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词    性 名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方    法 暂停交易和记分

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在绍兴县承接建设工程交易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在绍兴县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采用暂停交易和记分两种处理办法。

第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暂停交易一定期限的处理。

(一)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视情节暂停交易6—12个月;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三)帮助或不阻止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附加条件、搞私下承诺的,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五)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六)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视情节暂停交易1—3个月;

(七)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视情节暂停交易1—3个月;

(八)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视情节暂停交易1—3个月。

第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的,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三)在编标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其中差错绝对值累计占标底的1%以上,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四)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县招标办报告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五)在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中收费不规范、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六)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七)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八)未按要求签订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九)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视情节每发现一次记1—5分;

(十)不及时报送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或资料不齐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一)开标迟到、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在投标函审核中未能发现存在差错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二)不按要求参加招标办、招投标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每缺一人次记1分;

(十三)招标文件格式不规范或有差错的每发现一处记0.1分,经指出后仍未修正的每一处记0.5分,每只招标文件记分最多不超过3分;

(十四)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五)在代理工作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累计记分达30分,暂停交易1个月,暂停后重新记分;对一年内暂停交易达3次者,暂停交易增加2个月;对一年内累计记分未满30分者,次年重新记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并得到及时制止的,可以视情节奖励5—10分,该分数可以折抵同一时期的记分。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监督科。监督科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实施记分的报县招标办领导审批,暂停交易的应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处理结果在县招投标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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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应该是不可以的。

  •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需要进行招标么?

    这个法律没有要求,只是说不能强迫业主按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故不需要。但是现在有些大的单位也在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选择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机构由哪个代理机构进行呢,再招一个招代...

  •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

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文献

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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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招投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目前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几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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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 浅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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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那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规范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就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内容的行为。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一些现象都与招标行为不规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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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12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

第九条 省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记录信息修正维护机制,保证信息准确。不良记录修正维护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或对已公布不良行为的单位视其整改情况,限期进行调整。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延长公布保留期限。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二条 当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发生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扣减,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其诚信分值自行修复。

第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值大于90分时,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该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含75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 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将累减。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为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计算日,当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时,暂停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许可重新执业。

第十六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和比选时必须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处罚,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5、《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6、《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7、《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招标代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8、《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9、《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10、《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从业人员)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公正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有关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有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和日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本办法。其中,所有市级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遴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按照“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属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管理,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国内依法注册,并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已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按本办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办理其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手续。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服务费用。若招标代理机构只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服务的,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商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浮10%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库的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请登记。   1.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2.办理数字证书与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绑定;   3.统一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录入必要的信息资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   (二)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其相关信息资料(涉及隐私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在公示期间,发现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入库资格3年。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资格等级承担以下各类工程业务: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十一条 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须按以下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公告。招标人须在取得项目批复或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后,将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要求(招标人也可同时按照行业分类提出要求);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二)报名。公告发布后,已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若招标代理机构之前参与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时,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随机抽取和公示。   1.已报名且资质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参加随机抽取环节。   2.报名截止后,按报名顺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   3.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按照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向摇珠机内放入对应的号码球。   4.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其中的1个号码球,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代理候选人。   5.招标人须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结果发布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两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6.若报名家数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为代理候选人;报名家数超过两家(含两家)的,按上述步骤抽取确定代理候选人。   (四)签订委托合同。   1.招标人与代理候选人须在抽取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代理候选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招标人按本办法在原来报名的家数范围内重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该代理候选人的相关责任。   3.招标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履行委托义务;若仍不履行的,则由监督部门按《印发<佛山市关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佛纪发〔2013〕16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打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满分为120分,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基础分为100分。60分<招标代理机构得分≤80分时,暂停其参与遴选的资格半年。招标代理机构得分≤60分时,从代理机构库中除名,且从除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否则暂停其遴选资格3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40分:   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经遴选确定为代理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不承揽招标代理工作的;   4.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和投标咨询业务的,或擅自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5.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在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及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8.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9.因出现重大失误而给招标人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20分:   1.招标公告中违规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擅自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3.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资料费等费用,或擅自降低代理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4.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定不严谨而引发投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按招标文件范围编制标底或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出现漏算、错算等明显偏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按规定封存投标文件的;   7.不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或遗失招标投标过程资料的;   8.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失职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10分:   1.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存在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2.不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或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3.工程量清单不按计价规范及省、市要求编制,或存在重大偏差的;   4.不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或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的;   5.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评审的;   6.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等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7.在招标公告申请和办理评标结果公示、备案、申请退还保证金等环节中,由于从业人员不熟悉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两次以上方可完成的;   8.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不向监督机构反映的;   9.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备案的;   10.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资料的。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未包含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对应扣分。   (五)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无法满足招标人需求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而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经招标人书面要求整改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由招标人书面申请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约谈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按照本办法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实的加10分,如属恶意举报的扣10分。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正面评价结果可作为加分依据,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受到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处罚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入库或恢复遴选资格,其基础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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