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重大民生工程,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是江苏率先建成交通强省、打造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的重点攻坚领域。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多层次铁路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关于交通运输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决策部署,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高质量建设“轨道上的江苏”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为根本目的,以“客货并重、高普并举、多网融合、高效畅通”为原则,积极探索“交通强国、铁路先行”的江苏路径,全面助推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篇章提供强劲支撑。

(二)发展目标。全力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和“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安全高效、走在前列”的现代化铁路强省。具体目标为:

到2025年,基本建成“轨道上的江苏”。新增铁路1000公里,总里程达到5200公里,其中高铁3000公里,覆盖所有设区市和90%县级以上节点,实现省会南京与各设区市1.5小时通达、与长三角中心城市1小时通达,基本实现各设区市间2.5小时通达、各设区市与长三角中心区城市间3小时通达,宁镇扬、苏锡常、沪苏通率先形成1小时“轨道交通圈”。铁路货运体系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轨道上的江苏”。全面建成由高铁干线、城际铁路、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和货运铁路等组成的“省域成网、拥江成环、外畅内密、功能互补、多网互联、站城融合、港(园)场协同”的多层次现代化铁路网络,形成人悦其行、货优其流、分工合理、安全高效的铁路客货运体系。实现95%县级以上节点高铁通达,其中50万以上人口城市(县)高铁全覆盖。全省铁路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三)高水平建设客运干线网。着眼于高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把干线铁路建成为密切区域合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通道。加快建设沪苏通二期、沪苏湖铁路和南沿江、宁淮城际铁路,开工建设沪渝蓉高铁江苏段(北沿江)、通苏嘉甬、潍坊至宿迁、宿迁至合肥、镇宣铁路镇江至溧阳段等国家干线铁路和盐泰锡常宜、宁宣、扬镇宁马、宁滁蚌、宜兴至湖州、宁杭二通道、上元门过江通道等区域城际铁路,谋划推进常州至泰州、新沂至淮安等一批新的项目,推动形成以国家“八纵八横”在我省的“两纵两横”高铁网为骨干,以区域城际铁路为延伸拓展,以省会南京为核心,以苏州南通、徐州、连云港为三极的“六纵六横一核三极”干线铁路网络。

(四)高质量补齐城际和市域(郊)短板。着眼于建设具有世界级城市群特征的综合立体交通网,在继续加快国家干线和区域城际铁路建设的同时,突出加快城市群城际和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围绕区域融合发展,开工建设(沪)苏锡常、如通苏湖、苏淀沪、水乡旅游线等城市群城际铁路,推动形成以服务长三角中心区、扬子江城市群为主要目标的“区域一体、衔接顺畅、站城融合”的城际铁路网络。围绕提升南京、苏锡常、徐州等都市圈中心城区对周边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扎实有序推进一批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支持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能力或对既有铁路改造后开行市域(郊)列车,逐步形成“功能匹配、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市域(郊)铁路网络。坚持统筹衔接、资源共享、以运定线,积极推进城市群城际铁路和都市圈市域(郊)铁路互联互通。

(五)高标准打造综合客运枢纽。着眼于实现多网络衔接、零距离换乘,加快构建和完善具有区域集散特色的综合客运枢纽。加快建设南京北站、苏州北站等一批以高铁站场为核心的综合客运枢纽,形成以“六纵六横”省级干线铁路为依托的设区市路网型区域客运枢纽,以及一批地区性客运枢纽,促进客站合理分工、便民悦行。

系统性规划多方式、多线路衔接、立体换乘的体系布局并做好预留预控,推进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一体运营。加快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化枢纽基础设施共建和数据共享,构建智慧枢纽、安全枢纽。推进枢纽内部轨道交通、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航空候机楼等各种公共交通统筹布局建设,实现功能复合。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单一交通枢纽提升为兼顾商务办公、商业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集散等新型业态及多项服务的城市综合体。

