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赵鑫钰;彭启友;蔡定国 | 出版社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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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01年11月 | 页 数 | 504 页 |
定 价 | 39.8 元 | ISBN | 9787508408521 |
编制说明
一、概述
二、三峡建设宏观环境与国内外施工承包合同惯例和实践
(一)三峡工程概况
(二)三峡工程兴建的历名背景与建管环境
(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的国际惯例与范本
(四)FIDIC的创立及合同条款的形成与发展
(五)施工承包合同国内范本与实践
三、三峡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编写原则与结
2100433B
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专为三峡工程编写。鉴于三峡工程建设管理在国内同行业及相关产业建设管理中处于领先水平,本通用条款实际上对所有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管理工作具有借鉴与指导意义。
本书共分三大部分,包括编制说明、通用条款全文及适用指南。尤其是适用指南涉及与大型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规范、管理知识与经验,以及作者深入研究合同及招标投标的独到见解。
在中国,施工承包合同包括两种,分别是总合同与年度合同以及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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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条款——1、 工程名称:重庆永川某大厦工程 2、 工程地点:重庆市永川渝西大道中段与汇龙大道交汇丁字口处。 3、 结构形式:框-剪结构+框-支结构 4、 基础类型:挖孔桩基础 5、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1200m2。 6、...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施工单位:衡阳市石鼓区凌雲钢构幕墙经营部 地 址:衡阳市解放路美达新天地 8楼 828 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合同号: 承包方合同号: 合同设备: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衡阳 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衡阳市石鼓区巨人钢结构幕墙 服务中心 因建设工程需要,甲方委托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 方钢结构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并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内容: 钢结构制作、 安装;预埋件制作、 安装 (详 见施工图 )。 不含装饰、水电等工程项目 )。 二、开、竣工时间 1、建设时间:暂定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际按具备钢结构安装条件后工期一天
名词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司法解释,通用条款也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附: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2005)民一它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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