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 2017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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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工作,积极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和推进PPP合作模式,有效提高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指市属全资国有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后,以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开发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
第三条 三亚市范围内,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等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划拨用地及非营利性养老用地,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性质的棚改安置区项目用地均可进行作价出资。其他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用地,按规定以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在本办法作价出资范围内。
第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将其持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进行作价出资。
已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需要以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作价出资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出让用地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作价出资申请。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作价出资后,申请企业应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和备案。
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后,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含用地位置、面积、合作双方出资构成比例、土地资产处置及收益分配、税费承担、风险承担、融资担保、合作期限及退出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市政府作价出资批复文件依法登记手续。
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价出资后,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于作价出资的划拨用地,应按照原用途依法使用。如作价出资用地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和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的,应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价出资后不得擅自将作价出资用地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
市国资委保留对作价出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及收益权,社会资本方应当保证作价出资国有土地的绝对安全。若作价出资合作企业需以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融资并办理抵押等融资担保事宜,社会资本方应向市国资委提供与土地抵押价值等额的担保,确保我市国有土地融资风险和项目建设经营风险可控。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对作价出资用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0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 2007 〕 17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市各类大型活动的 顺利开展,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 市人民政府办 《关于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的 通知》和市财经领导小组 2007 年第四次会议精神, 以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政府主办、承办或委托相关职能工作组承办的各类大型活 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的旅游促销(全 市性的大型旅游促销)、经贸、文化、体
—1—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三府〔 2012〕 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 ,各区管委会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 4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 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含设 立的各类国有投融资机构) 、各镇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 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 抵押申请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各类债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财政 的副市长担任,成员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2019年7月17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以广安府发〔2019〕18号文件印发了《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关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2016年,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2017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规〔2017〕8号),明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成为一种新型的有偿供地方式。
(二)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中共广安市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广委发〔20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规〔2017〕8号)。
二、目标任务
解决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做大做强国有平台公司,提高国有土地资产保证增值能力,开拓土地有偿使用新领域。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第一条总体说明了文稿起草的参考依据;第二条阐述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阐述了作价出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第五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第六条主要明确了作价出资的标准流程和程序;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办理供地手续后使用权人如何登记的具体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第九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第十条明确文件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