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 | 所属单位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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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和建设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建设科技成果信息。
2、遵照建设部、省建设厅要求,制定《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引导企业研发、生产、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发展。
3、在省厅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省内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开发应用工作,并进行政策、技术、管理方面指导、咨询。
4、推进我省建材产品的绿色化、部品化、标准化、集成化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申报、评审、认定工作。
5、承担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立项、管理和验收的具体工作。
6、负责承担陕西省建设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搭建建设科技研发服务、信息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行业科技资源对接,合作与共享。对信息平台进行诚信管理,引导企业生产、使用先进的产品技术,为我省建设科技市场提供良好环境。
7、主要承担建筑业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培训、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类人员、各类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建造师考前辅导等各项培训工作。
8、中心又是陕西省建设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站单位,负责全省建设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9、完成省建设厅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其它工作。
单位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东院)一楼 2100433B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主要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及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同时也是陕西省建设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站单位。
你参考一下这个总结就知道了 莱芜市专利产品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08年度工作总结 2008年,莱芜市专利产品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按照市政府提出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着市的经济发展规划及按照...
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建设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分别为1998版、2...
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建设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分别为1998版...
姓 名: 曹军
性 别: 男
职 务: 主任
主要职责: 负责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全面工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建设规模之大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连续10年,每年城乡住宅建设量都在8~9亿平方米,去年仅城镇住宅建设投资就达3207亿元,建成住宅2.7亿平方米,但从整体上讲是粗放性经营,质量不理想,需要我们下大功夫改进和提高。为此,建设部自1989年开始在全国抓了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工作。在完成的试点小区中,环境质量、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生活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为我国住宅建设起到了样板
1 台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汇报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党支部围绕巩固科学发展观教育成果, 依 据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安排部署, 按照农经局党委关于抓好创先争 优活动要求,坚持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支部全年工作的重点来 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务求实效,使创先争优活 动取得了喜人成效。 基本情况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农经局领 导,主要负责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 广和测土配方施肥及农资市场管理等工作。中心现有职工 27 人,其中党员 13人,非党积极分子 3人。下设植保、土肥、推 广、培训、检测、园艺 6个股站。 主要做法 一、坚持三个到位,保证活动扎实开展 1、组织领导到位 农业中心领导对创先争优活动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领 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成立了由中心主任焦延涛任组长,党支部 副书记张旭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力
为了加快我省建设领域新科技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陕西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构建数字化信息平台,意在传播和宣传建设科技产业化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添砖加瓦。
据悉,科技推广中心信息平台的建设目标是提升全省建设科技信息化水平,长期致力于建设科技信息发布,提升建设科技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整合建设科技市场资源,帮助建设科技企业紧跟信息化发展步伐,享受信息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平台分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政策法规、专家库六部分,其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主要功能是发布。为建设科技产品生产企业与建设科技产品使用者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新材料下面是一个建材种类的分类,类型的分类,厂家的分类,产品的分类。包含产品的图片,生产厂家及特性和主要技术参数。政策法规主要是对住建部和厅里的重要文件、政策进行宣传。专家库是对建设科技领域人才专家的收集和积累。(姜美娟 通讯员 曹珮)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通过发布目录公告、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把建设科技成果应用于建设行业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应当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称技术公告)。
技术公告应当包括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的要求,配套制定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称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技术公告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征集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
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有新的替代技术。替代技术应当是技术公告中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
第十三条 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
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
(三)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
对技术公告限用和禁用的技术或者产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审查、监督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建设教育培训的内容。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专业继续教育、职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科技成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的建设科技成果,其推广应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领域内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的;
(二)收受相关单位礼物或者吃请的;
(三)对投诉举报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3月31起,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与产品申报工作启动。为加强全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我省拟编制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与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及《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据了解,根据城乡建设绿色、产业化发展需求,按照应用方向和应用形式,我省将重点推广7类技术与产品,包括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与产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与产品、海绵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与产品、城镇环境整治与市政工程技术与产品、智慧城市与信息化应用技术与产品。
按照要求,申报的新技术或产品须经工程实践应用,技术成熟、先进、适用性强,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市场发展前景良好,适合在我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应无权属争议,并符合国家和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政策,适应行业重点发展方向,能够对我省建设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促进引领作用。技术与产品申报主体应为陕西省内注册企业或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外注册企业须由在陕西省内设立的分公司或授权代理机构提出申报。同时,申报企业应具有所申报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技术服务能力较强,信誉良好,无经营活动不良记录。
省住建厅指出,此次申报活动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所在地企业申报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上报至省住建厅。此外,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建设新技术项目,以及企业申报生产地在省外的新产品项目,可直接上报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据悉,我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编入《推广目录》向全省发布。与此同时,相关单位或个人还可根据建设技术与产品生产应用发展情况,对无法满足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使用要求的技术与产品提出限制或禁止使用建议,填报《技术公告》后报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