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目    的 加强供热用热管理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 施    行 2011年11月1日起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四)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沈阳 品种:桧柏;高度H(m):1.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名诚

13% 沈阳惠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 品种:桧柏;高度H(m):1.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慧森

13% 沈阳惠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桧柏 H 1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宏大苗圃
沈阳桧柏 1年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宏大苗圃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RX-V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实木楼梯 900mm/实木楼梯 实木楼梯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伯特利

13% 沈阳伯特利楼梯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PVC沈阳自动高速门 材质 PVC基布 门框最大尺寸 6000×7500(mm) 类型 自动门 颜色 蓝色安全等级 A级 开关类型 自动水密性 34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旭日环照

13% 北京旭日环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处
沈阳双梁楼梯 800MM 钢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伯特利

13% 沈阳伯特利楼梯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4季度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韶关市2010年7月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4季度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1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09年3季度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1季度信息价
钻运立三 GH30-I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8年4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管理条例、职责及制度牌 800×500×5亚克力板,uc打印|1个 3 查看价格 佛山市虹霞创展广告灯饰器材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7-27
建筑管理 建筑分区、建筑树层级管理,可以支持5层管理;|1项 3 查看价格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6-18
建筑能源管理平台 1、B/S架构,应用于园区或单栋建筑,通过浏览器即可访问;2、以能耗数据采集器为采集设备的系统;3、主要用于计费和简单能耗查看;功能:1、能耗支路分析:单仪表状态值、用量值的分析图表;2、区域能耗|1套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海亿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4-23
建筑用管 Ф110|8627m 3 查看价格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办事处 福建  泉州市 2015-04-08
建筑 10-25mm建筑钢|1480t 1 查看价格 无锡百利源钢管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16-01-11
建筑用管 D110|1041m 2 查看价格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 2015-05-22
建筑用管 D110|591m 2 查看价格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 2015-03-3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央管理软件 /|1套 3 查看价格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5-29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取得市供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第三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 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六小时内;

(二) 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 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应急接管供热设施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应当依法履行交费义务。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其职工的住宅采暖费。

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己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

第三十六条 采暖费价格以及与供热用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市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采暖费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用热户、供热单位和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三十八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

(二)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 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用热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供热用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集中供热为主、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全称应该是《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和第三条“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

  • 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请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内容是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

(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

(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文献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2)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2)

格式:pdf

大小:75KB

页数: 5页

评分: 4.3

2011 年 6 月 29 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7月 29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3 号)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6月 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8月 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供热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

立即下载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75KB

页数: 6页

评分: 4.4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3号)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 2011年 7 月 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 8 月 22 日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 热的监

立即下载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予以公布。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热源和增容方案,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

供热单位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网产权单位的同意。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提供。

供用热格式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停暖日期;

(二)供热参数;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

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的;

(二)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前款所列情形须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测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

供热管理机构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管网运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用费;但应退热用费中的50%由热源厂承担并向供热单位补偿。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供热管理机构;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供热管理机构。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既有民用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也应当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使之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第二十一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灵活选择融资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一)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利用中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投资改造;

(二)列入地方政府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改造;

(三)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节能改造;

(四)其他融资模式。

第二十二条 既有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费用,采取由业主自筹与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筹集;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具有改造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需要使用集中供热的,应当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