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实施地区 山西省

受山西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委托,山西省环境规划院承担了《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规划》的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予以发布,内容如下:

一、规划名称及概况

规划名称:山西低热值煤发电规划

规划概况:《山西低热值煤发电规划》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规划目标为“十二五”期间发展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920万千瓦左右。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为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咨询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报告书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调研,资料收集,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以及相关规划等资料进行规划方案分析论证和各环境要素的专项评价,环保措施综合分析论证,进行公众参与,最后作出相关结论。

三、征询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意见应与环境保护相关。就规划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规划的布局是否合理,规划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评价,是否支持规划的开发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若反对意见,请说明理由)。提出意见的公众请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公示期间,公众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环评单位或者项目委托单位联系人。

五、委托单位及环评机构名称

委托方:山西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六、公示时间

本次公示的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示

山西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2月11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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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文献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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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参与在土地规划环评中的工作原则和积极意义作了梳理和探讨,以期为规划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具体进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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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探讨 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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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探讨——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其线路一般选择在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城市交通主干道,环境影响的范围较广,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应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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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1日讯,自今年6月底至7月,山西省发改委大力度核准10个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总投资约420亿元。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有关部门获悉,该省出台规定,要求全省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一律不得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将严格控制该类项目的审批。

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在生产和洗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为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2013年6月,国家能源局委托山西省负责“十二五”期间1920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划布局及核准工作。此后,有关部委陆续把相关审批权限下放给山西省,该省也随之出台一系列规定,对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审批工作加以规范。

日前山西省出台的《关于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项目布局选址。在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以及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得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并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全境只能建设“上大压小”或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作为一般控制区,所设区(不含县)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此外,全省所有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规划区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修订考虑

2006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办法自施行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极大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环境保护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构建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作用将愈发重要。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适应。一是环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对环评公参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内容、监管等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二是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参与环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主动性不断增加,环评公参被泛化的问题亟待解决,如征地拆迁、就业、财产等非环保利益和诉求通过环评集中表达;三是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因此,生态环境部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其纳入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方案,列为部重点工作,修订出台《公参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修订过程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自2015年就启动了相关的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国内外环评公参资料等工作,多次组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NGO、环评及法律专家等进行专题讨论,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保障充分”的原则,于2016年3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生态环境部就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包括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内相关司局及部直属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行业技术支持部门等共118家单位意见,并同步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开展了为期30日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公众广泛关注,反馈了数百条很好的意见。我们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统筹考虑,并对《公参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17年以来,我们再次组织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2018年4月,送审稿通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审议,并印发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2006年的《暂行办法》内容包括5章40条,新的《公参办法》共34条,不再分章节。《公参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进一步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明确了公众意见的作用,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全面优化了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参,不断提高效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等。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公参办法》对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未作原则性调整,主要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监督保障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参办法》做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与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效率营商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订中做了以下考虑:一是取消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10个工作日的限制,优化部分参与程序;二是实施分类公参,对于公众意见不多的项目,减少了程序;三是针对位于产业园区的项目,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中,适当简化公参的程序和形式。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在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注意事项

新的《公参办法》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由于项目环评公参具有一定的工作周期,所以,相关建设单位就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关于环评公参正在实施的,即在办法印发之前就已经确定环评单位又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拟报批的,已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予以认可,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办法得到贯彻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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