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三峡水利枢纽规划 | 外文名 | Three Gorges Project Planning |
---|---|---|---|
性 质 | 是长江流域治理开发的关键工程 | 控制流域面积 | 100万k㎡ |
平均含沙量 | 1.19kg/㎥ | 投用时间 | 2006年5月20日 |
枢纽主要任务 包括防洪、发电、航运三方面。①防洪:长江流域中下游平原是长江流域受洪水威胁最严重的地区,尤其是荆江河段两岸耕地2300万亩,居民1300万人,地面高程低,全靠堤防保护,堤高达10~16m,防洪形势最为险要(见长江防洪)。三峡水利枢纽位于川东暴雨区的下游,临近中游荆江河段,可控制95%以上的荆江洪水,和汉口以上洪水来量的2/3左右。三峡水利枢纽修建后,配合堤防与分蓄洪区等设施,能显著提高长江中游特别是荆江河段的防洪标准,遇特大洪水时不发生毁灭性灾害,遇一般年份洪水时损失有所减轻。②发电:长江流域华中、华东两电网1985年发电约1400亿kW·h,其中火电约占3/4,用煤约6000万t。据预测,两电网至2000年需电将达4000亿kW·h以上,并将持续增长,但华中、华东地区煤炭资源短缺。三峡水利枢纽发出的电力除兼顾川东地区用电外,主要输向华中、华东电网,以缓和这两地区的供电紧张局面。③航运:重庆以下长江干流长约2450km,是联系中国西南与东南沿海的水运大动脉。宜昌以上川江段水流急滩险多;荆江段部分浅滩枯水季节经常水深不足,限制了通航能力。三峡水利枢纽在航运方面要解决这两河段存在的问题,使长江水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三峡水利枢纽规划的关键是合理选择枢纽规模,确定水库正常蓄水位。1959年《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和《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要点报告》中推荐采用正常蓄水位 190~200m的方案。70年代中,补充研究了分期开发和正常蓄水位150m和128m的方案。1984年后,又研究了正常蓄水位160~180m和两级开发等多种方案。推荐方案是:坝顶高程185m,总库容393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 221.5亿立方米,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最终正常蓄水位175m,初期正常蓄水位156m;移民安置区安排在180m以上,初期移民高程160m;为有利于防洪、排沙和水库按蓄清排浑方式运用,近期和最终的防洪限制水位分别为135m和145m。枢纽工程主要由拦河坝、水电站和通航建筑物组成。大坝采取混凝土重力式,坝顶长1983m,最大坝高175m;电站安装水轮发电机组26台,装机容量1768万kW;永久通航建筑物为双线多级船闸和一线垂直升船机。
工程建成并按最终正常蓄水位运用后,在防洪方面,遇 100年一遇洪水可控制荆江河段进口处枝江泄量不超过56700立方米/秒,沙市水位不超过44.5m,不使用现有的荆江分洪区;遇1000年一遇洪水可控制枝江泄量不超过80000立方米/秒,配合分洪蓄洪工程的运用,可使荆江河段避免发生毁灭性灾害。发电方面,可获得保证出力499万kW,年发电量840亿kW·h。航运方面,可在三峡水库形成600km以上的深水航道,使重庆宜昌间的滩险全部淹没,同时枢纽下游枯水流量可增加2500立方米/秒,使荆江河段浅滩得到改善。此外,在发展水产养殖和开拓旅游业方面也将有良好效益。 三峡水利枢纽以其规模宏大,效益显著,技术要求高,而举世瞩目。其中水库淹没、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和人防等问题为各方所关注。三峡水库将淹没耕地约36万亩,淹没区人口约73万,动迁人口将超过100万。移民安置将与水库区的治理和开发结合起来,使移民长治久安。2100433B
早在20世纪初孙中山就提出过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设想。1932年中国全国经济委员会曾草拟了在黄陵庙、葛洲坝等处修建低坝的计划。1944年中国资源委员会与美国垦务局的J.L.萨维奇博士等协作进行了建坝方案的研究,提出在南津关建坝的扬子江三峡计划的初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江水利委员会于1959年提出《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要点报告》,在此前后作了大量勘测、科研和规划设计工作。1986年水利电力部组织各方专家对三峡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成果,长江水利委员会于1989年提出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务院审查后,提请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2年4月3日通过,将兴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
主要是解决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的矛盾。建设长江三峡等一系列大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就是要在洪水期拦蓄洪水减小洪峰流量(降低洪涝灾害),在枯水期加大水资源的供应(减少干旱的威胁)。 从2006年起到2007...
在长江的上中游的分界处,主要作用是防洪、发电。灌溉
1、防洪:三峡大坝建成后,将形成巨大的水库,滞蓄洪水,使下游荆江大堤的防洪能力,由防御十年一遇的洪水,提高到抵御百年一遇的大洪水,防洪库容在73—220亿立方米之间。如遇1954年那样的洪水,在堤防达...
