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9
发布文号 深建管[2001]24号 发布日期 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深建管〔2001〕24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备案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监理合同备案表》(附件一)一份;

(二)工程监理合同原件一份;

(三)总监任命书,总监变更应填写《总监变更备案表》(附件二);

(四)总监执业证书。

二、监理合同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指:

(一)工程规模是否超出监理单位经营范围;

(二)是否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市主管部门颁发的);

(三)是否按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费;

(四)总监级别是否与工程等级一致;

(五)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的项目数量是否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备案审查事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变应将变更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实行建设监理合同备案制的通知》(深建字〔199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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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建管[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2001-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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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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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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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深建市场 [2009]14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府 [2008]86 号 )实施以来,执 行情况总体较好。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实现“三公”和择优原则的统一、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各 单位对有关条款的理解或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疑问。为了保证文件的有效贯彻执行,促进 改革措施的落实,我局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解答 二○○九年二月六日 2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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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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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 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人、相关业务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 露指引》相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 增信方 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 各季度末, 管理人 应当就本所在审或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 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和在审项目财务数据更新 (一)新申报项目 各季末结束前 5日内,管理人新申报资产支持证券的, 原则 上需提交特定原始权益人 1 、增信方最新一期的财务报告(如 12 月 26日后新申报项目需提供当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并对计 划说明书、评级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予以更新; 申 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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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问题,省厅于2015年11月发出《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5〕9号),简化施工合同补备手续并要求2015年12月31日完成网上备案。但仍有部分建筑业企业对在建工程范围存在理解差异,造成一些施工合同应备案而未备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含停工项目),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允许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其身份证号码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补办网上备案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备案的施工合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无需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对上传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即可通过备案。对于2016年第二季度尚未开展评价的此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允许企业补办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企业账户登录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机构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格式详见附件1):

(一)在建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

合同履约评价机构根据企业提出的暂不评价申请,通过监管系统将其列入暂不评价范围。暂不评价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五个工作日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监管系统提出恢复合同履约评价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格式详见附件2),经合同履约评价机构确认后恢复评价。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暂不评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暂不评价期间,经查实存在申请暂不评价理由不实、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已复工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评价等情形的,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予以立即恢复评价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信用扣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暂不评价申请:

(一)企业申报暂不评价理由不实的,每次评价均要按照报送或提供虚假合同信息进行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二)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已复工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评价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分项目予以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扣分。

四、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附表第10条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批情形的,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各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取唐山市和邢台市作为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先行城市。唐山市和邢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先进城市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全省高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积累经验。

三、各市、县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并加大对被查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曝光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我厅将对各地查处、曝光情况进行督办。

四、建立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明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牵头处室、联系人,于2014年9月29日前报送我厅,并请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报送我厅质量安全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4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钢集团:

为加快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环保、节能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精神,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意见,现就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冀政呈〔2016〕20号)、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符合备案条件、未列入2017年压减任务的钢铁企业的高炉、转炉、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装备。未列入省级补充备案范围的其它不新增产能的装备由各市自行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原则

1.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电弧炉,给予备案;节能、环保、安全设施不完善的,要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造完善。

2.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50(不含)-1000(不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40(不含)-100(不含)吨的转炉以及30(不含)-70(不含)吨电弧炉,给予限期备案,装备一代服役期满后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3.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不含)-450(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30(不含)-40(含)吨的转炉,给予限时备案,2020年底前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4.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含)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30(含)吨以下的转炉以及30(含)吨以下电弧炉(列入工信部公告的200立方米以上铸造用生铁高炉除外)的落后产能必须立即淘汰、不得转移。

5.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不新增炼钢、炼铁产能的装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标准,不属于淘汰类的,给予备案。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编写《补充备案申请报告》,对需要补充备案的装备提出申请。

2.各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编制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将有关材料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预审后报至省发展改革委;河钢集团所属企业,由河钢集团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市预审意见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报告出具补充备案意见。

四、其它事项

1.办理钢铁行业违规建成项目装备补充备案是我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解决我省钢铁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件大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各企业一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编制《补充备案申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上报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要严格审查,履职尽责,确保上报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

2.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上报相关材料,2017年8月15前完成补充备案工作。

3.2016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1041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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