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 印发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
文 号 | 陕政发〔2011〕18号 | 印发时间 | 2011年3月31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吸引资金投入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探索实践主导产业推动、专业合作社引领、种养大户示范、龙头企业带动、基层组织协调、产业园区统筹等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对激活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平调、不刮风、不下指标,切忌搞形式主义。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一)兴建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区域内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耕地即可。
(二)实施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省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对流转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用地给予补贴。在土地资源条件好、用地需求旺盛的地区补贴转出土地的农户,对土地资源条件差、用地需求不足、缺少带头经营主体的地区扶持受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资金,对土地流转规模大、连片集中地区的相关农户给以鼓励。
(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沼气能源、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项目时予以倾斜,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创新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受转经营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各类方便可行的金融服务。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抵押资产的评估组织由县级金融监管机构会同农业部门确定。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转出土地的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可对个人缴费给予优惠。完善务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方便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鼓励农村劳务输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对将承包土地转出后迁入城镇居住、仍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可按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办理户籍登记和申请保障性住房。进城三年内退出承包地的,仍可按我省相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助,并转为城镇居民待遇。
(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从今年(2011年)开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安排经费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履行职责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县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置备于服务窗口,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经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经机构备案一份。乡镇农经机构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县级应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培训聘任仲裁员,支持其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农业、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会同监察、国土部门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劳动保障、金融、工商等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1年3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别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
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吗?
除了合同中对转让有特别约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 导意见 陕政发 〔 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 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由农 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 经营权分离,为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转变 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吸引资金投入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 展;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引进先
1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 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直属事业机 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化农村改革,转 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村土 地承包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指导意见》(陕政发【 2011】18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促进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 是在实行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 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 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 为农民 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和龙头企
文件全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承包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要引导、支持和鼓励流转,但不能强制推动,禁止强迫承包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实现承包地权益的主要形式,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合同制、备案制等管理制度。四是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并兼顾效率与公平、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五是注重政策扶持。各级政府都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进行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进程,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全省现代农业发展速度显著提高。
二、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建档工作,开展农场经营者成本核算、资产管理、联合与合作等方面培训,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开展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年度备案工作,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解决原料生产问题。
(五)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全省完成77个涉农县(市、区)的77个乡(镇)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依法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此项工作从2015年起全面实施,力争到2017年基本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收取费用。2014年,省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责权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服务全面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市要加强流转市场建设工作的指导,县要提高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乡(镇)要设立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村要设立流转服务站,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委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其他流转方式。除代耕不超过1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达到统一交易流程、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要求。流转市场保管的流转合同按地区、按流转方式立卷归档,实行流转合同档案化、微机化管理。
(八)建立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应当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以3年为一调整期,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以分期支付,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各级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流转情况监测,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做好流转土地经营状况的督查工作,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各地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信托等试点工作。
(九)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做好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各涉农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涉农区未设立的,该区所在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确保流转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提高仲裁工作效率。流转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积极创造非农就业工作岗位。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二三产业、创造非农产业工作岗位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创业带头人等培训项目,优先安排转出土地农民的培训,提高转出土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增加再就业机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农村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对大量提供非农产业工作岗位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在促进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安排转出土地农民就业的职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
(十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增加财政专项投入、调整优化现有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考评奖补机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从2014年开始,省加大投入力度,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予以奖补,具体考评奖补办法由省农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省选择10个县(市)作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的示范县,实施重点推进。
(十二)强化用电、用地、农机补贴等支持政策。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在农机具购置、更新时,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优先补贴。鼓励农村集体利用闲置或者废弃土地改建农机仓库棚和粮食晾晒场,统一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粮食加工等配套辅助设施,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制作和推广,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相关的支持政策,金融、保险、科技、交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继续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社、工商企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推行农技人员与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结对子”的工作责任制,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进一步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采取支付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粮食烘干、集中育秧、农机场库棚、信息网络和仓储物流平台等服务性基础设施。
(十四)发挥工商企业引领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的作用。鼓励工商企业主要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引导工商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利益均沾。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原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十五)不断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力资源优势互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农民到小城镇安家落户。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城乡社保一体化和公共福利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流转土地解决后顾之忧。
四、优化土地流转 集约化经营软环境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把推进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要加强各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指导水平。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林地林木流转按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及目标。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全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山地流转面积达到40%以上,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达到30%以上,农村一家一户生产基本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及当事人。
(一)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
(一)在全省率先推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交易试点,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作为质押物到村镇银行抵押贷款,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二)鼓励各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三)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进行再流转。
(四)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
(五)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有关费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
(一)流转资金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
(二)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期限的流转双方和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奖励补贴。对连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要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建设,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给予用地政策倾斜。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组织,按土地流转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必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用地),其生产生活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供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终止或者用途与土地流转项目不一致的,依法收回集体土地。
(四)建立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要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农民,可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流转土地的农民,其子女可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机制。
(一)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实行村民改居民,在全省率先推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流转的村民,入城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回乡可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能衔接,可转移。
明确流转双方主体的责任。
(一)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在县市区经管局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在乡(镇)经管站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各村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工作由村委会承担。
(二)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市、县、乡镇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试点,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和矛盾,逐步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农办、国土、财政、金融证券办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处。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有序流转,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程度,促进农业产业能级提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