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文    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1996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必须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省或地市地震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需要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应经省地震部门批准产。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省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项目、生命线工程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陕南秦巴山区和陕北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四)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进行工作。

第十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部门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地震部门验证和任务登记,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在已按规定进行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场地内技改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和省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对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省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地震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特殊工程项目是指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

2、生命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通讯的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地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报:国务院。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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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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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 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了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 性分析、 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地震小区划、 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 测等工作。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监督和 检查工作。 第五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 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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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 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技扩 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了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 地震危险性分 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 作。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 查工作。 第五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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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提供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地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建设和设计单位使用。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评审完毕。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评审通过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审定。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度,申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许可证书》),凭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许可证书》由国家地震局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评价许可证书》设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

持有甲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区域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单项《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可承接单项《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章 申领《评价许可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甲级《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配套。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有六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能够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地震地质调查、地震活动性分析及地震动参数的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乙级《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配套。在较好的社会信誉。有六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乙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能够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地震地质调查、地震活动性分析及地震参数的预测,对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单项《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有二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与《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具有单独承担《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能力。独立编写《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领《评价许可证书》的程序:

申请《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向国家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审查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核发。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持《评价许可证书》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地震法规、标准、管理办法,遵守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技术法规。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

(三)在《评价许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在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许可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报的评价工作大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附有《评价许可证书》缩印件。

(五)及时申报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调整和变化情况。

(六)接受国家地震局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委托,对申请《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对持证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组织对《评价许可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四)组织、建立《评价许可证书》升降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价单位有权中止和吊销所发的《评价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持证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业务考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地震局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管理、监督,组织对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建立许可证升降级制度。

第十三条 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视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在编专职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上岗状况;

(三)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评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

(六)遵守本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国家地震局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参加检查。

(二)参加检查的持证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检查登记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地震局。

(三)根据持证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责考核的地震部门确定参加业务考核人员的范围和内容。

(四)检查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升降级制度,对持证单位分别予以确认、升级、降级或中止。

第十七条 检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检查的持证单位,国家地震局可立即中止其《评价许可证书》的使用。

第十八条 《评价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从许可证书批准之日算起),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向国家地震局重新提出申请,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审查、考核。重新确认许可证书。逾期不办理,许可证书到期即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申领许可证书的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的考核费用。

第二十条 《评价许可证书》遗失后,应立即向国家地震局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填写《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局核实后,补发新的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地震局视情节轻重,有权中止、吊销其《评价许可证书》或处以罚款:

(一)弄虚作假领取《评价许可证书》的;

(二)转借《评价许可证书》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的;

(四)超越所持《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为无证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六)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评价工作又不及时申报的;

(七)评价质量低劣的;

(八)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完成的评价报告结论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价许可证书》、勒令其退还全部评价费外,应处以评价费用30%以上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持证单位不履行评价合同,造成损失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如违反本规定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其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无效,收费应全部没收。

第二十四条 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由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国内持有《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承担,确需委托国外机构进行评价的,其评价资格由国家地震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价许可证书》、《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等级划分表

┌───┬───────────┬───────┬──────────┐

│许可证│ 甲 级 │ 乙 级 │ 单 项 │

│书等级│ │ │ │

├───┼───────────┼───────┼──────────┤

│持证上│持甲级上岗证书6人以上 │持乙级以上上岗│ 持甲级上岗证书 │

│ │ │证书6人  │ 2人以上  │

│岗人员│ │ │ │

├───┼───────────┼───────┼──────────┤

│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 │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 │

│ │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 │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地 震│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 发震构造鉴定 │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

│地 质│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发 │ │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 │

│ │震构造鉴定 │ │发震构造鉴定 │

│ │ │ │ │

├───┼───────────┼───────┼──────────┤

│ │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位 │1.潜在震源区 │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 │

│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地 │划分及地震活动│位 │

│ │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性参数确定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 │

│地 震│3.地震危险性分析(确 │2.地震危险性 │地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

│ │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法)│分析(确定性方│3.地震危险性分析( │

│ │ │法和概率性方法│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

│ │ │) │法) │

├───┼───────────┼───────┼──────────┤

│ │1.场地反应分析(一维 │1.场地反应分 │1.场地反应分析(一 │

│ │反应分析、二维反应分析│析(一维反应分│维反应分析、二维反应│

│ │及非线性分析) │析) │分析及非线性分析) │

│地 震│2.人造地震动合成  │2.人造地震动 │2.人造地震动合成  │

│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谱 │合成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 │

│工 程│估计 │3.地震动参数 │谱估计 │

│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 │和反应谱估计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 │

│ │ │4.地震地质灾 │划 │

│ │ │害小区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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