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2011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发〔2011〕5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该《决定》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加强领导,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多方筹资,破解公路建设资金难题;凝聚合力,做好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强化管理,着力提升建设水平6部分18条,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印发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陕政发〔2011〕50号 印发时间 2011年9月11日
施行时间 2011年10月1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201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发展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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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公路是交通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机动灵活、适应性强、通达、便捷的优势,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居于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省公路建设累计投资1800多亿元,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3403公里,居全国前列、西部第一,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主骨架;新改建干线公路1500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11万公里,成为我省公路建设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发展最好的时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与我省建设西部强省目标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比,与我省在全国公路运输网中所处的枢纽地位相比,全省公路依然存在规模总量不足、等级结构不尽合理、路网转换不够便捷高效等问题。为此,省政府决定继续把公路建设放在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地位,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提升公路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富民强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目标,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

(二)发展目标。按照快速、协调、高效、绿色、安全发展的思路,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全面实现县县通二级以上干线公路,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三)重点任务。高速公路要按照陕西省“两环三纵六辐射七横”(简称“2367”)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加密、连通、对接、扩容”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加速改造高速公路瓶颈路段,积极推进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五年新增高速公路2000公里,通车里程达到5500公里。

国省干线公路按照提升等级、扩大规模的原则,围绕经济产业布局,加快重要路段升等改造,重点建设一、二级公路;加速实施通县二级公路建设;积极推进路网结构改造;继续加强国防公路建设。五年新改建干线公路3000公里。

农村公路按照保持适度规模、着重提升品质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规划,加快建设通村沥青、水泥路;着力改建县乡公路;逐步推进桥涵配套及安全设施建设;启动建设重要的工业及农业产业园区对外连接道路;积极改善红色经典景区交通条件。五年新改建农村公路30000公里。

三、加强领导,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强化公路建设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公路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公路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贯彻落实省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

(五)完善公路建设责任制。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实行以省为主、省市共建、社会参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公益属性,实行以市为主、省市共建,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以县为主,省市支持。对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省上予以定额补助。

(六)建立前期工作分工负责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项目的前期工作联合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项目规划选址等专项审查要与工可研审查同步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省级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重点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国省干线公路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及部分重点农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批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督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高速公路和新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以旧路改建为主的干线公路项目不再出具选址意见书。

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文物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审批中涉及的相关专项报批工作。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报批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推进审批。

(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与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签订年度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省级各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

四、多方筹资,破解公路建设资金难题

(八)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加快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中央投资车购税等各类资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争取国家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税收增量资金对我省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建养的转移支付力度。

(九)加大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全面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国家安排的中央投资车购税,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安排至相关市县和项目管理单位。市县政府要把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路建设涉及的相关收费,在省政府权限范围内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路产占用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国有或集体的电力、电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供料费予以补偿。严禁垄断地材,哄抬建材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公路建设的收费项目,严禁向公路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驻陕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支持公路建设单位积极探索融资渠道,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入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最大限度争取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我省公路建设。

(十二)广泛吸引多种资金投入。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省交通运输厅代表省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入有实力、重信誉的社会资本以多种投资模式及多种建设形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县政府要全力配合支持。清理、规范现有国省干线收费公路,利用收费还贷政策重点推进一级公路建设。

鼓励市县政府以土地或其他资源入股,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鼓励市县政府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通过提供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重要的红色景区、工业及农业产业园区对外连接道路,积极改善对外交通条件。市县政府在因公路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等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

坚持实施“大路带小路”政策,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国省干线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建设。

五、凝聚合力,做好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省上下支持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四)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协调,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费用按照预算投资实行总承包。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市县政府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迁群众的工作,妥善安排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矛盾。

(十五)全力保障优化建设环境。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由公路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各市县政府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定期多部门联合执法,稳定地材价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环境相关问题,创造无障碍施工的良好外部环境。

六、强化管理,着力提升建设水平

(十六)严格资金监管。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各类交通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建立廉政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强化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省交通运输厅要严格管理,强化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打造质量可靠、技术领先、景观优美的精品工程。

(十八)注重生态环保。开展工程环保设计,强化对公路设计、建设的全过程环保监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推进全省公路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2011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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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兴修水利是治国安邦、兴晋富民的百年大计。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水利在山西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增强振兴水利基础产业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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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铁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起着骨干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铁路运输对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将更加突出。为全面落实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铁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铁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以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为中心,以提高运输能力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为主线,以扩大路网规模、完善路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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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

2006年,全面启动“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

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二、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和行蓄洪区对外联系道路、江淮分水岭建设道路、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道路、国家商品粮基地道路建设统一起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分层次推进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下达。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的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省补资金筹措力度。决定将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收入的60%、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县到乡公路每公里补助20—30万元,乡到行政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的融资。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补助政策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其它资金投入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申报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农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各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

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积极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尽量利用老路资源,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着重提高技术等级,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多占耕地。要抓好示范性工程建设,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一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是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在省交通厅质检部门的指导下,以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各县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配合,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三是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在公路建设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建设好周边环境,公路设施要尽量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和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推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组建养护企业,开放养护工程市场,推进养护市场化。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或承包给专业户。经村民同意,行政村可利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养护经费用于村级公路养护,也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县级交通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予以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工作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紧迫课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推进。省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在全省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皖政〔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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