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个月。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 工作岗位。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 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90%),乙方承担 (10%); 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一位自称是成都的大学毕业生,刚毕业就被一家公司聘用,但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称等试用期完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他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他还问不知道试用期跟见习期有什么不同?就该问题咨询了有关部门,查阅了相关政策,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有无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在于,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假如员工或用人单位想辞职或解聘员工时,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需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在于,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而是属于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于找工作比较困难,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常用“试用期”来蒙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的目的。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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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为壹 个月,自2014 年2 月17 日起至2014 年 3月 17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销售部业务员: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1500元/月 200(绩效考核) 奖金 提成,甲方按月发放。加班工资按 /小时计算。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工厂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月内提出辞职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费用共 后,按实际数额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薪酬待遇为1500底薪 200(餐贴) 100(话费补贴)。考核不合格者, 将予以解雇。(不得延长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100433B
软件测试用例
软件测试用例的设计主要从上述 6 个域考虑,结合相应的软件需求文档,在掌握一定测试用例设计方法的基础上,可以设计出比较全面、合理的测试用例。具体的测试用例设计方法可以参见相关的测试书籍,白盒测试方法和黑盒测试方法在绝大多数的软件测试书籍中都有详细的介绍,这里不作赘述。
重用同类型
如果我看得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 --牛顿。
一般来说,每个软件公司的项目可以分为固定的几大类。可以按业务类型划分,比如 ERP 软件、产品数据管理软件、通信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等等;可以按软件结构来划分,比如 B/S 架构的软件、 C/S 架构的软件、嵌入式软件等等。参考同类别软件的测试用例,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如果,公司中有同类别的软件系统,千万别忘记把相关的测试用例拿来参考。如果,系统非常接近,甚至经过对测试用例简单修改就可以应用到当前被测试的软件。 “ 拿来主义 ” 可以极大的开阔测试用例设计思路,也可以节省大量的测试用例设计时间。
利用已有的
在上面一个小节中,按照不同的规则划分了不同的软件类型。每种类型的软件都有一定的测试规范,比如, WEB软件系统在系统测试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范式,比如针对 Cookie 就会有很多测试点。在设计测试用例的时候,不妨到网上去搜索相关的 Checklist ,不过国内外的网站很少有这方面的资料,即便有,也不是特别系统。可以先找一份粗糙的 Checklist ,然后,在设计测试用例的时候不断的去完善它,以作为下次测试用例设计的基础。
加强测试用例
测试用例设计完毕后,最好能够增加评审过程。同行评审是 CMM3 级的一个 KPA ,如果因为公司没有通过 CMM3 级,就不开展同行评审是不恰当的。测试用例应该由产品相关的需求人员、软件测试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评审,提交评审意见,然后根据评审意见更新测试用例。 如果认真操作这个环节,测试用例中的很多问题都会暴露出来,比如用例设计错误、用例设计遗漏、用例设计冗余、用例设计不充分等等;如果同行评审不充分,那么,在测试执行的过程中,上述本应在评审阶段发现的测试用例相关问题,会给测试执行带来大麻烦,甚至导致测试执行挂起。
