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2-01 标准号 AQ/T 3005-2006
中国标准分类号 E09 技术归口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
批准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翟齐、张海峰 等。2100433B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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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联合会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等。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常见问题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文献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专业管理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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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大都属于投资巨大的大型、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专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对项目成败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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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运用 项目管理办法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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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了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的内容以及项目管理办法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运用的现状,并且具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有效的运用策略,旨在给其运用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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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新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2100433B

由王基铭和袁晴棠等编著的《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理研究》阐述了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过程、项目管理模式及施工方式,分析了项目管理的作用机理内在规律,提出了项目管理作用机理理论,构建了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理研究》是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不仅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还可供钢铁、化工、医药、水泥、电力等其他流程工业的工程项目管理者借鉴和应用,为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也可用作高校等院校工程管理学科的参考教材。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现场考察评估,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地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标准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建设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向省农业农村厅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项目总平图等。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永久性。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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