(六)高效能构建货运体系。着眼于加快推进货运结构调整和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由货运通道、铁路专支线、货运枢纽、物流场站等共同组成的铁路货运网络。推进既有货运铁路连线成网,实施宁芜、新长等干线铁路货运扩能改造,推动建设徐州至菏泽、连云港至临沂等货运铁路,统筹推进货运过江通道建设,促进形成“三纵三横”货运干线布局。提升全国性、区域性铁路物流节点和物流基地的货运枢纽功能,推动由货运枢纽向现代综合物流枢纽转型。加快建设沿江沿海重点港区等铁路专支线,打通铁路货运干线通道与重点港区的“最后一公里”。统筹推进徐州淮海国际陆港铁路项目建设,科学布局高铁快运基地,积极支持淮安等地高铁快运先行先试,优先发展多式联运,促进中欧班列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运输结构。

(七)高起点探索自主运营。着眼于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幸福感”,积极构建符合江苏实际、适应发展需求的轨道交通运营体系。充分发挥干线路网功能,积极支持以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为主、运营我省境内的国家干线铁路和接入国家干线网的区域城际铁路。统筹研究城市群城际铁路技术标准、规范、制式和运营模式,依托既有省、市铁路或城市轨道发展平台,加快组建区域性城际铁路运营公司和货运公司,推动形成城市群城际铁路的自主运营体系和货运“最后一公里”的总体运营体系,逐步构建起南京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和沟通长江南北、覆盖扬子江城市群的“拥江环湖”自主运营网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鼓励采取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的运输组织方式运营市域(郊)铁路,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探索推进城市群城际和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公交化运营机制,实施“一卡通”“一站式”及月票、电子客票、刷脸进出站、智能引导、安检互认等便民服务。

(八)高品质铸就美丽高铁。着眼于打造美丽江苏的交通样板,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于铁路建设发展的全领域、全过程。以“一站一路一景”为目标,从优化布局、优化设计、优化细节入手,打造生态环境新标杆和绿色高铁新示范,推动形成以新建铁路和铁路枢纽为主体的绿色生态长廊、文化展示走廊、安全运输通道、经济发展裙带和城市现代地标。更大力度推进既有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整治,健全完善以铁路运营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长效机制,不断优化铁路沿线生态空间,持续提升铁路运输安全保障。

(九)高效率带动产业发展。着眼于发挥高铁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和引领性强、辐射面广等优势,积极推动铁路建设与沿线产业发展协同互进。引导高铁沿线布局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铁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新车型、新设备的研制开发,进一步发展壮大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拓展延伸轨道交通产业链,加快实现铁路建设和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可控化、关键产品自主化,鼓励我省铁路建设优先采购本土装备、信息通信、国产自控软件等产品。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规划科学统筹。主动对接国家不同层级上位铁路规划,优化完善全省铁路规划体系,系统谋划全省多层次轨道交通发展,科学编制“十四五”铁路发展及中长期路网布局等各类铁路规划。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级具体谋划”的原则,深化研究各设区市铁路枢纽总图规划和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做好铁路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产业布局等规划的衔接,以及与公路、水运、航空等其他交通运输专项规划的融合。超前谋划并预留超高速轨道交通通道,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十一)凝聚前期工作合力。遵循全局性系统性体系性原则,按照线路在省域成网成环中的开放度重要度,分轻重缓急统筹推进项目前期,合理确定规划项目建设时序。按事权发挥各方积极性,对于国家主导建设的干线铁路项目,省有关部门和沿线设区市共同配合开展前期工作;对于我省主导建设的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牵头、相关设区市配合开展前期工作;对于只在一个设区市境内的城际铁路项目和所有的都市圈市域(郊)项目,省级加强指导协调,由设区市具体承担前期工作。

(十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超前做好规划红线控规禁违,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和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严格控制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及费用,以省为主导建设的项目超概资金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审计确认、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计价入股。项目建设主体应及时筹措并支付征地拆迁资金。

