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是在本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或联络组、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外文名 SHAAN 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性    质 非营利性 类    别 社会团体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对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或联络组、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会员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省优质工程(“长安杯”奖)、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中国施工协会金银奖。评选和奖励全省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并向国家推荐;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技能培训,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信誉;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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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 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省内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永松路100号玥宸假日酒店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或联络组、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会员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省优质工程(“长安杯”奖)、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中国施工协会金银奖。评选和奖励全省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并向国家推荐;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技能培训,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信誉;

(八)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及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行业专业部门要得到本会认可,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资格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

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或联络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SHAAN 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省内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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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办公室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政务、党务,组织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文件收发,印章证照管理,文字材料打印复印,文书档案管理;

2、负责承办人事、劳资有关工作业务,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做好协会各项工作计划实施的督办;

3、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发放,车辆管理与维修,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负责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本会工作报告,领导讲话,有关文件起草工作;

5、负责协会杂志(会刊)编辑、出版、发行,网站的管理,《陕西建筑业年鉴》的编辑等,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负责秘书处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7、负责会费、咨询服务费、会议费(培训费)的收缴管理,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各类年检、统计工作;

8、负责承办会长联席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与承办重点咨询服务单位联席会、研讨会、技术成果发布会、重大学术技术交流会、各类培训会;

9、负责协会与外省建筑业社团组织联络工作,做好与兄弟省、市协会开展工作交流活动的安排,做好有关接待工作。协助发展咨询部开展国内、外建筑社团的联络和交流活动。

10、负责协会理事会,换届的组织工作;

11、负责行业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传递、反馈,管理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的信息库、数据库;

12、完成秘书长、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咨询部

发展咨询部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做好发展会员及咨询服务等项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把握党和国家关于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研究行业协会发展的方向,为政府主管部门当好参谋;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及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会员单位和会费缴纳的督办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的发证管理,做好会员单位的的登记管理工作;

4、搜集本行业最新动态和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科技等形式的服务;

5、组织与国内、外建筑业社团的联络和交流活动;

6、负责做好重点咨询服务单位的发展、服务、协议签订及有关工作;

7、负责先进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施工企业家、协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上报推荐工作;

8、制定和修改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开展施工企业评估、信用评价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9、负责本会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的组织、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10、负责对施工企业评估和职业经理人的评定组织实施、初评、上报工作;

11、负责会员单位的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承办本会和省住建厅、中建协委托的有关培训工作;

12、完成秘书长、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安全部

质量安全部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企业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达标,其具体职责是: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政策及法规提供服务;

2、负责省级“长安杯”、优秀QC小组活动管理先进集体、用户满意工程、用户满意施工企业的评选。开展国优工程(鲁班奖)、优秀QC小组的评选上报推荐工作;

3、开展建筑行业GB/P19000-ISO9000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培训,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规、标准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及优秀QC成果发布、推广;

4、负责本会各类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委托,开展工程质量新规范、新技术的高级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及一线操作人员的理论、业务培训,农民工上岗培训、鉴定等工作;

5、完成秘书长、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文献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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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五日,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在五台山五峰宾馆召开了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r\n省建协领导非常重视这次工作会议,王国正会长多次指示在协会内部学习好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要积极筹办好建协贯彻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会长工作和秘书长工作两个重要会议。特别是针对文件中有关“大力发展建筑业”的章节,要联系实际,深刻领会,对照学习,重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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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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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企业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Labonr Service Enterprises Branch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称建筑劳务企业分会) 。本工作 办法是根据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 第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是由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 劳务作业及与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 自愿组成,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的、 非营利性经济 类非法人社团组织,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宗旨和任务:以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代表、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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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协会与政府脱钩的改革要求,紧紧把握政策走向,积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服务、咨询、沟通、协调”的职能,促进我省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及时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按照国家税务制度改革要求,从2012年起,省建筑业协会开始对“营改增”为建筑业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进行深入调研,并撰写《陕西建筑业“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与建议》专题报告,报告在《陕西建筑业》杂志刊登后,迅速被中建协和中施企协的会刊转载。今年上半年,协会多次参加建筑业“营改增”座谈会,组织撰写调研报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营改增”推进过程遇到的难题,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着眼于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协会深入开展了“关于鼓励国有建筑业企业股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和“关于如何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等的主题调研,初步形成了相应的调研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积极为我省建筑业改革建言献策。

