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工程施工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等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规则,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市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消防、轨道交通和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物、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海绵城市、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开发步骤等内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应当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要求。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依据。

重点地区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的城市各级中心、综合交通枢纽等地区。

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

市主管部门在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其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级的规划编制和修改时,应当对重点地区以外的地下空间保护、利用提出规划指引。对于未作规划指引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

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按照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根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行编制或者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地下空间的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地下建筑退线、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重点地区应当充分发挥城市总设计师的技术协调作用,城市总设计师由规划、建筑、景观设计等领域的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在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城市总设计师的书面咨询意见,作为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单独的规划许可,可以与其他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取得的,分层申请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水平投影控制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建设范围、退线、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公共通道、连通通道等内容。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符合规划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且该地下空间未规划用作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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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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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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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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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准则时,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六)地下空间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七)地下空间利用中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和保障措施;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使用权取得

第十二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的,视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表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空间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第十五条 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 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二十条 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工程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二十七条 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照现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经审定的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收回。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或者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前言

第1章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

1.1 国外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

1.1.1 煤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1

1.1.2 金属非金属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3

1.1.3 盐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7

1.2 我国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9

1.2.1 煤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9

1.2.2 金属非金属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15

1.2.3 盐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18

1.3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趋势分析 19

1.3.1 利用规模分析 19

1.3.2 利用方式及功能定位分析 19

参考文献 21

第2章 特殊地下空间可利用判识分析与估算 23

2.1 特殊地下空间可利用判识分析 23

2.1.1 特殊地下空间类型及特征 23

2.1.2 特殊地下空间可利用判识分析 36

2.2 煤矿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40

2.2.1 煤矿井巷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40

