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点污染控制区如何控?
《预案》指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省气象局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是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基础。监测预报预警组使用该预报系统对全省13个市(区)的空气质量进行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分城市预报,并对全省未来168小时的空气质量趋势进行预测。对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应加密预报研判。
各市(区)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其中,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不作强制要求。西安市承担西咸新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渭南市承担韩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咸阳市承担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城市地理位置,《预案》将陕西省关中地区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包括: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宝鸡市、咸阳市(含杨凌示范区)、铜川市、渭南市(含韩城市)。
《预案》提出,由于各市(区)的地形地貌、气候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传输反应机制等存在较大差异,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对重点污染控制区进行预报预警。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大气污染现状和未来污染发展趋势,对重点污染控制区内不同城市,根据其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贡献”、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制定差异性任务要求与应对措施。
《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作为整体,实施统一的区域大气环境应急响应措施,统一管理,联防联控,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利益主体,加强区域交流合作,采取综合控制措施,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快速全面改善。
2 预警分级如何分?
《预案》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两个层次,城市(区)预警和区域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趋势和严重性,《预案》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启动蓝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启动黄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启动橙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启动红色预警。
《预案》要求,当预测重点污染控制区内3个及以上设区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启动红色预警级别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基于会商结果,按程序启动区域红色预警。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市(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方案》将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红色预警)。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3类。
区域预警时,由区域内各市(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城市(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3 机动车限行如何限?
《预案》本着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的原则,明确制定了与其相协调的机动车禁限行政策,且明确了禁限行时间(7:00-20:00)。
当启动Ⅳ级响应(蓝色预警)和Ⅲ级响应(黄色预警)时,对机动车不采取强制限行举措,当启动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红色预警)时,将对机动车采取强制限行举措。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时,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
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I级响应(红色预警)时,各市(区)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更为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当发布区域红色预警时,各市(区)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
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4 强制性减排如何减?
《预案》在提出各级具体应急响应措施前,增加了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指出现阶段我省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针对4类大气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 )、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3类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提出整体的方针政策和减排比例。
其中,对纳入停产限产企业的具体减排要求为:
Ⅳ级响应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5%以上。
Ⅲ级响应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SO 、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10%以上。各市(区)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 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Ⅱ级响应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SO 、NOx、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2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15%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 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I级响应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SO 、NOx、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2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 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100433B
索引号 |
016000291szfbgt-2017-000535 |
发文字号 |
陕政函〔2017〕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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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15:35: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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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关键词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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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 应 急 预 案 北京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控制、减少和消 除重污染天气,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 此预案。 2 环境危害因素分析 2.1 公司基本概况 北 京 陶 瓷 新 材 料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XXXXXX南 , 是 XXXXXXXXXXXXXX企业,现有职工 XXX余人,XXXXX产能 XXXXXX,有 XXXXXXXXX XXXXXXXXXX。 2.2 环境危害分析 根据环境危害分布情况,主要包括: (1)从 XXXXXXXXX排放口向天空排放含尘废气。 (2)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指 挥 长:XXX(副总经理、环保负责人) 副指挥长: XX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