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文 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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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长 | 袁纯清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2日 |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
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市、县(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决算时,由市、县一般预算转入基金预算;各市、县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市、县本级的基金预算收入,入基金预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级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其他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其中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9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地税部门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各级财政部门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由其向同级国库(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级财政内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或代理国库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除市、县按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外,其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采取先入省国库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实行省、市(县)共享。年初,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税部门联合向省级及各市下达全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年末,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全年实际入省国库金额和相应的返还比例进行返还。其中返还西安市入库额的70%;返还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入库额的30%;返还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库额的50%。同时,为了实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市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稳定增长,对于超额完成年初征收计划以及征收工作优秀的市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收取、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计提业务费,用于支付征收中的有关业务费用。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建议意见,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之和。附政策原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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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三个来源:一是从部分省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中提取3%。省级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3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53号政府令,颁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11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不实行省级统筹资金,而是通过设置省级、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不同的水利建设基金来源级次分别征收,增强了市(州)、县政府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条来源:一是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2条来源:一是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的授权,结合全省防洪和水资源现状,以附表形式列明了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名单。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到基金来源的差异,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原则,规定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途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执行,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则相对广泛,用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州)级、县级资金配套,以及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修订体现了领导的关怀和支持。2011年9月,李鸿忠书记主持召开省委第九届160次常委会,听取并原则同意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紧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等配套措施的汇报。2011年10月,王国生省长在全省水利工作暨秋冬春水利建设动员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王晓东常务副省长亲自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就相关基金来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赵斌副省长多次就《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听取省水利厅的专题汇报。
《管理办法》的修订得到了市(州)、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省水利厅起草《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后,由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向省政府呈报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迅速将其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先后多次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立法意见。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赴襄阳、荆州、宜昌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市、县政府法制、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调研后,对各市、县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全省实际,对《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在武昌召开立法协调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等部门参加会议,对修改稿进行研究探讨,集思广益,补充完善。会上,省直相关部门对基金来源渠道、基金开支范围、征收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会后,根据所提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2012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委托省水利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廉洁性评估。2012年6月25日,王国生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按照《管理办法》设计的筹集范围和标准,经测算,全省每年预计筹集水利建设基金17亿元,其中省级5亿,市(州)级、县级12亿。加上已开征并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防汛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13亿元,全省每年可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约30亿元。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来源,必将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