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公安部与住建部《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现就加强全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防火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要重点强化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管理,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用建筑参建主体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依法监管,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外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负总责,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场保温材料的检查验收,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对包括防火层厚度检验在内的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工作。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组织外保温系统的建设施工,未经审查机构允许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对于确需调整修改外保温系统设计方案、重新选择保温材料的,要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重新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管理

民用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并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要推广使用不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宜为A级。

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夹芯墙外保温系统时,所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对于屋顶保温材料,当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时,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其他情况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以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

四、加强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要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五、加强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其他楼层,防护层不小于5mm。同时,每隔两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等于100m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对于非住宅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非住宅建筑中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时,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20mm;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六、加强屋顶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

对于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和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要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与屋面基层满粘。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要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七、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管理

在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堆放;对于露天存放保温材料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防火隔离带与外保温体系所用材料要配套供应,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并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要科学安排施工工序。在采用B1级保温材料施工时,要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且不大于10m。 对于需要采取电焊等工艺进行幕墙、空调等支撑构件施工的,其电焊等工序要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对于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要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在采用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施工过程中,不允许直接在B2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对于靠近B2级保温材料的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要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在采用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要避开高温环境。同时,所有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都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各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同时,在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上,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沈阳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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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

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发的《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墙体防火隔离带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隔离带高度不小于300mm。防火隔离带与墙面要进行全面积粘贴。

对于建筑外墙装饰层,除涂料以外,要采用不燃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护层的面荷载总重一般不大于0.4kN/m。

市建委

2012年8月7日

沈阳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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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文献

转发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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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万州府办[ 2006] 11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位: 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建委 2006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 [ 2005 ] 21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 [2005 ] 55号)和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 [2005 ] 193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行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的实施, 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建委负责全区的建筑节能牵头实施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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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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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 州 市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与 建 筑 节 能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扬 州 市 建 设 局 扬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扬墙领办( 2005)0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建工局、墙改办,市区各相关单位: 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江 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DB32/478-2001)早已在 2001年 10月 1日正式实施。最近,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已经正式颁布,并已在今年 7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 全面贯彻实施上述标准,大力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科 [2005]55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 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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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11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0]2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四)“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规定,你区已超过报备案期限。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政办〔2010〕22号

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

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要积极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合理确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评选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要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2、严把物业承接查验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公有财产的原则,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逐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承接查验中的问题,积极调解物业承接查验纠纷;对不依法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通过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严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关,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新建项目落实物业管理用房,要从源头抓起,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确保新建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得到全部落实。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旧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向规划部门申请配建,规划部门要予以支持。物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登记工作。

4、把好业主大会成立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甲方,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是推行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基础。各市要指导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关注新建住宅小区的交付进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应当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资料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要切实做好业主大会设立后的监督指导工作。

5、严把物业企业退出关,切实做好物业服务的衔接工作。各市、县要建立物业服务退出预先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三个月前要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并就退出事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深入项目调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退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引导业主慎用“解聘权”,并指导做好暂无新企业接管的服务预案,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对违规退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指导,引导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事项具体、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月巡查、月报告制度,围绕物业管理易发纠纷的事项,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纠正。建立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通过发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对服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及时予以规范,对拒不进行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予以曝光,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监管作用。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树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经营服务和管理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自身素质的提升。

(三)切实加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的监督管理。要切实抓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并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工作。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同时,要切实做好车位的管理。

三、创新管理模式,合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一)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并根据其工作量配置相应人员,确保物业管理的组织保障。要履行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等监管职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控制在社区,促进物业管理和谐健康发展。

(二)发挥社区组织对业主的教育引导作用。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利益,提高业主的大局意识、履约意识和按时交费的自觉性,共同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三)大力扶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规范运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或财政资金补贴等方式扶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政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改善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生活居住环境。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优势。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宣传主题和物业项目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张贴、播放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增强业主的契约意识和消费意识。

(二)扩大主题宣传的影响力。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不同时期广大业主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专题宣传,扩大宣传的频度和覆盖面,进一步理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等各方主体以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同时,要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全面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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