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陕西省政府关于光缆干线通信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199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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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54号
【生效日期】1998-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光缆干线通信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陕政发〔1998〕54号)
西安、宝鸡、铜川、渭南、汉中、延安市人民政府,榆林、安康、商洛地区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陕西邮电“九五”规划,改善我省骨干公用通信网的结构,提高电信传输的灵活性和安全可靠性,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通信事业的需要,省上规划“九五”期间建设三个SDH(同步数字体系)2.5Gb/s传输光环通信网。为确保环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输光环通信网路由走向
关中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铜川-三原-泾阳-咸阳-西安,光缆线路全长353公里,其中新敷设光缆114公里。该工程已建成运行。
陕南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蓝田-商州-山阳-镇安-旬阳-安康-汉阴-石泉-西乡-洋县-汉中-留坝-凤县-太白-宝鸡-眉县-周至-西安,光缆线路全长1333公里,其中新敷设光缆517公里即将动工兴建。本期工程完成后,可开通28350条电路。
陕北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白水-黄龙-宜川-延安-安塞-靖边-横山-榆林-米脂-绥德-清涧-延川-永坪-延安-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宜君-铜川-三原-西安,待勘察设计。
二、为确保传输光环通信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该工程的建设补偿、环境保障及组织领导工作比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至银川等重点长途光缆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6〕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通信工程建设。
若该光缆无型号问题可用于地下敷设,则是否可利用必须经业主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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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你的就是在主干光缆线路上下线。举例说明吧,一条48芯光缆,到第一个节点处下线12芯,你就把48芯里1-12芯和12芯对接,到第二个节点下线24芯,你就把48芯里13-36芯和24芯对接,第三...
西安、宝鸡、铜川、渭南、汉中、延安市人民政府,榆林、安康、商洛地区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陕西邮电\"九五\"规划,改善我省骨干公用通信网的结构,提高电信传输的灵活性和安全可靠性,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通信事业的需要,省上规划\"九五\"期间建设三个 SDH(同步数字体系)2.5Gb/s 传输光环通信网。为确保环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传输光环通信网路由走向关中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铜川—三原
西安、宝鸡、铜川、渭南、汉中、延安市人民政府,榆林、安康、商洛地区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陕西邮电\"九五\"规划,改善我省骨干公用通信网的结构,提高电信传输的灵活性和安全可靠性,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通信事业的需要,省上规划\"九五\"期间建设三个 SDH(同步数字体系)2.5Gb/s 传输光环通信网。为确保环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传输光环通信网路由走向关中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铜川—三原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提取3%。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提取3%。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原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已转为省级收入,由省财政直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提取后,根据各地上交的数额如数直接返还各市财政,专项用于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其中南京市不少于15%,徐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不少于10%,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南通、盐城、宿迁、淮安市不少于5%。县级市、县城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四)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十五”期间,在省级集中征收的预算外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5年不变。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规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后,原从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公路运输管理费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数额,由省级财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四、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门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13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