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 实施时间 | 2020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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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市从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近30家,防雷检测市场由于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企业良莠不齐,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一)《办法》是切实履行赋予气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全面放开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从业行为,加强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害和对社会的影响。
(二)《办法》为规范和管理防雷检测单位提供技术手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防灾减灾工作中一项基本的技术服务,随着防雷检测体制改革,防雷检测单位的多元化,规范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有利于促进防雷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促进防雷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内容体现了“两个明确”“两项规范”“一个强化”的特点。其中,“两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义务,二是明确了质量考核判定规则。“两项规范”,一是规范了质量考核组织和方式,二是规范了质量考核程序和内容。“一个强化”,强化了质量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一)质量考核的定义
质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资料审查和项目验证方式评价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质量,并出具质量考核报告的行为。
(二)质量考核方式
1.资料审查,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考核组应当赴项目现场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2.项目验证,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内容(情形)的现场复核检查。可以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或实施考核人员独立检测两种形式。
(三)质量考核内容
1.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2.项目检测人员是否具备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报告中是否为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
3.项目检测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等;
4.项目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5.项目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6.项目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8.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9.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10.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四)考核结果判定
1.当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
2.当考核内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当存在一项(含)以上A类考核要点或四项(含)以上B类考核要点不合格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
4.具有三项(含)以下B类情形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视为严重不合格: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拒不配合质量考核的;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资料的;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五)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质量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上报广东省气象局。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资质延续或升级的重要依据。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检测单位撤回该检测报告,限期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100433B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和服务能力,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
本办法所称质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资料审查和项目验证方式评价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质量,并出具质量考核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的考核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气象安全管理监察平台上及时更新防雷检测机构信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实时上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测工作影像资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雷电防护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或者雷电防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名(单数)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考核组成员共同推举或者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定。
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当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考核组应当按照考核依据的相关要求,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保证考核质量,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考核组应当对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印,要求被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
考核组应当遵守考核纪律,对在考核期间获取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质量考核方式包括:
(一)资料审查,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考核组应当去项目现场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二)项目验证,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内容(情形)的现场复核检查。可以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或实施考核人员独立检测两种形式。
第十条 每年对有完成检测项目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质量考核。在质量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列为重点考核对象,增加考核频次。
考核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每个检测单位应当抽取其年内已完成检测项目的5%且不少于2个项目纳入考核,但最多不超过10个。年内完成检测项目2个以下的,全数考核。其中,通过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当不少于考核项目的50%;2个以下项目的质量考核均应当采用项目验证方式。
年内无完成检测项目的,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质量考核程序包括:
(一)组建考核组;
(二)确定考核项目以及考核方式;
(三)实施质量考核;
(四)编制考核报告;
(五)上报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
(一)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检测人员是否具备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报告中是否为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
(三)项目检测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等;
(四)项目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五)项目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八)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九)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十)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程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四条 考核要点划分:
根据其重要性或者雷击发生时对致灾的影响程度,将质量考核内容进一步划分为A类考核要点和B类考核要点。
A类考核要点包括:
1.检测人员是否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能力的;
2.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是否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3.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
5.是否符合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表示要求严格条文;
6.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正确、完整;
7.建筑物防雷类别、雷电防护等级划分是否正确。
A类之外的考核要点为B类考核要点,具体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评定表》。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判定:
(一)当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当考核内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当存在一项(含)以上A类考核要点或四项(含)以上B类考核要点不合格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
(四)具有三项(含)以下B类情形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视为严重不合格:
(一)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拒不配合质量考核的;
(二)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
(三)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资料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第十七条 考核组对照考核依据,按照考核内容逐一对考核项目资料进行分析考核,形成《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表),并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质量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市气象主管机构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上报广东省气象局。
第二十条 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检测单位撤回该检测报告,限期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相关信息通报受检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资质延续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考核机构以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单位,气象局啊但产品检测仅有北京 上海检测中心两家
等电位连接电阻是等电位接地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就叫该等电位导体的电阻。电阻(Resistance,通常用“R”表示)是一个物理量,在物理学中表示导体对电流阻碍作用的大小。导体的电阻越大,表示导体对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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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防雷检测所规章制度 一、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 1、检测周期 1.1 对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通信和广播 电视设备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1.2 对其他场所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2、检测程序 2.1 检测前应对使用仪器仪表进行检查,查明计量检定合格证及有效 使用期。查看以前的检测记录,制定检测方案。 2.2 首次检测单位,应先通过查阅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图纸了解被检 测单位的防雷设施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现场检测。 2.3 现场检测进行时可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 的顺序进行,将检测结果填入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 2.4 首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记录,按滚球法计算防直击雷保护范 围图,绘制防雷设施分布图。后续检测时应查对原防雷设施变更情况, 并应相应处理。 2.5 根据检测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对被检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合格 证。 3、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徽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下同)牵头,会同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等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本标准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考核组织、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 2100433B
本标准适用于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已完成项目检测质量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