受陕西省住建厅委托,协会专门成立课题小组,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先后赴榆林、安康、汉中等地调研,广泛征求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汇集业内专家意见,撰写了《陕西省建筑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初稿)》,为“十三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指明了初步方向。

积极引导企业打造精品工程

为保证获奖工程质量,协会建立了“建设工程专家库”,并举办“建筑工程专家研修班”,有效提升了全省优质工程评选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共评选优质工程“长安杯”奖 282项。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协会还推荐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创优活动,荣获“鲁班奖”30项,“国优工程金、银奖”38项。

此外,协会每年定期召开“创精品工程研讨会”,并配合省住建厅召开“创鲁班奖座谈会”,邀请专家讲解省优、国优工程的创优做法,组织企业实地观摩精品工程,总结推广创优经验,及时通报获奖单位,强化“质量兴业、品牌兴企”意识,树立品牌换市场、市场换收益的经营理念。

同时协会持续开展“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百强评比活动”和企业“信用评级”及优秀企业、优秀总工程师、优秀企业家等评比活动,树立行业标杆,提升企业的争先创优意识。“十二五”期间,我省45家企业入选国家级优秀施工企业,41家企业入选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36家企业被评为全国“AAA”级信用企业,66人被评为“中国工程建设优秀职业经理人”,176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建造师”,102人被评为“全国优秀项目经理”。

多措助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为落实建筑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绿色建筑、推进绿色施工”的目标,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四节一环保”,组织编写了《陕西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指南》,并通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和评委审定。五年间,994项工程被立项为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176项工程被授予“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优良工程,5项工程被评为全国节能减排达标竞赛金、银奖,三爻小区项目部被评为“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为加快我省BIM技术的推广运用,协会牵头组织优秀企业赴湖南、河南考察调研,并联合勘察设计协会、建设教育协会共同召开联盟大会,先后举办了8期BIM技术培训班,96个工程项目参加了首届BIM应用大赛比赛,其中32个优秀项目被推荐参加国家BIM大赛。同时,协会还开展了BIM技术应用先行试点,截止目前已立项36个。

围绕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协会积极引导企业从传统要素规划发展向创新驱动规划发展转变,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与运用。近年来,经协会推荐,我省企业获得中施企协“科技创新优秀成果奖”15项,10家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称号,获得省级QC成果2682项,国家级优秀QC成果484项,省优质结构工程831项,极大地增强了陕西施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组织信用评估强化行业自律

协会于2014年正式启动信用评级工作,制定颁发了《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组建了信用评估专家队伍,大力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目前,全省共有36家企业被中建协和中施企协评为全国“AAA”级信用企业,31家企业被省建协评为陕西省“AAA”级信用企业。

为了保证建筑行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统一开放、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年,协会还修订了《陕西省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企业进行行业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向全省建筑业企业发出《全力保障工程质量自觉杜绝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倡议书》,倡议企业从自身行为做起,维护市场秩序。

我省建筑业企业近年来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此协会加强与省民政厅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对基础管理、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的严格考核,协会被省民政厅授予“5A级社会组织”称号。

下一步,省建筑业协会将始终坚持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跟行业形势变化,结合全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积极抓好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建筑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围绕全面推行营改增、企业转型升级、贷款融资渠道不畅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入调研,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扶持企业发展;积极配合省住建厅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对企业诚信行为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开拓与国内外建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工程纠纷的调解及工程质量的分析与处理,维护行业和企业利益,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英文译名是“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缩写“ SCIA ”。

第二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是由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建筑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建筑业协会经深圳市建设局审批成立,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深圳建筑业协会应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促进深圳市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 7024 号鲁班大厦,邮政编码: 518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

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

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

(六)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宣贯 ISO 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

(八)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九)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对沙河和南山两个外驻施工企业

生产、生活基地实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四)对深圳地区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本协会的理事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再由理事会提名 70 名有代表性的非理事会员为代表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或对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六)会员的除名;

(七)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六)、(七)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章程非重要内容的修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 68 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设副会长 4 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为 2 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授权副会长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本协会工作人员也可向会员单位借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各单位会员应按其资质等级缴纳会费。

借聘人员单位免交借聘期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深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7 月 8 日 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评比表彰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

违规收费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2018年4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认真进行核查,作出了严肃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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