(十三)优化建设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铁路项目的建设主体责任,以省为主导的项目由省组织建设实施,以市、县(市、区)为主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建设实施。加强铁路建设市场培育和监管,加快建立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自主建设需要的铁路建设管理体系与标准规范,着力构建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国家层面审批的铁路项目,配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对省级层面审批的铁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需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支线铁路,在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完成接轨手续。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十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加快构建高效、集约和规模化、专业化的铁路运输体系,推动运输组织的供给侧创新及需求侧管理,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加强与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提升境内铁路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加强铁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持续优化我省境内铁路的运输组织和列车开行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化解部分地区、部分线路“一票难求”的矛盾,提升货物运输的效率与效益,更好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和现代流通体系高效运行。

(十五)完善省市共担机制。优化调整新建铁路项目出资模式及省市出资比例。“十四五”期间,路、省共建的国家干线铁路项目和我省主导建设的区域城际铁路项目,省方资本金的省市出资比例为:苏南地区5︰5,苏中地区6︰4,苏北地区7︰3;城市群城际铁路项目,以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出资为主,省级原则上按资本金的30%出资;都市圈市域(郊)铁路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纳入国家规划且具有公共属性的铁路专支线项目,以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原则上按照总资本金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30%出资。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资本金比例要求,强化风险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对我省城际铁路、铁路货运能力提升、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等项目的支持。在省级财政“十四五”期间投入不低于“十三五”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我省主导建设铁路项目运营亏损补贴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用于铁路建设和运营补亏,深化研究土地出让收益支持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等政策,以满足铁路发展需要。持续发挥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铁路项目的支持作用,用足用好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铁路项目资本金政策。继续推进政府投资铁路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工作,努力实现铁路投资良性循环。全面开放铁路投资建设市场,支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铁路项目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平台和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建设信贷支持。

(十七)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采用“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模式发展枢纽经济及运营补亏。支持省级铁路项目投资主体与沿线市、县(市、区)共同组建综合开发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原则,探索推进车站建设与城市融合发展,集约化、集成化开发站场核心区和关联区。优化车站周边空间布局,探索车站上盖及地下物业开发并落实分层确权,提高与周边项目的联动开发水平。推进站内外商业、服务业开发和统筹管理,实现车站运输功能与城市功能融合。开展新建车站站城融合试点,建设一批兼顾车站枢纽、商务办公、休闲购物、旅游集散等业态的城市综合体。适时推进既有铁路站场的改造及再开发。

(十八)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加快建设“轨道上的江苏”作为我省奋进现代化新征程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优先保障重大铁路建设项目所需资源要素。对列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铁路项目及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用地、用林计划,由省相关主管部门安排保障;所需规划空间,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安排;所需耕地(林地、公益林)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等指标,由各地人民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得。妥善处理好铁路等线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生态资源保障能力。协同做好防洪影响评价工作,推动铁路建设与水利建设资源的高效统筹利用与安全联保。

(十九)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地方铁路发展法规制度,探索推进地方铁路整体立法,完善地方铁路依法治理体系。加快出台《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保护铁路安全,规范铁路建设、运营、生产安全行为,保障全省铁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持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铁路建设发展组织保障机制。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铁路办负责全省铁路建设重要事项的“牵头抓总”,对省委、省政府和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省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加快铁路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组织、政策、资源、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持做强做优做大省铁路集团,进一步发挥好省铁路集团作为以省为主投资铁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沿线综合开发主体和国家干线铁路项目的省方出资主体等职能。

(二十一)有序强化对外协调。进一步完善路地之间、相邻省(市)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协调,原则上由省有关部门对口衔接,各设区市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与国家铁路集团的对接协调,涉及政府职能的事项由省铁路办牵头协调,涉及企业行为的事项由省铁路集团负责对接;各市、县(市、区)与国家铁路集团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形成的各类纪要、协议、备忘录等,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与相邻省(市)的协调,在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铁路办负责牵头推进。

(二十二)全面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和铁路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广泛宣传铁路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主动顺应群众对高铁出行“最关切、最迫切”的新需求,科学把握铁路建设的线性特点和发展规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铁路项目技术标准、站场设置的合理期待,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关注并及时处置因铁路建设引发的各类群访、集访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9日 2100433B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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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文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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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政发[2016]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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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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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1]99号2011年7月26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节能降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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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省建筑质量稳中有升,但也存在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屡治不止等问题,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

