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始兴县建设局 | 地理位置 | 始兴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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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政府机关 | 职 责 | 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 |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及地方建设标准,负责工程预结算的审核、裁决;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城建监察、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六)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七)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参与人才智力引进、学术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八)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城镇(含村镇)规划区的总体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历史文物和人文景点,统筹、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编制土地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九)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包括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市政设计和建筑施工设计图等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的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十二)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始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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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1 始兴县心理咨询中心装饰安装配置 招 标 文 件 单 位:始兴县教育局 时 间:2017年 7月 3日 百度文库 2 始兴县心理咨询中心装饰安装配置 招标文件 一、招标时间安排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1 招标公告时间 2017年 7月 4日至 7月 6日 2 现场勘查 本项目统一安排 7月 5日上午 11时到现场勘 查。 3 投标报名时间 地点 2017年 7月 7日 9:00-11:00 始兴县教育局一楼后勤产业办 4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递交地点 2017年 7月 7日下午 15:00 始兴县教育局二楼会议室 5 开标时间 地点 2017年 7月 7日下午 15:00 始兴县教育局二楼会议室 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林先生 0751--6927313 备注 若在此表所安排时间内, 投标人未能领取招标文件、 报名、递交投标文件及参 加开标会议
始兴县信息中心是县政府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规定;提高全县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研究制定全县信息产业的长远战略、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为我县宏观经济运行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县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负责全县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全县党政机关有关电子政务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范围,组织、实施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
(三)负责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调和组织各乡镇和县属各部门门户网站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推动政府网上办公工作的开展;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负责各种大型数据库和大型应用系统项目的建立和开发,协调、管理县级机关的信息资源,承担全县电子政务系统的数据交换,为计算机集成与应用提供综合服务和技术支持,实现信息资源的规范化利用和标准化服务。
(五)组织实施全县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网络,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网络技术应用和技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
(六)注视、跟踪、分析、归纳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新动态,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本县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咨询活动。
(八)负责审核县级机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含预算外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方案、技术方案,并负责项目验收;负责市信息化工程的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理;配合县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标、评标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信息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扩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范围,遏制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2014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始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本县辖区范围内列入《始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二、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涉及管理职能交叉的,要加强沟通,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努力构建高效、集中、统一、规范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及有关部门反馈交易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四、对列入《始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审计部门将对项目作违规处理,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管办反映。
附件:始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始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建设工程
(一)招标范围
1.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2.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1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1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15.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16.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A.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实行项目总承包,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
B.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
二、政府采购
(一)招标范围
A.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办公设备;
3.电器设备;
4.办公消耗用品;
5.通用交通工具;
6.多媒体系统;
7.图书档案设备(包括放置图书的固定架、密集架等);
8.印刷设备;
9.发电设备;
10.灯光音响设备;
11.电梯;
12.通用家具(办公、宿舍和教学家具);
13.专用设备。
14.图书资料;
15.制服及相关用品
16.专用家具
17.专用物资
18.专用交通工具
B.服务类
1.印刷服务;
2.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
3.物业管理服务(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4.维修和保养服务
5.租赁服务
6.信息技术服务
7.公共管理服务
8.商务服务
C.工程类
装修修缮工程(指与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
(二)规模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工程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详细目录以县财政局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货物类)中属于协议品目录的,执行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5.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按《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
(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采矿权出让、转让。
四、产权
(一)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项目;
(三)法院涉诉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拍卖项目;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房屋租赁、资产处置项目;
(五)车辆号牌拍卖。
五、特许经营权
(一)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二)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三)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的;
(四)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五)城市占道经营权出让;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
(七)河砂开采权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