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所有权的转移 | 外文名 | Transfer of owner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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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 登记主义 | 方 法 | 通常有两种 |
相关规定 | 民法通则第72条 |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卖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个其实就是指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不动产所有权的特点在于其移转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这些都是比较专业的说法拉!...
不动产权证的转移是比较适合登记的一个主义来的,而且这种不动产是属于一种船舶的,价值很大 那么转移的时候需要进行一个公证处的一个公正的,然后再进行一次登记转移,那么这个不动产的 所有权在登记转移的那一刻...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转移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 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 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 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 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收益增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A4纸 |
必要 |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A4纸 |
必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婚姻证明 |
复印件 |
A4纸 |
非必要(申请人为个人且不涉及夫妻共有产的不需要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A4纸 |
非必要(申请人为个人且本人申请时不需要提供)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A4纸 |
非必要(申请人为个人且本人申请时不需要提供) |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 |
非必要(登记机构认为无必要时无需收取)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登记发证制度,新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簿制度,房屋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发生物权效力。我们通常称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的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因此,新建的商品房屋应当先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先办理了初始登记后,开发商才能行使房屋的其他权利,比如房屋买卖、抵押等。在现实情况中,商品房的销售一般不可能到房屋竣工以后才进行,只要开发企业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进行销售。但房屋登记机构在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必然会审核开发企业是否已办好初始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将导致开发商和购房户将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新建商品房
法律规定业务管辖地: 随州 事项类型: 承诺件
设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