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
(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
(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侵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2100433B
呵呵,如果是开发商是盖房子或者用于非农业用地,那可和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了,国家的征地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三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这个标准不是很高,最高的一项才是土地产值的十五...
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标准 如何建立征地补偿和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7010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沥青路 77元/平方米 三面光沟渠 230/立方米 水泥路 46元/平方米 坟墓 3000元/穴 篱笆 10元/平方米 方...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1 —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 2010〕265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 置办法》(宁政发〔 2010〕264 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 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 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 2 —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 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 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 (表 1—1、表 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 苗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年1月1日前后开票的,以1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
根据调整通知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其中
土地补偿费占40%
安置补助费占60%
具体是怎样的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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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单位:元/亩
市州 |
县市区 |
补偿标准 |
地类系数 |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园地 |
林地 |
||
永州市 |
冷水滩区 |
67800 |
61700 |
0.8 |
0.8 |
|
零陵区 |
65000 |
54600 |
0.8 |
0.8 |
||
祁阳县 |
56000 |
49400 |
0.8 |
0.8 |
||
东安县 |
53400 |
46800 |
0.8 |
0.8 |
||
双牌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
道 县 |
52000 |
46800 |
0.8 |
0.8 |
||
宁远县 |
52000 |
46800 |
0.8 |
0.8 |
||
新田县 |
52000 |
45500 |
0.8 |
0.8 |
||
江永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
江华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
蓝山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编辑:周艳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