2.2.2 煤矿采空区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67

2.3 其他矿山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76

2.3.1 金属非金属矿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76

2.3.2 盐矿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79

参考文献 81

第3章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构想 82

3.1 特殊地下空间岩石特性分析与开发利用 82

3.2 特殊地下高新技术研发示范基地、实训基地 89

3.3 特殊地下空间工业博物馆 91

3.4 特殊地下空间地下疗养院 94

3.5 特殊地下空间战略能源与资源储备 97

3.6 地下矿井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系统 103

3.6.1 地下矿井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系统的建设意义 103

3.6.2 抽水蓄能发电技术发展现状 106

3.6.3 地下及废弃矿井抽水蓄能发电现状 110

3.6.4 竖井式蓄能电站 113

3.6.5 建设地下矿井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系统的关键问题 116

3.7 地下数据分析与控制中心 118

3.8 特殊地下空间生活与工业废料的安全封存 124

3.8.1 特殊地下空间废料的安全封存方法 125

3.8.2 特殊地下空间废料的安全封存技术 127

3.9 井下智能停车库系统 130

参考文献 133

第4章 特殊地下空间利用原则与设计理念 136

4.1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136

4.1.1 地面资源与地下空间协同开发利用原则 137

4.1.2 工业遗产保护与空间创新利用和开发协调发展原则 137

4.1.3 特殊地下空间同步构建自循环生态圈原则 137

4.1.4 特殊地下空间系统化立体开发原则 138

4.1.5 特殊地下空间服务于国家战略安全原则 138

4.1.6 特殊地下空间可持续发展原则 138

4.2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设计理念 139

4.2.1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本质安全的设计理念 139

4.2.2 以人为本的和谐、文明的设计理念 140

4.2.3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弹性化的设计理念 140

4.2.4 资源开发与特殊地下空间利用协同的设计理念 141

第5章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 143

5.1 特殊地下空间建设关键技术 143

5.1.1 特殊地下空间内外部环境安全性检测关键技术 143

5.1.2 特殊地下空间多途径再利用建设关键技术 144

5.1.3 地下空间综合环境要素控制技术 148

5.2 特殊地下空间利用运行管理技术 148

5.2.1 建立特殊地下空间基础地质大数据 148

5.2.2 供电管理技术 149

5.2.3 通风管理技术 150

5.2.4 运输管理技术 150

5.2.5 排水管理技术 150

5.2.6 通信管理技术 150

5.2.7 环境保护管理技术 150

5.3 特殊地下空间利用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151

5.3.1 特殊地下空间灾害事故分类 151

5.3.2 特殊地下空间灾变及稳定性动态监测预警平台 152

5.3.3 特殊地下空间安全屋建设 154

5.3.4 特殊地下空间抗震 156

5.3.5 特殊地下空间安全风险评估及应急预警管理机制 160

参考文献 162

第6章 特殊地下空间前沿科学探索构想 164

6.1 地下资源利用探索构想 164

6.1.1 矿产资源再利用探索构想 164

6.1.2 水资源再利用探索构想 166

6.1.3 可再生能源储存探索构想 167

6.1.4 地热资源利用探索构想 167

6.2 太空科学模拟探索构想 168

6.2.1 星体环境模拟探索构想 168

6.2.2 宇航员心理试验探索构想 169

6.2.3 太空自生存环境构建探索构想 169

6.3 大科学实验系统探索构想 171

6.3.1 微重力科学实验探索构想 171

6.3.2 现代提升科学试验探索构想 172

6.3.3 弹射火箭发射试验探索构想 176

6.3.4 深地物质科学研究探索构想 176

6.3.5 现代化地下数据储存探索构想 177

6.3.6 现代破岩技术实验探索构想 178

6.3.7 风洞科学试验探索构想 179

6.3.8 现代生物科学实验探索构想 179

6.3.9 深地空间科学观测探索构想 180

6.4 特殊地下空间医学科学探索构想 181

6.4.1 地下医学科学实验探索构想 181

6.4.2 地下医学的研究方向 182

6.5 特殊地下空间心理学科学探索构想 184

6.5.1 光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4

6.5.2 声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4

6.5.3 热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5

6.5.4 空气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6

6.5.5 心理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6

6.5.6 其他科学探索构想 187

6.6 特殊地下空间农业发展探索构想 187

6.6.1 特殊地下空间农业利用现状 187

6.6.2 地下农业生产要素评价 188

6.6.3 地下种植、养殖关键技术探索构想 189

6.6.4 地下智慧农业生产系统探索构想 190

6.6.5 地下农业生态系统共性科学问题探究 190

6.7 特殊地下空间生态城市探索构想 191

6.7.1 地下生态城市示范区 192

6.7.2 地下生态景观 193

6.7.3 地下井筒式停车库 194

6.7.4 矿井抽水蓄能发电设施 195

6.7.5 地下医学和地下疗养院 196

6.7.6 地下农业种植区 197

参考文献 198

第7章 特殊地下空间立体多元协同开发利用构想 200

7.1 地面地下一体化空间开发利用构想 200

7.1.1 地面地下一体化科学开发思路 200

7.1.2 地下空间利用与地面建筑一体化构想 202

7.1.3 地下智能停车场(库)与地面空间一体化构想 202

7.1.4 地下空间利用和绿地生态一体化构想 202

7.1.5 地下空间利用与交通一体化构想 202

7.1.6 地下空间利用与商业街区一体化构想 203

7.2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空间综合利用构想 203

7.2.1 空间功能利用构想 203

7.2.2 资源利用构想 204

7.3 矿区特色小镇发展建设构想 205

参考文献 208

第8章 京西关停矿井开发利用规划案例 209

8.1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地面地下空间基本情况 209

8.1.1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现状和可利用空间 211

8.1.2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内外部优势条件 216

8.2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规划 224

8.2.1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总体目标 224

8.2.2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 226

8.2.3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工程 229

8.3 《国家灾害预控与应急处置技术研发实训基地(Ⅰ期)建设方案》 242

8.3.1 研发实训基地(Ⅰ期)功能定位 242

8.3.2 研发实训基地(Ⅰ期)建设内容与布局 243

8.3.3 典型灾害预控与应急处置技术科研平台建设 245

8.3.4 应急管理与安全监管干部实训系统建设 265

8.3.5 应急管理与安全监管实习实践体系建设 270

8.3.6 工程进展 276

参考文献 279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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