新建长江三峡通航水梯的设想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刘海青 本文发表在《中国水运》 2012年第 11期 摘 要:三峡船闸货物通过量提前 20 年达到设计值, 现有船闸通航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 保证三峡大坝通航能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文章利用相关理论与数据论证了新建三峡通航设 施的必要性,提出再建长江三峡通航水梯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三峡船闸 货物通过量 通航设施 水梯 三峡工程促进了长江航运的快速发展, 2003年来三峡船闸通过量保持 14%的高速增长, 2011 年底达到一亿吨的设计通过量。今年 3 月南线船闸计划性岁修与葛洲坝一号船闸大修 期间, 三峡坝区上下游日均积压船舶超过 600艘,非应急物资船舶平均待闸时间达 7天,创 出待闸船舶数量、 待闸时间的历史记录, 三峡船闸通过能力船闸通航能力成为行业关注的焦 点,研究船舶过坝新通道问题,对保障三峡航运安全畅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一管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三峡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周日下午,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经过连续两天的紧张验收工作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公安部消防局和湖北省消防总队专家组的总体消防专项验收。这一成功也标志了历经17年三峡水利枢纽消防工程的全面建设的圆满结束。
12月8日至9日,也就是上周末,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陈飞少将率领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派出的专家组,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总体消防专项验收和垂直升船机组织专家评审的批复》意见,在宜昌三峡坝区组织召开了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总体消防专项验收会议。
此次专项验收,成立了由消防装备、通信、战训、监督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消防验收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功能测试的方式,对除垂直升船机工程以外的对双线船闸、电站及其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进行了实地检查评估和总体验收。经综合评定,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总体消防专项验收合格。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各单项工程均已依法经宜昌市消防支队竣工消防验收已经合格了,符合投入使用的条件;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站设置等也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陈飞向三峡总公司提出几点要求:
1、 要落实单位自主管理责任,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要积极协调长航、海事、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3、 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不断加强消防专业执勤力量建设;
4、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三峡工程万无一失。
主词条:三峡大坝旅游区
全天票价: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105元(外宾)(以上内容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施行)。
免费范围:包括坛子岭园区、185观景平台、截流纪念园。游客进入三峡坝区后,需在游客换乘中心通过安全检查、换乘景区专用观光车游览景点。与此前收取门票时相比,游客游览方式、游览景点和游览线路基本不变。景区交通服务为有偿服务。A线游览长江左右岸3个景点,交通费每人35元;B线游览长江左岸的坛子岭园区、185观景园区两个景点,交通费每人18元。
免费说明:为确保旅游接待服务质量和三峡坝区管理秩序,三峡大坝旅游区单日最高接待游客量上限设定为4万人,较历史最高单日游客量高出0.5万人。参观游览实行实名预约制,景区为游客提供网上在线预约和凭身份证现场预约两种预约服务。游客自驾车、团队车凭车辆行驶证,需到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接待站、冯家湾接待站按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截流纪念园景区演出时间:9:30、10:30、14:30与15:30
宜昌到三峡大坝景区游览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乘3、4、9、21、100路公交车到位于(平湖大酒店对面)东山大道80号的大三峡国际旅行社门口,换乘旅游专线巴士,即可直达景区。
2、乘4、10、21、100、101路公交车在夜明珠转盘下车,换乘坝区8路公交车到六闸首游客接待中心下车,换乘景区循环巴士游览大坝风光。
3、自驾车经汉宜高速公路到宜昌东山开发区收费站,进入三峡大坝专用公路,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接待站办理入园手续,接待站免费提供导游上车带路。开车至六闸首游客接待中心后,换乘景区循环巴士游览。
景区内交通方式
景区循环巴士:六闸首游客服务中心—截流纪念园,20分钟一趟。
电瓶车:截流纪念园—坝顶观景点。
一、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乌江画廊、大木花谷、武陵山森林公园、816核工业博物馆
二、丰都:丰都鬼城、丰都雪玉洞
三、瞿塘峡二、忠县:石宝寨
四、万州:市场、杂技、青龙瀑布
五、云阳:张飞庙
六、奉节:白帝城、瞿塘峡
七、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大昌古镇
八、巴东:神农溪
九、秭归:三峡大坝、屈原祠、香溪、古黄陵庙、九畹溪、太平溪
游客游览三峡时应当注重保护景区环境,注重个人安全,文明出行。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旨在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
2014年5月19日,一名巴西游客因在三峡坝区非法升空航模受到行政警告处罚,这是自2013年10月1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实施以来,宜昌市查处的首起外国人违反《条例》规定的案件。放飞航模的外国游客系巴西人,于2014年5月6日在北京购买了航模。2014年5月16日,他在三峡坝区坛子岭游玩时拿出航模进行放飞,后被景区工作人员制止并删除了照片。然后,该游客就离开了坛子岭景区,乘船到达宜昌三游洞新世纪码头,准备乘车前往武当山。
询问完后,民警对当事人的航模内存卡进行了查看,并对其电脑进行了查验,未发现其它可疑情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0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由于该游客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法升空航模,三峡坝区公安分局根据《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对其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