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 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鲁班奖颁奖之后,有关给予奖励工程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之前,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奖励工程须属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市政府根据当年拟建项目的数量、规模选择合适的工程作为奖励,但不承诺必定予以奖励。

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由鲁班奖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承发包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可视作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 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自行选择拟奖励工程,并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9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获奖证书;

(三)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书;

(四)与拟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仅限于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或者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鲁班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方案,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建设单位与奖励申请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奖励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规定的,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或者工程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三)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四)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奖励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与鲁班奖工程规模相当,即奖励工程造价应当在鲁班奖工程造价120%以内,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与鲁班奖工程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型。

第十条 奖励工程造价按审定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该下浮比例以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为准。确需对该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奖励工程预算造价未经审定的,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概算的“建安投资总费用”为奖励工程造价。

鲁班奖工程造价以结算价为准,非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具体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审议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拟给予奖励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5日。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奖励申请人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情况;

(三)鲁班奖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四)奖励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五)异议权利的告知及异议途径。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邮箱、传真等途径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递交书面异议。异议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地址。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提出意见,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关于异议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 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异议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异议的处理意见重新制作优质工程施工奖励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形成奖励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第十四条 鲁班奖企业应当在签订获奖工程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确保项目管理班子到位、保证质量和工期等内容的承诺书,并自行完成或者依法分包完成奖励工程,不得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鲁班奖企业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工程奖励,不影响其依据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获得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参与鲁班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分包、供货等参建单位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鲁班奖企业在奖励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或者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其5年之内获得工程施工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非国有或者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09年2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深建规〔2009〕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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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介绍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

  • 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哪个奖项高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这是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詹天佑奖:詹天佑奖旨在奖励和表彰我国在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成绩显著的优秀土木工程建设项目,这也是中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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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简介文献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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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 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 2009〕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 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 提高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 府〔 2008〕86 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 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 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深府〔 2008〕86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 程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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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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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 页 国家优质工程奖 特 征码 标签 特征码 ] 以下是整理的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资料。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 (简称国家质量奖) 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 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 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 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 评选范围涵盖建筑、 铁路、公路、化工、冶金、 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 评定的内容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 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 评定和奖励(颁发奖牌和 奖状)的单位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 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已经 2001年 6月 29日 建设部第 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定倡导和注重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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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节水效益奖等四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当年的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用户实际投入节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他单位用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节水效益奖:按照单位用户的节约效益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约效益水量奖励金额为3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节约效益水量是指单位用户在相同生产生活规模条件下,首次取得节水型企业称号后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比达标前一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减少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单位用户根据有关节水规定和规划,积极投入资金建设节水设施,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减少或替代自来水使用的,授予节水建设奖。

已经被授予节水建设奖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此奖项。

第十条 单位用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并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授予节水效益奖。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节水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设计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审计文件、与节水设施有关的图纸、竣工资料、技术文件。

(二)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节水效益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二)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三)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

(四)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五)节水管理先进事迹和经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水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根据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奖项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入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初步的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公布: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布。

(四)领奖:市水务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给个人的奖励金在市财政部门将奖励金划入节水专项账户后,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发放。给单位的奖励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节水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100433B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深圳市水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对2011年9月开始施行的《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水平,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在认真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经验及其奖励办法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2条,第一条是阐述本办法制定意义;第二至六条分别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报程序、资金保障以及时效等进行了明确;第七条是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第八条是落户县区的项目,如果项目纳税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引荐人已有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原则执行;第九条是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对骗取奖励行为的处罚机关、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1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在市商务局网站向各有关商协会、企业及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议。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363号),并经七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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