(一)坚固安全。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抗震设防应科学有效,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防火措施要完备规范,严格执行建筑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满足耐火极限、安全疏散和防火自救要求。

(二)舒适便利。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容积率、绿地率、日照间距、停车位、建筑密度和朝向等建设条件。完善配套,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交通组织,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优化建筑功能,从房间平面布置、模数尺寸、设备电气等方面进行人性化设计。

(三)美观大方。注重建筑设计和城乡规划的衔接,注重塑造富有特色的街区空间和城乡风貌,注重建筑风格、造型、色彩、高度和体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尊重自然风貌,传承历史文化,创新设计理念,鼓励方案原创,打造体现民族风格、地域特色、时代特征的建筑精品,避免千城一面、千村一面,杜绝盲目跟风、片面追求“新奇特怪”。

(四)节能环保。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减少落地外窗,慎用玻璃幕墙。从2015年开始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三星级绿色建筑。

二、突出关键环节,完善过程管控

(一)加强勘察设计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强化设计方案论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烈度和项目性质,严格遵循建筑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全省城镇和广大农村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济南、青岛等地震重点防御城市,以及东营、临沂、潍坊、枣庄、聊城、菏泽、烟台、威海等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和环渤海地震带的城市,要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三)强化现场质量控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施工单位要推行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健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队伍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发现质量隐患责令停工整改。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全面落实防治技术措施,每年创建10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常见问题。

(四)规范建筑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杜绝使用“瘦身钢筋”、“粉末砖头”等不合格建材。建筑构件、消防产品、装修材料、保温材料要严格执行消防标准要求。建筑保温要优先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到2017年年底,所有城市、县城建成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抓好建筑材料的流通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体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查验,依法客观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设施配套进行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六)重视使用维护管理。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单位未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委托维修,相关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付。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前要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业主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推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化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加强危房排查和检测鉴定,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建立质量监测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维护、修缮或加固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违反规定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政府投资的,停止资金拨付。各类园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村镇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全省异地远程评标。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供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公开招标。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依法给予记录不良行为、罚款、暂停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

(四)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2015年年底建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金融、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协同。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转型升级

(一)加快技术集成创新。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目录,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制定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各类构配件、部品、部件的生产标准,完善生产应用标准和工程计价体系。各级财政要整合现有资金,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税收和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二)抓好试点示范。科学规划建设集研发、生产、物流、服务于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园区,组织产业联盟,培育产业集群。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性公共建筑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开展试点,逐步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各地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认定为示范项目的按规定给予面积奖励、配套费减缓免等支持措施。到2017年年底,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8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

(三)创新服务监管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激励政策,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办法,实行建筑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监管,加大生产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五、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由建设单位按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补偿奖励。修订完善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衔接机制,加快应用节能、环保、减震、信息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秀工法。在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按照适度提高和从严要求的原则,编制或修订我省工程结构、管线设施、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编制适合农民生活居住特点的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复审制度,每5年评估1次。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依法处理。

(三)提高建筑队伍素质。工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保有一定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筑劳务企业。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建筑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参建企业应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登记、查询机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勘察设计单位对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对因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材和转包分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理单位对因队伍资质、材料进场和工序验收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单位对因图纸审查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五)提高监管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经费。根据农村新型社区等村镇工程建设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政府监管力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形式,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事故及查处情况,对质量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频发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质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建筑质量是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适应快速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工人技能培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建筑质量。郭树清省长在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进一步要求,要完善工程质量法规和标准体系,切实提高建筑工程使用寿命。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建筑质量明显提高,精品工程越来越多,累计创建鲁班奖工程145项,保障房质量在全国大检查中连续两年年排名第一,连续14年没有发生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总体稳定。但是,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屡治不止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群众期盼还有差距。国内“楼倒倒”、“楼歪歪”、“楼脆脆”等一系列建筑质量事故,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去年以来,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泛调研,组织系统力量走访群众34643户,梳理意见3806条,研究了提升建筑质量的具体措施,起草形成了《意见》初稿。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地震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12个部门、单位会商修改后,7月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7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郭树清省长、孙绍骋副省长等领导同志十分关注《意见》的起草工作,期间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紧紧围绕影响建筑质量的关键要素、关键环节,从建筑质量管理基本原则、关键环节管控、市场秩序规范、长效机制建设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方面明确了政策措施,共分五部分、22条。

