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工程交易中心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名册。
第四条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住所地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分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聘任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实施全省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工作;
(三)认定评标专家资格;
(四)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认定工作,并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
(三)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进行动态管理;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评标专家名册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化工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等。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中级职称满五年并获得国家级执业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满八年;
(二)熟悉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熟悉有关工程的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
(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随机抽取,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程序是:
(一)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招标评标需要,通过信息网络或社会媒体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直接向拟邀请专家单位发出邀请函;
(二)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一式二份,附备案材料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初审或认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并对拟聘的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认定为评标专家;
(四)将认定的评标专家按照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分类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各市(地)按照评标专家的住所地编制评标专家分册。
第十条 拟任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1寸红底彩照2张。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和说明要求;
(三)签认根据评标形成的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四)检举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定标全过程保守秘密;
(四)工作单位、通讯联络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评标专家名册管理机关;
(五)自觉向招投标监督部门申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单位任职、兼职和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评标需要,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之日从省评标专家名册或市(地)评标专家分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三倍。市(地)专家名册分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三倍的,可从省建设工程专家名册或邻近地区的专家名册分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1—2名的评标专家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通知经办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持有股份或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总结、研究工作,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录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并承担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为 &nb...
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评标管理办法》 -1- 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采购中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 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 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经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 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 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 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 投标的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 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 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 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 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
沪住建规范〔2020〕1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68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月十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沪住建规范〔2021〕1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招标投标办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主要由本市资深评标专家组成,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
(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
(三)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争议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四)其他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入库、动态监管等制度。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市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实现专家服务、专家管理、专家抽取等功能,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涉及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数据与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组建负责管理,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综合性人才库。市招标投标办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工作,具有管理、技术及经济等方面的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入选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九条 申请普通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五)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3个;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七)能熟练操作电脑完成电子评标;
(八)没有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未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中任现职;
(十)未曾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清出评标专家库。
前款所称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建设类不分级别或者分级别对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资深评标专家除满足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下列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教授级高级职称;
2、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被建设类一级(甲级)资质及以上的企业聘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3、具有8年以上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建设类不分级别或者分级别对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评标经验;
(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5个。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可以直接成为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申请可以采用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申请。在职申请人如果采用个人申请的,须经工作单位认可。申请人在招投标平台在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每位申请人最多可申报同一大类的2个评标专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入库审核程序如下:
(一)市招标投标办在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核;
(二)申请人参加市招标投标办组织的专业水平、评审能力测试;
(三)申请人在线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规范、案例分析、评标工作纪律等的培训考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招投标平台、公共资源“一网通办”总门户公示评标专家候选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意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招投标平台、公共资源“一网通办”总门户发布评标专家核准入库公告,公告期为3天;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线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并实现防伪验证。
申请未通过审核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终身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标专家库:
(一)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二)年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除外);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评标专家应在线申请,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出库;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自动出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到期后自动续聘。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具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约请,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在评标过程中,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招标人做出解答或者澄清;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身体状况能胜任评标活动,且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对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请假;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身份等相关核验要求;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禁止评标过程中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不得大声喧哗,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四)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配合招标人、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等事项的处理,并接受、协助、配合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参加市招标投标办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主动回避情形是指: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从该企业退休的,或者以全职或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的1个工作日(远郊区为2个工作日)内在线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在线申请抽取资深专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无相关专业或 2次随机抽取失败,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按需要人数2倍以上在线提供候选评标专家,经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抽取。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在线更换:
(一)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开始30分钟仍未出席的;
(三)因评标过程中突发状况,无法继续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将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记录、评标评估、培训、考核等结果记入评标专家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行为记录是指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实时在招投标平台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记录采用记分制,以年度为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暂停参与评标活动,考核通过后恢复评标。一个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记分清零。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估是指抽选已完成招投标的项目,组织资深评标专家(特殊专业除外)及相关行业资深人士在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责任心、专业水准等方面开展评价。
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制定评标评估年度实施计划,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其监管的项目实施评标评估。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将全市评标评估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培训由市招标投标办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线上线下教育。
市招标投标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在线考核。评标专家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参与评标,待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招投标平台在线提出变更申请。
评标专家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变更;专业职称、注册执业资格、学历学位、职务、工作单位等核心信息变更的,由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暂停评标,暂停评标每次不超过3个月,由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暂停。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警示,并在评标行为记录中予以记分:
(一)索取额外的评标费用;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投标办核准,禁止其六个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擅离职守,但未发现影响评标进程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但未发现不公正评标行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在任何场合透露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核准,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擅离职守,且影响评标进程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相关信息已公布的除外);
(九)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者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十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十二)累计禁止评标一年的。
第三十条 对评标专家予以书面警示、禁止评标和清出的信息在招投标平台、公共资源“一网通办”总门户上公布,其中,书面警示、禁止评标信息由市招标投标办公布,清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招标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中发表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见,一经发现,立即清出评标室。发现招标人代表有违法行为的,由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招标人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代表是评标专家的,还应当依据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6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