定义测试用例
在测试用例执行过程中,你会发现每个测试用例都对测试环境有特殊的要求,或者对测试环境有特殊的影响。因此,定义测试用例的执行顺序,对测试的执行效率影响非常大。比如某些异常测试用例会导致服务器频繁重新启动,服务器的每次重新启动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导致这部分测试用例执行也消耗很多的时间。那么在编排测试用例执行顺序的时候,应该考虑把这部分测试用例放在最后执行,如果在测试进度很紧张的情况下,如果优先执行这部分消耗时间的异常测试用例,那么在测试执行时间过了大半的时候,测试用例执行的进度依然是缓慢的,这会影响到测试人员的心情,进而导致匆忙地测试后面的测试用例,这样测试用例的漏测、误测就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软件测试效果和进度。因而,合理地定义测试用例的执行顺序是很有必要的。
测试用例执行
测试用例设计完毕后,接下来的工作是测试执行,测试执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搭建软件测试环境,执行测试用例
测试用例执行过程中,搭建测试环境是第一步。一般来说,软件产品提交测试后,开发人员应该提交一份产品安装指导书,在指导书中详细指明软件产品运行的软硬件环境,比如要求操作系统系统是 Windows 2000 pack4 版本,数据库是 Sql Server 2000 等等,此外,应该给出被测试软件产品的详细安装指导书,包括安装的操作步骤、相关配置文件的配置方法等等。对于复杂的软件产品,尤其是软件项目,如果没有安装指导书作为参考,在搭建测试环境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
如果开发人员拒绝提供相关的安装指导书,搭建测试中遇到问题的时候,测试人员可以要求开发人员协助,这时候,一定要把开发人员解决问题的方法记录下来,避免同样的问题再次请教开发人员,这样会招致开发人员的反感,也降低了开发人员对测试人员的认可程度。
应注意的问题
测试环境搭建之后,根据定义的测试用例执行顺序,逐个执行测试用例。在测试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全方位的观察测试用例执行结果: 测试执行过程中,当测试的实际输出结果与测试用例中的预期输出结果一致的时候,是否可以认为测试用例执行成功了?答案是否定的,即便实际测试结果与测试的预期结果一致,也要查看软件产品的操作日志、系统运行日志和系统资源使用情况,来判断测试用例是否执行成功了。全方位观察软件产品的输出可以发现很多隐蔽的问题。以前,我在测试嵌入式系统软件的时候,执行某测试用例后,测试用例的实际输出与预期输出完全一致,不过在查询 CPU 占用率地时候,发现 CPU 占用率高达 90 %,后来经过分析,软件运行的时候启动了若干个 1ms 的定时器,大量的消耗的 CPU 资源,后来通过把定时器调整到 10ms , CPU 的占用率降为 7 %。如果观察点单一,这个严重消耗资源的问题就无从发现了。
加强测试过程记录: 测试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测试过程记录。如果测试执行步骤与测试用例中描述的有差异,一定要记录下来,作为日后更新测试用例的依据;如果软件产品提供了日志功能,比如有软件运行日志、用户操作日志,一定在每个测试用例执行后记录相关的日志文件,作为测试过程记录,一旦日后发现问题,开发人员可以通过这些测试记录方便的定位问题。而不用测试人员重新搭建测试环境,为开发人员重现问题。
及时确认发现的问题: 测试执行过程中,如果确认发现了软件的缺陷,那么可以毫不犹豫的提交问题报告单。如果发现了可疑问题,又无法定位是否为软件缺陷,那么一定要保留现场,然后知会相关开发人员到现场定位问题。如果开发人员在短时间内可以确认是否为软件缺陷,测试人员给予配合;如果开发人员定位问题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测试人员千万不要因此耽误自己宝贵的测试执行时间,可以让开发人员记录重现问题的测试环境配置,然后,回到自己的开发环境上重现问题,继续定位问题。
与开发人员良好的沟通: 测试执行过程中,当你提交了问题报告单,可能被开发人员无情驳回,拒绝修改。这时候,只能对开发人员晓之以理,做到有理、有据,有说服力。首先,要定义软件缺陷的标准原则,这个原则应该是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都认可的,如果没有共同认可的原则,那么开发人员与测试人员对问题的争执就不可避免了。此外,测试人员打算说服开发人员之前,考虑是否能够先说服自己,在保证可以说服自己的前提下,再开始与开发人员交流。
及时更新测试
测试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及时更新测试用例。往往在测试执行过程中,才发现遗漏了一些测试用例,这时候应该及时的补充;往往也会发现有些测试用例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根本无法操作,这时候应该删除这部分用例;也会发现若干个冗余的测试用例完全可以由某一个测试用例替代,那么删除冗余的测试用例。
总之,测试执行的过程中及时地更新测试用例是很好的习惯。不要打算在测试执行结束后,统一更新测试用例,如果这样,往往会遗漏很多本应该更新的测试用例。
《劳动合同书:拟制·审查·签订》作者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制作了符合规范、内容全面的劳动合同样本,并对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常见的问题,以及文字表述方式等作了介绍与提示,还就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拟制、签订中的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