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 | 外文名 | Shenzhen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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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 组织协调、规范自律、监督维权、扶持发展 | 性 质 | 净水行业社会团体 |
服 务 | 提供各种与净水相关的业务咨询与政策咨询等 |
主要职能 |
内 容 |
代表 |
代表深圳市及周边地区净水行业全体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的共同利益。 |
沟通 |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 |
协调 |
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行为。 |
监督 |
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方式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
公正 |
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明和进出口许可证等。 |
统计 |
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研究 |
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国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产品科技创新、质量标准体系,制定行业发展报告,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
服务 |
政策宣贯、项目对接、品牌宣传、信息服务、系统培训、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第三方服务对接、专家指导等。 |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宗旨,促进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深圳市市净水行业发展,使协会真正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制定本服务项目。
1、协会提供各种与净水相关的业务咨询与政策咨询;
2、协会代表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实施行业规划;
3、协会代表会员向政府争取权益,申请补助;
4、推荐会员参加政府重大工程投标(按会员级别分配);
5、定期举办业界交流活动,安排同行业聚会,共享商情;
6、积极组织政策宣贯会、专项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企业走访参观交流;
7、积极组织会员参加行业展览会、新产品发布会等活动,帮助会员进行企业宣传和品牌宣传,组织会员参加公益宣传及捐助活动;
8、每次活动的内容将提前在协会网站、公众号、会员群上通知会员,会员可按照协会所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
9、会员有优先权进驻协会设立的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厅,对本企业的产品、技术、专利进行展示;
10、会员可得到政府及协会发布的最新的净水行业信息,有权在协会内部进行行业交流;
11、会员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针对意见协会将认真研究,择优采纳;
12、建立行业信用和自律机制,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会员单位进行鼓励,对不法行为进行通报;
13、协会不定期组织项目对接会为会员单位寻求合作机会,建立供求关系,维护地区利益,提高会员单位知名度;
14、协会将利用网站、公众号、媒体、报纸、杂志、展会等多种方式为会员提高知名度,同时协会网站开辟“会员风采”等栏目,为会员进行多方面的宣传;
15、协会将举办各类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政府对本行业的认可度,为会员争取政府的扶持政策及补贴;
16、会员可参与协会的会员荣誉认证,行业调查排名等调查等活动;
17、会员可参与拟定行业新规并监督执行,并可以参与规范净水行业的相关活动,对深圳市净水行业标准提出建设性意见。
18、为会员提供公关指导,发展指导及相关的行业展望预测工作;
19、协会提供对接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如涉水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
此服务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所有,经理事会通过有权做出修改与完善。
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于 2014 年3月25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由深圳及珠三角地区净水行业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沟通政府、内外交流、开拓市场、互动合作的重要服务平台。2018年被社会组织管理局评定为AAA级协会,会址设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花园路3号,办公面积1000平米,包括会议室、会客室和产品展示厅。
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以“ 组织协调、规范自律、监督维权、扶持发展”为核心宗旨,通过挖掘末端饮水、用水、水处理、水综合开发利用、室内空气净化及相关产业科技潜力,整合政府资源、行业资源及社会资源,带动净水行业及相关产业整体发展。
协会代表净水产业及相关企业、销售商的根本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扶持会员发展,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秉承为净水行业竭诚服务的精神,担负着承上启下、沟通内外的使命;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架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理事单位40家(其中会长1家、副会长11家、常务理事13家)。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授予“...
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协会是团体不是企业,它不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不存在“有限责任协会”这种组织。任何性质的协会(包括公司下设的协会)不是盈利性...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电话:(0755)83545354 协会的宗旨: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ZWP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市饮用净水企业、水处理行业、终端净水机制造企业及相关联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宗旨:组织协调、规范自律、监督维权、扶持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深圳市饮用净水、净水设备、水处理行业及相关产业科技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饮用净水、净水设备、水处理行业及相关产业整体发展。代表本行业企业及销售商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及周边地区。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花园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研本行业资源开发、生产及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术改造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解答会员企业有关业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六)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开展会员企业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和管理。组织展会、展览,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八)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新产品等咨询和推广服务;
(九)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十)承办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与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企业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并在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为会员单位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人民币):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和规定:
(一)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按照会员入会时缴费日为每年的会费缴纳时间;
(二) 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将终止其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并发布撤销其会员资格公告;
(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其相应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官网发布公告。
(一)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二)主动申请退会的;
(三)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或者罢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参加常务理事会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具体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形成会议纪要由本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多人、副会长多人,监事长1人、监事2-4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任职条件
本会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任职。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为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负责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同行业组织及跨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络沟通,并组织开展互访活动;
(八)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九)本会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五)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为单数,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作年度工作报告;
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1人,监事2-4人。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行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七)监事长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八)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九)监事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一)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七)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十五条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给行业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本会支持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每年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前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本会自行承担,本会无力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共同承担。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月20日,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7年年会举行。会议总结了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7年工作,提出了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有关领导和企业代表作了讲话和发言。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长朱冬青、副会长苗燕、副会长羡永彪,中国建材科研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院长巢文革,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公司总经理朱德明,
深圳市产业政策汇总 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奖 励 类 型 奖励对象 项目及条件 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重 点 实 验 室 资 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 研机构 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 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 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 1500万元配套支持 深圳市 科工贸 信委 深圳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深 圳市财 政委 《关于加 强自主创 新促进高 新技术产 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 措施 .pdf 》 深府 [2008]200 号( 2008 年 9月 21 日起施行) 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 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 心、 973和 863等各类国家计 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 800 万元配套支持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予以最高 500万元资助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 设 予以 300 万元资助 评估优 秀的 国家级、省级重点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深圳房协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事务部、行业服务部。
深圳房协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多次受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及省、市主管部门的嘉奖,在2009年被评为深圳市行业协会首批4A级行业协会商会,并被授予“全国房地产行业先进协会”、“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深圳市优秀社团”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英文名称: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REA。
第二条 深圳房协是由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相关的咨询、代理、以及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企业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职能是:
(一)代表会员和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价格协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组织执业行为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五)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六)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热点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
(九)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十)依法调解处理行业在从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评估、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协会的会员。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时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四)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五)决定终止或变更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协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五) 协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候选名单;
(三)决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提议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常务理事成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作出有关决定: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议会员的除名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在常务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选举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协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动议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协会负责,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解释权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监事还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费;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审查。
第四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财务主管人员时,应由监事或监事会主持,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协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须变更或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八条 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上述变更或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八年一月十六日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是深圳市第一家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深圳房协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物业评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市场巡察监管、行业投诉、诚信系统公示、项目手册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通过对我市630余家开发企业、5000余名从业人员、2100多个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体系、项目手册已成为政府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为政府获取行业发展信息提供了重要一手资讯,更成为开发企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