的老专家意见。通过这些活动,大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如测量标志保护的研究、测绘管理、高层建筑的观测研究、新技术应用、学会工作切入点等十几条建议。我们把征询的意见进行整理,一方面提供给政府主管部门作决策参考,另一方面作为学会开展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主题内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结合行业特点,多渠道开展学术活动。

学会成立五年来,共召开较大型学术报告、学术交流活动18次,有2800人次参加活动;出刊《广东测绘》5期,每期2100册。组织全市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撰写论文在全国、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和交流论文205篇,论文的数量约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论文的质量逐年提高,46篇论文被市科协、省、中国测绘学会评为优秀论文。

开展学术活动、推动了企业的科研工作。市勘研院"测绘e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就是受学会学术活动的启迪,而今已通过部级鉴定。

三、弘扬行业文化、开展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

创办《学会动态》并坚持每半月左右出刊一期。《学会动态》以简明的形式,快捷的速度报道上级指示、会议动态、科技新闻、沟通信息,减少了很多会议,很受各级领导和广大测绘工作者欢迎。组织我市测绘科技工作者参加省和全国测绘学术会议,走出去学习,走出去交流。

组织《深圳测绘20年》全国征文,征得各省、市和香港稿件200余篇。总结了深圳测绘工作的成果,讴歌测绘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振奋了测绘工作者的士气。

组织全市测绘工作者进行篮球比赛,推动了各单位开展企业文化。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了解测绘。

组织广大测绘工作者撰写测绘科普文章和测绘行业新闻报道,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中国测绘报》发表的文章120余篇。用通俗的语言,由浅入深的浓缩测绘高科技,以大都市视野和大自然情操,精心撰写的科普文章,不仅让人们了解测绘,还起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每年组织全市广大测绘工作者用各种形式宣传《测绘法》,印发宣传《测绘法》小册子二万余份,并选取派专家上街开展《测绘法》咨询活动。

五、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学会影响,学习先进经验。

组织我市主要测绘技术骨干赴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欧洲等国考察,提出了建立《测量师意见初稿》供国家测绘局参考。接待了以香港测量师学会黄天元先生率领的80余人深圳访问团,接待了多次两岸三地测绘学术交流会在深圳召开的预备会议,派出了多名高级工程师赴香港参加两岸三地测绘学术交流研讨会,发表的"深圳国产数字化测图系统研究"论文颇受港台同行好评。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照明学会,英文:ShenZhen Illumineering Society(简称SZIES)。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照明工程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照明科技专业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社会组织,团结和组织广大照明科技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为的方针,为深圳市照明科技和生产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进行活动;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干部深圳市民政局。遵守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规定;本团体为中国照明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与其经常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 业务范围:视觉和颜色、室内照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及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和灯具、照明电器、照明系统节能、照明电器节能、舞台与电视及电影照明、图像技术照明、照明的计量与测试等。

二、 工作内容:

1、 根据《深圳市总体规划》,协助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给的调查研究和咨询任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2、 组织和团结广大照明领域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企业管理者,使其发挥自身专长,推动深圳市照明科学和技术的研究、教学、设计、开发、生产和应用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讨论和研究,促进国内外照明领域科技工作者之间联系与交流。

3、 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现代化建设服务。

4、 在照明领域内开展技术咨询与培训,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普及照明科技知识。定期开展行业内评比活动,对照明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产品给予表彰与宣传。

5、 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照明领域的招标、投标、评标和产品鉴定、工程验收、方案及科技项目的评估等工作,协助政府或企业搞好照明工程和产品的创新工作。

6、 举办照明科技产品、工程、信息、设计等内容的博览会,组织协助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照明展览(展销)会,举办照明专业论坛进行技术交流;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7、 建立深圳市照明学会网站,编辑出版照明科技刊物,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8、 积极开展与照明领域国际组织或国外同行业内的学术交流,利用深圳的地理优势,加强与港澳台照明界的联系,建立友好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港澳台会员三种。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深圳地区及周边地区从事照明工程和技术以及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推广、宣传、生产,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并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照明事业的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科研人员,以及低于以上级别但在照明领域内有显著成绩者;

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照明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该种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 热心和支持照明学会工作,从事照明事业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员;

4、 从事照明技术工作有一定成就和贡献技术革新能手、劳动模范和企业家;

三、 港澳台会员:与个人会员同等条件的,以及在照明领域有突出贡献者,港澳台专家与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常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照明学会秘书外办理入会手续并签发会员证及会员牌;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 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学会的保护;

三、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 对学会主办的各种信息交流活动(如:展览会、培训班、学术讨论、对口交流、国内外考察等)会员单位享有优先照顾权;

五、 对学会内部刊物、信息资料会员单位可优先获取;

六、 学会开展的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会员单位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行本团体的决议,自觉遵守学会章程。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团体的宗旨方针,促进学会的发展。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凡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再入会时必须补交间断的会费或按新入会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第年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宝代表人。如因特殊要求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1999年5月29日理事会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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