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 实施时间 | 1991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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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1991年4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环境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及土地开发前期准备费等。
第四条使用岸线的,按不同用途收取岸线占用费。
第五条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部分的用地;
(二)福利商品房建设用地;
(三)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四)旧城改造用地;
(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需要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应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范围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但要交纳土地开发费。减免幅度,由市国土局按本规定核定。
第七条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幅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款规定的用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出让金10%至50%。
(三)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和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出让金的幅度。
第八条对于由市财政拨款投资的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局采取记帐的方式、作为市国土局上交(财政)的土地收入。
第九条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地价款。
分期交付地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分期交付地价款应按月计息(利息率在土地使用合同书中订明)。
第十条市国土局根据本规定制订年度协议用地地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1988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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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59号 发布日期: 1997-3-3 执行日期: 1997-3-3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特区城市环境,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 设计、建设及道路照明设施的 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政道路、住宅区和工业区内道路和经营性的高速公路、桥梁、 隧道等道路。 本规定所称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立于城市道路之上的灯杆、 灯具及专为道路照明而设的变配 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必要的照明附属设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 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 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特区城市道路照明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房产转让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加快特区建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一类地区(含罗湖区、 上步区、 蛇口区、沙头角镇内)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六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二十一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九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八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四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七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
(二) 二类地区(含南头区、沙河工业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三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十七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七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五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四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五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
(三) 三类地区(一类、二类以外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十三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五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二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三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四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角。
(四) 临时性用地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二元。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改为分年缴纳,不计利息。
三、本办法调整的收费标准不含土地开发费和征用土地费。
土地使用费由深圳市税务局收缴。
土地开发费由开发土地的企业计收。
征用土地费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取,用于对土地所有者的安置和补偿。
四、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减免。
(一) 新建企业在基建期间,按本办法的标准缴纳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使用费。基建期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工业一般为二年,个别基建期长的企业可酌情延长;其他行业为一年。
(二)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布以前办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原批准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但上述企事业单位,在《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布以后扩大使用的土地或以土地、厂房与客商开展合资、合作的,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上述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单位,过去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可从一九八六年后抵减已缴数额。
(三) 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以及文化、宣传、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使用的土地,暂不缴纳土地使用费。
(四) 企业填海增辟的土地,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
(五) 经深圳市科技发展中心审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五年后再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三年。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 华侨、港澳以及台湾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五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七) 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者,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土地使用费可以缓缴或减免。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内容解读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对可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分别按市场地价的30%和40%确定。
《规则》对包括统一地价管理体系、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保障民生领域发展等七大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
在地价标准上,深圳建立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一套市场地价标准”,今后将通过定期更新,确保标定地价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水平;而在地价管理上,深圳将新出让用地、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涉及的各类地价测算规则,全部整合到《规则》中,实现了“一个测算规则”,强化了地价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还十分重视保障民生领域发展:对于可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分别按市场地价的30%和40%确定,调整后的地价水平比现行水平相应下降,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同时,在扩大公用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有偿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其地价成本。
此外,《规则》的出台,还有效地降低了实体经济用地成本。《规则》指出,对于事关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项目,深圳不仅有地可供,还会努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通过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项目类型等地价修正系数和产权条件限制,加大对鼓励类发展产业和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类发展产业适用市场地价0.5的修正系数,重点产业项目适用市场地价0.6或0.7的修正系数,同时符合上述两类的,可叠加使用地价修正系数。 2100433B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瑪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在实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此外,2004年8月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还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