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出借的,须在出租、出借前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提出房产出租、出借方案,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参照上一轮招租成交价,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出租房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批。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出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竞价、招标。
(三)签约。按成交价格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并规范收入管理。
(四)备案。招租、出借房产工作完成后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房产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三)拟出租、出借房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将出租房产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移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或电子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户。
情况特殊的可由单位自行公开招租,通过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户。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应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提前终止约定;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可委托资产管理中心配合进行。
资产管理中心一般每三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招租,并按成交年租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依法纳税,所形成的收入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0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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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入应按自然年度、合同规定及时向承租方收取。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
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年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方收取,并在签订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税费、履约保证金及收入等的缴纳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对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并携带相关凭证办理资金结报手续。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房产出租收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对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条 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内不得转租(借);擅自转租(借)的,转租(借)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借)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并收回的出租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房产租赁(借)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出租、出借房产拆迁,需提前解除租赁(借)合同的,出租、出借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借)方解除租赁(借)合同(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给承租(借)方,妥善处理好租赁(借)关系,同时要做好房产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的房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反映。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出租、出借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房产;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房产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租(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借)期届满,原租(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房产出租,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3.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4.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单 位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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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
|||||||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 |
物业名称 |
房屋坐落及面积 |
出租出借面积 |
账面 价值 |
权证 情况 |
出租出借形式 |
出租出借期限 |
备注 |
申请 理由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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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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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物业包括办公用房、住房和附房; 权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 单位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签 章) |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及 联系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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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房产情况 |
||||||||||
物业名称 |
房屋坐落及面积 |
出租 出借 面积 |
期限 |
租金(借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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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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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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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其收入和支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应当说行政事业单位怎样合理的运用资金不仅是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事情同时也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想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就必须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入手,尤其是在新预算法出台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可以说新预算法将原有的预算进行了全面化、公开化以及明细化等多方面的改变,这些改变都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息息相关,只有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才能够更快地适应新预算法,而新预算法只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其作用。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进行具体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我国的社会体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也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法规。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成为政府和单位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共同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评价的管理,还包括相关财产和资金内部控制、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各个方面。而且财务资金的管理工作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单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面对现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就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的作用。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交易行为,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三)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资产出租交易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宾馆、商铺、住宅、公益性服务用房等房产类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第五条 【交易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根据市场价或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赁政府指导价,通过公开竞价租赁方式,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出租交易。本细则所称的公开竞价租赁方式是指挂牌竞租、网络竞价、拍卖及比价竞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承租确定】
(一)在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确定为承租人,以公开价协议租赁。
(二)在公告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最高报价相同时,可再次竞价,直到确定承租权人为止。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在公告期内没有竞租人的,延长一个竞价公告期。延长期满后,仍无竞租人的,可在原底价基础上下浮10%—20%继续挂牌;下浮后仍无竞租人的,暂停交易活动,出租人视情况安排下次交易。
第七条 【租赁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资产出租人与获得竞价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责任主体】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实施主体,出租项目统一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批;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事项进行行政监察。
第九条 【交易程序】
(一)报件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审核批准后,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进场出租交易的书面委托申请函、出租方案审批原件、租赁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发布公告。行政事业单位确认的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其资产出租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报名。竞租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到市交易中心提交报名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市交易中心根据资产底价的比率收取保证金,即竞租人按比例交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竞租保证金。
(四)身份确认。身份为个体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身份为单位委托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
(五)组织交易。由市交易中心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组织网络竞价。行政事业单位派员参与出租项目的现场监督。
(六)结果公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结果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资产出租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签订。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出租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承租人按比例交纳不低于1个季度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八)租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竞租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竞租人;承租保证金由出租人在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原承租人。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竞租人有违反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承租资产后拖欠租赁费用的;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承租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竞得承租权及在经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竞租人认为出租交易过程和出租交易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监察局提起投诉。
市监察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类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租赁实施细则》作废。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机管发〔2014〕4号
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三类用地项目建成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房产(不包括物业管理房产)可对外出租,须遵循以下原则:
1.召开村民(或股民)代表大会,房产出租的面积、价格、租期等情况,须村民(或股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进行表决签名并作出决议。
2.签署规范的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4.所在街道(镇)要加强对租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
六、附则
(一)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项目开发、指标调剂、抵押贷款、项目转让、合作意向书等各类文本及格式,由区招商局提供并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