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0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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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 、公用设施 、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文件收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 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文件收集归档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的接收等。
第五条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阅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档案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可以对工程文件 归档 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文件进行归档立卷,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分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及时向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七条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 执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 。
“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 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可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一套;
(二)《 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 备案信息表》(见附件三,另发)一式三份;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
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
未按照法定时限或约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或备案分流工程档案信息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夜间最好是找一些比较负责的建筑工,这样比较好管理。建筑工程在质量方面有很多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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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
序号 归档文件 移交城建 档案馆 建设单位 归档保存 备注 一 项目前期文件 ㈠ 立项文件 1 项目建议书及其评审文件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文件 √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 √ 4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价报告审查批复文件 √ 5 建设项目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 6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8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 9 有关立项的项目评估研究材料、调查资料、专家建议文件等 √ 10 政府机构有关工程立项审批或工程建设的决议、批示、会议纪要等 √ 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文件 √ 12 建筑物命名 (更名 )批复书 √ 13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及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 ㈡ 建设用地文件及场地基础性资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GB/T标准编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14
(以下内容为GB/T 50328—200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