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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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
深建规〔20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升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专业化、职业化、规模化产业工人队伍,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培育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实现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人员(以下称产业工人)的职业训练及训练基地设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提升产业工人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建设工匠训练。
第四条 本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级别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工匠级。
入门级: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课程,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意识,熟悉进场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
初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初级课程,熟悉本职业(工种)安全操作要求,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工种)的常规工作;
中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中级课程,掌握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高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高级课程,精通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具备一定管理及带班作业能力;
工匠级:完成建设工匠训练课程,专注本职业(工种)技术,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革新活动,道德品德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全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采取“行政部门 主基地 分基地”的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模式,实行训练基地标准化管理。
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以下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训练基地的遴选和行业指导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协助配合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第六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工程事故涉事企业、阶段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严重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到训练基地参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专项训练。
第七条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会同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主基地,统筹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的课程设计、教材编制、师资审核以及建设工匠培育工作。
第八条 按规定调整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构成,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用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建设单位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经费使用相关条款写入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现场产业工人职业训练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就经费使用在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测算和发布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推荐费率,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新建项目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条款执行,在建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训练基地设置与要求
第九条 主基地按照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遴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开展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配备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以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置(含视频监控设备),能够采用理论加实操的方式开展大规模训练;
(四)建有完善的训练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分基地按照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遴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配备办公区、理论教学区、实训教学区、配套服务区,并符合消防、安全和防疫等特殊要求;
(三)具备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种的实训条件和相应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配备专职理论讲师、实训讲师;
(五)具备完善的训练管理制度,配备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遴选程序如下:
(一)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训练基地遴选公告之后,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地遴选所需的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参与遴选的训练基地进行评审,按照公告的要求,选取入围的训练基地;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入围的训练基地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主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教材、职业训练标准;
(二)组织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三)负责与分基地签订合作协议,统筹管理并指导分基地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第十三条 分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主基地指导下开展训练基地标准化建设;
(二)根据主基地训练工作部署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训练基地进行监督检查,训练基地应当协助与配合。
相关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训练基地上一年度运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复核、年度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企业及工人评价反馈等。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为训练基地,两年内不得参与训练基地遴选。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参与训练基地遴选的;
(二)伪造、篡改训练材料、数据的;
(三)不参加年度评估或评估不通过的;
(四)出现恶意竞争行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在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市住房建设局应当建立“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信息管理平台”,实行训练基地、参训企业、机构的考核、评价、奖惩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建立记录班组及工人的基本信息、训练记录、诚信状况、从业轨迹、不良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第十八条 新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的产业工人应当在进场作业前完成我市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已进场施工从业的产业工人,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2100433B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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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职业训练局是‘’中华民国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所辖的三级行政机关,掌管职业训练、技术士证照、就业服务、身心障碍者就业训练、外籍劳工等事项。
职业训练局理事会成员中有18位非政府人员,包括工商及服务行业的领袖、雇员代表;成员中另有三位政府官员,分别是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劳工处处长及工业贸易署署长。职训局的执行干事亦是成员之一。
职业训练局由21个训练委员会和五个一般委员会协助推行专业教育及训练的工作。
训练委员会为工商界各行业评估人力需求。五个一般委员会,则负责跨行业的训练事宜,如学徒训练及技能测验、资讯科技训练、管理督导训练、技师训练、以及残疾人士职业训练等。
职业训练局辖下的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有九间分校,提供由高级技术员、技术员以至技工级的优质专业教育,配合经济发展对干练人才的需求,满足年轻人对专业教育的期望。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提供高级文凭、文凭、高级证书、证书及技工课程,为年轻人创造美好前途。课程分属以下九个学科:应用科学;工商管理;幼儿教育;建造工程;设计、印务、纺织及制衣;电机及电子工程;酒店、服务及旅游学;资讯科技;机械、制造及工业工程。职业训练局工商资讯学院2001年成立,以自资形式开办高级文凭课程。
职业训练局设有十多间训练及发展中心,分别为汽车、电机、电子、气体燃料、珠宝、金属品制造、海事训练、塑胶与模具科技、印刷、纺织及焊接等行业,提供基本及技能提升训练,程度由操作工至技师级。
因应商界及服务行业的需要,职业训练局又设立了香港管理专业发展中心、财经事务培训发展中心、资讯科技培训发展中心、旅游服务业培训发展中心、中华厨艺学院、零售业训练中心与出入口及批发业训练中心,为各级雇员提供基本及技能提升训练。
为确保中国香港有足够受良好训练的工程师,职业训练局推行了工科毕业生训练计划。该计划旨在为工科毕业生以及修读厂校交替课程的工科学生提供充足实务训练机会,使他们得以完成工程师所需的训练,取得专业资格。
职业训练局亦致力推行新科技培训计划,协助雇主安排技师学习有助本港工商业发展的新技术。参加该计划的雇主,派送技师前往海外或在本地修读课程,或参加在职实习,可获政府津贴四分之三的训练开支。
因应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近年职业训练局的服务范围逐渐扩展至内地,与教育部和各省市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职业教育合作交流,为内地市民提供专业技能培训。
职业训练局亦受到内地政府部门、职业教育院校、企业委托承办赴港交流培训,介绍香港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012年,职业训练局成为国家外专局的境外培训机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观香港职业训练局机构成员中华厨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