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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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92年06月05日 | 发照时间 | 2015年11月19日 |
你好,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评价还是不错的,它是一家比较知名的公司,技术实力雄厚,致力于房地产开发,设计,具有比较大的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可以信赖,性价比比较高,在业界的口碑也不错。希望我的答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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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展历程1983年—2015年1983年成立2003年改制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3年7月与CCDI悉地国际正式签署并购协议2015年1月公司正更名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原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3年,从事工程设计、规划、咨询、勘察等服务,是拥有市政(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燃气、环境工程)、水利、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建筑、城市景观、照明、雕塑、咨询、岩土、
<正>发展历程1983年—2015年1983年成立2003年改制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3年7月与CCDI悉地国际正式签署并购协议2015年1月公司正更名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原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3年,从事工程设计、规划、咨询、勘察等服务,是拥有市政(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燃气、环境工程)、水利、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建筑、城市景观、照明、雕塑、咨询、岩土、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苏州市住宅建设处、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苏州市国有房产发展公司于二00三年六月经转企改制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叁仟伍佰万元,具有城市综合开发二级资质和AA资信等级,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本公司是苏州市最早的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之一,成立二十年来,始终坚持品质和品位的双重要求,投资开发了大小逾三十个地标项目,先后开发了盘溪、里河、三元、狮山新苑、徐家浜、韶山花园、润达新村等住宅小区,建造了金门商城、拙政园园外苑等商业区,修建了绣园、桃坞别园古典庭院,累计开发面积超过130万平方米,并承担了大量市政府实事工程,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二OO四年主要开发项目有"盘门.诚品"--七万平方米的古城中心电梯精品社区。
公司改制后即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以董事会为核心决策层,经理会为直接经营层,采取直线职能机构管理方式设立六部一室,构筑了一个精简高效的组织框架。公司拥有一支分工专业、高度合作的优秀员工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80%,平均年龄仅36岁,充分保证了公司的专业水准和创新能力。
投资周期长、金额大、周转慢、变现能力差、风险大、回报利润丰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且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所以,它们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且需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金因为资本的逐利性特点,也积极地希望进入利润丰厚、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有一些企业拥有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因为缺乏开发资金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希望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基于以上的客观需要,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逐渐成为中国房地产开发的主流。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房地产开发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定义。
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这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两者对主体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前者不一定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如果有国有土使用权的企业自建房。而后者就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归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所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中对主体的资格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实践中经营有把具有房屋预租性质的自建房(非商品房)合建合同纠纷当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而要求自建房合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就是因为没有把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区别开来。由于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属于房地产经营性质的合同关系,必然涉及到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有主体资格要求的,因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这是对此类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到国家的重要产业,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资金投入量很大,最重要的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所以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是有严格的要求,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就此有特别规定。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绝大多数合同没有特别要求,在这一点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与其它类型合同是有区别的。
本书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为主线,系统介绍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的有关理论知识、实务和操作方法。
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有关概念与程序及主要模式、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策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融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土地储备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与投标、房地产开发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营销、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税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