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松原市综合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年05月05日 |
---|---|---|---|
总部地点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1698号 |
楼主,你好!目前综合管廊存在的问题有这一些:市政、电力、通讯、天然气、供水排水管道主要埋设在道路两侧和非机动车道或慢车道上,基本以直埋方式为主,且运行时间较长、集约化程度低;部分管网由于敷设年代较早,...
可以联系四川泓宇科技有限公司哈,主要做市政、管廊、楼宇、布线等项目,在管廊项目中,有过合作案例
1.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分析 1.1指标测算分析 根据施工工艺不同, 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分为现浇及预制两种, 现 进行指标分析如下。 现浇工艺 (1)本体结构指标分析 结合钢筋砼结构、支架及防水处理方式,根据《 2015 年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 》及《 2015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 定额》等定额进行分析,得出: 现浇结构管廊综合指标 编号 舱数 钢 筋 砼 结 构部分 支架 防水方式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1. 单舱 10400元/m 1700元 /m 1300元/m 900元/m 2500元/m 2. 双舱 17700元/m 3100元 /m 2000元/m 1400元 /m 3800元/m 即本体结构综合指标为: 单舱: 13000元 /m~14600元 /m; 双舱: 22200元 /m~24600元 /m。 (2)基础处理指标分析 综合管廊沟槽基础处理综合指标 编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综合管廊建设在国内仍处在研究探索和试验阶段。目前,国家针对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综合管廊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不明确,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经验缺乏,受建设资金、政策以及建成后管理等诸多问题困扰。
存在问题
目前综合管廊建设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综合管廊建设主要靠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推行建设综合管廊过程中,一些本该由法律来规范的行为以行政手段来执行,其力度必将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技术规范不完善。目前国家标准除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有关于设置综合管廊的条件外,仅电力行业在《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中有关于电缆隧道中电缆敷设技术要求。其他管线技术规范标准基本上都是针对直埋或者架空敷设制定,没有关于综合管廊的相关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不完全适用于综合管廊。三是综合管廊投资主体不明确。传统的城市道路管线建设模式是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由新建或改建道路的建设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各公用事业管线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划部门的管线综合规划经审批后安排施工。在道路建成后,各管线单位如有需要维修或增设管线,需要向市政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旦实施建设综合管廊工程后,势必要将相关公用事业管线纳入管廊敷设,而综合管廊主体土建工程一般与道路同步建设,其增加的建设费用与各公用事业管线取消直埋后减少的费用如何分摊,目前各地均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四是管理协调困难重重。目前国内没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规程条款,也没有专门的建设和管理机构。采用传统直埋敷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如果没有政府规定的建设费用分担措施,而作为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又不具备管线综合、建设资金筹措及建设计划安排等协调管理职责的话,将会造成建设与管理上的混乱。五是综合管廊运营模式有待探讨。传统的直埋管线敷设完成后,其管理维修工作及其费用均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而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后,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必将造成各类管线维修养护或扩容增容之间的矛盾。综合管廊本身的管理维护费用直接影响到综合管廊的使用功能。各类管线的管理维修与综合管廊的管理维修由谁承担及相互协调问题,以及综合管廊管理维修费用的来源问题均应作进一步研究。
完善建议
一是立法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30多个职能和权属部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地下管线基本上是各建设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敷设、多头管理,涉及利益很多。建议借鉴一些地方做法,出台《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及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标准,打破部门之间管线管理利益关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同步实施。
二是多元投入。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多,建议自上而下组建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组织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用价格标准,研究制定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等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
三是因地制宜。把城市地下管网全部挖了重来不太现实,最好是新城新布局、老城老办法。在新规划建设的城区,在道路施工同时完成综合管廊布设,所有地下管线必进入,否则不批准施工。在老城区或建成区,先在隐患较大的区域建设综合管廊,这些地方施工时要挖深一点,避开现有管网;近几年建设新区域逐步推进,最终全城形成综合管廊网络。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节约用水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松原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节水制度、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等的投入。
第六条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审核,节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有关单位在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系统。
第九条 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节水型工业用水工艺、设备。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雨水收储功能,合理调度使用,做为城市公共用水的有效补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第十三条 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条 从事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五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当安装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
居民用水实行计量到户的一户一表制度;其它用水有条件的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二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分别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或评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测试结果报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用水标准,制定合理的用水考核定额,同时,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指导和考核,考核标准为年初下达用水计划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发展原因而需要增减用水量;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标准;
(三)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确需调整用水计划;
(四)已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且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
(五)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可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核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整。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答复。
获得批准的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清洗、浸泡建筑材料的用水,有条件的应当重复利用。
第二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定额)且节水数量较大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用水户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按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中心填报用水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节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