第一部分,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根据郭树清省长指示精神,着眼建筑品质“大质量”的范畴,提出了“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4条基本原则。坚固安全,要求结构可靠、功能耐久,确保抗震安全、防火安全。舒适便利,要求环境宜人、配套完善,功能布置充分体现人性化。美观大方,要求创新设计理念,使建筑与自然风貌相互协调,传承优秀文化。节能环保,要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严格节能标准,打造绿色建筑。

第二部分,突出关键环节,完善过程管控。要求从加强勘察设计监管、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强化现场质量控制、规范建筑材料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重视使用维护管理等6个方面抓好建筑质量。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范设计变更;严格抗震设计、施工标准,突出抓好重点城市、特殊区域、重点建筑的抗震设防;推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化,强化监理单位职责履行,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材料各环节监管,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备案,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部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要求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构建市场诚信体系等四个方面强化措施。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将园区等各类建筑全部纳入统一监管,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项目,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严格管理专业工程分包,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打造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四部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转型升级。要求主要从技术创新、试点示范、服务监管等方面推动建筑生产方式变革。加快技术集成创新,制定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各类部品配件的生产标准,完善生产应用标准和工程计价体系。抓好试点示范,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创新服务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第五部分,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要求从制度建设、标准体系、队伍素质、终身责任、监管能力等四个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优质优价、建筑质量保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质量保险和工程担保等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衔接机制,编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复审制度;加大对一线工人技能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完善质量追溯机制,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使用周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负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市城乡建委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采用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替代现场现浇作业方式建造建筑产品,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是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三化”的深度融合,提升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立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场主导。整合市场资源,理顺产业关系,增大市场供应,激发市场需求,引导行业各方踊跃参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循序渐进。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难易程度、建筑类型、成本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逐步提高预制装配水平。

――示范引领。在保障性住房、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推进商品建筑开展工程试点,逐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建设监管体系。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建成4―5个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5―6家部品构件龙头骨干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广泛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编制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建设技术规程;编制构件及节点连接系列标准设计。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编制并推广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建立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

(二)开展工程试点。

率先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道桥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鼓励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技术体系,鼓励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建筑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等工程应用,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产业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预制构件生产和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在工程试点中总结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

(三)强化产业配套。

积极培育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转型,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部品构件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产业集团。以轻质隔墙板、外墙板、预制楼梯、阳台、整体厨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盾构片等部品为重点,提高我市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能力。整合产业链条,鼓励开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装饰、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产业化联盟,实现建筑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政策,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集群。

(四)加强技术创新。

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科研投入,培育2―3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机构,扶持企业建立3―4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工艺等技术研究,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成套体系。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参与评奖评优。

(五)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加快推进商品房成品住宅建设,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成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按照简洁适用、节能环保、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使装修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编制适用户型装修标准图集。优先推广符合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标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材料及部品,确保装修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二次污染。

(六)加快绿色市政建设。

强化绿色市政建设理念,在现有市政工程提档升级的过程中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市民生活、现有交通及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施工中废水、废气、废料、噪音的排放及社会总体成本,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市政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1.财政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类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税收优惠。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技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部品部件化制造的技改项目。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预制构件和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园区优惠政策;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4.投标加分。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对保障性住房和预制装配率达到15%的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交通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二)创新项目监管制度。

1.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包括结构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部位详细构造,构件制作详图应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进一步加强全市文明工地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节能减排和环保控制要求。

2.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理。混凝土构件在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以免除结构构件性能进场检测。强化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对结构性部品开展技术认定。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舆论宣传。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工人队伍。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居民购买产业化成品住宅,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2015年起,在每年建设用地出让中,落实一定比例用地,并落实一定比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紧紧把握“三化”融合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机遇,把建筑产业现代化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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