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4.08.26 实施时间 2004.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条 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六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余泥渣土。

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七条 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第八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九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第十一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管理机构实际支出拨付。

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余泥渣土。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运输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立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指定路线或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按每车次200元处以罚款;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运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立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受纳手续而擅自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受纳,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受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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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文献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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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9 号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 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 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 加工场等 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 者(以下简称 服务企业)。对企事 业单位公共食堂 的环境管理, 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环境保护 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 保护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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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近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联席召开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推动落实全市受纳场安全隐患整治各项工作。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局副局长黄昌鸿同志主持,市城管局副局长杨雷同志,各区住建部门、各区城管部门,市城管局环卫处、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职能划转工作情况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等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5]200号)整治任务的进展情况,传达部署市安委会关于《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安[2016]3号)整治任务。

市住房建设局黄昌鸿副局长在会上强调:一是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问题导向弥补管理短板,坚持依法管理消除管理漏洞,坚持敢抓敢管破除畏难情绪;二是要理清思路、创新模式,完善标准规范加强受纳场管理,充分应用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模式,严格执法检查维护行业秩序;三是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优质高效完成好职能划转期间受纳场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特别要做好雨季前受纳场隐患整治工作。

会议要求各单位在会后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按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深圳“12·20”滑坡灾害类似事故发生,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立即开展对非煤矿山矿渣和建筑余泥渣土等堆放(排放)场、地质灾害易发场所等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对检查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采取立即停产停业的处置措施,对相关责任人严肃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根据通知,全省各地将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隐患自查,为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各地将抽调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不整改的严肃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立即停产停业、关闭取缔、挂牌督办、顶级处罚。同时,建立重大安全和地质灾害隐患建档、登记、监控和公示等制度,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并向当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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