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表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基本分 |
自评分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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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分解 任务完成 情况 (70分) |
市级有关部门 |
完成年度分解任务 |
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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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 |
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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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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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和管理措 施情况 (20分) |
责任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联系人落实,将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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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市清水办通报批评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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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做好计划、工作动态和总结报送工作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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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及管理资料齐全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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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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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督查 情况 (10分) |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定期进行工作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打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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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20分) |
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 |
上限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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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 |
上限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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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
上限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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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 |
上限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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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 |
上限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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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20分 |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清水工程的工作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曹娥江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浙东古运河绍兴段环境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参照此办法。
本办法由市清水办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表
(一)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自查自评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材料送市清水办。
(二)市清水办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考核。
(三)年度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被考核单位自评分占40%,考核组考评分占60%(详见附件)。其中考核组在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和查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若考核得分相同,可视情增加奖励名额。
(四)市实施清水工程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2004年是总公司施工生产、养护管理任务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繁重的一年,也是结构调整、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进一步的投资体制改革触及深层次矛盾对职工队伍稳定要求最高的一年。一年来,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总公司党委...
监理员是监理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项目管理组履行甲方职责,对该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监督,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具体职责是: 一、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熟悉所监督的工...
也都好找又不好找。用人之际好找;不是用人之际就不好找的。
按照任务分解、包干落实、择优评奖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
(一)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70分
1.市级有关部门
全面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70分;未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为70分。
2.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
(1)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基本分30分。根据《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断面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每年底由市环保局根据考核断面月度监测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区域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其中达标为30分、基本达标为20分、不达标为0分。
(2)全面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40分;未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为40分。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情况,基本分20分
1.责任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联系人落实,将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得5分;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扣1—5分。
2.工作落实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绍兴市实施清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水办)通报批评的,得3分;每通报批评1次,扣0.5—1分,扣分上限3分。
3.及时做好计划总结和工作动态报送工作的,得3分;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的,每次扣1分,扣分上限3分。
4.建设及管理资料齐全的,得3分;未按要求的,扣1—3分。
5.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得6分;未按要求的,扣1—6分。
(三)日常督查情况,基本分10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定期进行工作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打分。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视情扣分,扣分上限10分。
(四)加分,上限20分
1.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作为典型宣传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的,每次加0.5分;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3分。
2.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4分。
3.制订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加1—5分。
4.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加1—3分。
5.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超过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加分,加分上限5分。
(五)因清水工程的实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的年度评奖资格
1.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被追究法纪责任的。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和滨海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消灭Ⅴ类水,确保Ⅳ类水,力争Ⅲ类水”的新目标和新三年清水工程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清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务求取得更大实效,特修订制定《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欧肯河农场二队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欧肯河农场 二 0一四年八月 批准:内发改投资【 2013】1165号和呼伦贝尔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以呼发改投字【 2013】726 号下达内蒙古农村牧区饮水 安全工程 2013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审定: 呼水饮发【 2012】350 号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欧肯河农场二队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审核: 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项目划分认定通知,饮水安全 工程质量监督加护 主要编写人员: 朱 伟 孙 津 于海龙 杨秀丽 蔡文哲 苗 峰 李洪义 梁 波 0.1.1 工程概况 1、工程位置 项目区位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欧肯河南 岸,地理位置:东经 124°46′17″,北纬 49°46′32″。 西距大杨树镇 15km,东距欧肯河农场场部 3km。 2、立项、实施方案文件批复 工程由呼伦贝尔市百川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使我县水利 建设工作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特制订《涟水县涉水工程建 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涟水县涉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水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涉水建设市 场秩序,确保涉水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水工程建设活动是指防洪、排 涝、供水、灌溉、排水、节水、凿井、水电、滩涂开发及其 配套、附属等各类工程的建造(新建、扩建、改建)和安装 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县从事涉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涉水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县水利局是我县 涉水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县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提高全市“清水工程”实施成效,促使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河流水体的整治力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五年内“消灭五类水、确保四类水、力争三类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为“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水环境考核断面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考核断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后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域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实施监测。为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采用编制密码样、异地分析等方式。
第五条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作为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监测指标,每月按考核时段平均值同比变化进行计算,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断面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每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生态办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断面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同时与上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或改善的为达标,水质恶化的为基本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虽不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但能够达到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的为达标,保持稳定的为基本达标,水质恶化的为不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且不满足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为不达标,但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且不属于劣V类的为基本达标。其中,涉及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嵊州、上虞、诸暨的七个考核断面(见附件带*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若出现不达标情况,但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可判定为基本达标。
上年同期无监测数据的,以当年监测数据代替。
第七条 每年年末根据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所有考核断面均达标的为优秀;
所有考核断面为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为良好;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少于当年目标比例的为合格;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超过当年目标比例的为不合格。
第一年的目标比例为50%,以后每年下降10%。
第八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纳入清水工程、生态市建设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文件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郑发〔2007〕21号)文件精神,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通过科学组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认真考评、严格奖惩等举措,不断提高各级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不含上街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
(二)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1.城市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情况;
3.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情况。
(二)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集中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行业规范管理情况。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
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由市创建办、建委、市政局、园林局、环保局、公安局和行政执法局依据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分别设立相应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以日常检查为主,结合月考评和季度、年度集中考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查、月考评,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季度、年度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千分制:城市日常管理检查评比成绩占750分,其中环境卫生150分,市政管理150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建设管理100分,环境保护100分,园林绿化50分,道路交通50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50分;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50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100分;涉及城市管理方面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0分。
城市管理工作年度总成绩=平时检查成绩×40% 季度考核成绩×60%。
对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和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的考核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
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考核一次。
五、奖惩办法
市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城市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也可以参照此做法执行。
对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城市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自行整改;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季度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各单位成绩名次;各区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效能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并纳入其全年工作目标的考核范畴;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