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0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永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策划、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代建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和采购招标代理;承包商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技术培训(仅限内部员工培训);工程建设科技技术或产品转让应用与推广(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等。 

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02日
总部地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41号

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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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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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 重庆建工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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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文献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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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揽月路101号保利中科广场A座7楼电话:020-28129688传真:020-83359467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重工业设计院监理部)始创于1991年,是广东省一家具有建设部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为主营业务的现代工程服务业国有企业。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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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谱华章 创新再远航——记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砥砺谱华章 创新再远航——记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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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评分: 4.6

西安,历经了13个朝代的沉淀,古典得连脚下尘土都带着汉风唐韵的味道。然而当您抱着探幽寻古的心思踏足古都,却往往会被呈现于眼前的“新”所震撼,一幢幢高楼大厦从厚重的黄土地中拔地而起,一条条宽阔的市政道路在广袤的平原上纵横交错,新与IBA9交融,让这个城市持久焕发着勃勃生机与活力。作为新世纪国家建设浪潮的积极参与者,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监理)见证了这座古城的再次腾飞,也为她的腾飞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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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拥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陕西省环境监理资质证书和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涉及环境监理、工程监理、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科技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

公司环境监理拥有水利、交通运输、建材火电、化工石化医药、采掘、轻工化纤(印染业和食品、饮料、酒类的制造及加工)、社会区域(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等多项环境监理类别资质。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队伍,现共有员工58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国家注册环保工程师2名,国家注册环境监理工程师2名,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6名,陕西省注册环境监理工程师8名,环境监理技术管理人员10名,现场环境监理人员20名,办公室管理人员10名,技术队伍具有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化学工艺、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确保能为业主提供优质专业的环境监理服务。 公司现配备越野车4辆,台式电脑24台,笔记本电脑8台,大型复印机2台,小型复印机16台,彩色打印机8台,传真机6部,照相机40部,林格曼黑度计5台,声级计10台,风速仪12台,全面的硬件设施为更加严谨、专业和科学的监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备案证书

资质证书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2100433B

据统计,由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该省被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优良率达50%以上,为国家和建设单位节约投资近几亿元,防止和纠正重大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上百起,建设工期普遍缩短,投资效益明显提高。 政府机构改革后,随着职能转变,省建设监理协会主要承担省建设厅交办的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初审,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评审、注册,监理专业人才培训,调研、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协会会刊《陕西建设监理》深受建设同仁们欢迎。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陕西省一批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企业正在崛起,一批无私无畏的监理工程师正在成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Associa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名称缩写为: S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备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树立“会员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宗旨和理念,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为政府当好参谋,开展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政府、贴近社会的有用有效工作,充分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拓展信息渠道,掌握国内外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建设监理行业信息,向会员单位传达政府赋予的职能和对建设监理的基本要求;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诚信。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建立完善的诚信约束机制;

(五)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开展诚信活动;

(六)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建设监理业务,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建设监理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培训考察与合作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建设监理推介等,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七)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诉求,并提请有利于行业发展和维护监理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八)参与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加政府有关决策听证会;

(九)参与建设监理资质认证;为监理企业提供资质认证方面的服务;

(十)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认定,向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建设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内人员技术职称初评,组织评选和表彰建设监理行业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共创“鲁班奖”、“长安杯”等优质工程;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发展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完成并配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五) 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工程监理企业自愿结成的本行政区域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 团体会员已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会员自律公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办公室、咨询部等工作部(室)。 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精神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的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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