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移民外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峡移发[1999]86号),结合重庆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根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有外迁任务的区县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区县,以及按规划迁至万州移民开发区(不含巫溪)以外的县(市)进行农业安置(含政府组织与自主外迁)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政府全面负责,乡镇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移民部门综合协调”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组织,移民自愿,补偿到位,安置销号”的安置办法,确保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移民外迁安置要坚持依据规划,控制到组,落实到户,整户外迁;双包干和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在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可兼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政府组织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相对集中,分散插花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五条 迁入地在选择外迁移民安置区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容量充足,有供安置移民的耕园地;
(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对外交通方便;
(三)学校、医疗等社会事业设施比较完善;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不低于迁入县的平均水平;
(五)安置区有接收外迁移民的积极性,民风淳朴,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在进行生产、生活安置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安置。安排给移民的耕园地面积,必须与安置社老居民同等,移民承包耕园地人均一般不低于0.8亩,城郊蔬菜地人均不低于0.4亩。
(二)生活安置。农村移民建房选址,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求地质稳定,相对平坦,交通方便,供水、供电易于解决;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结合地理条件,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办法。“四通一平”(路、给排水、电、广播通,场地平整)要限额规划,限额设计,分项包干,不得突破包干补偿投资。
农村外迁移民建设用地标准:移民建房和基础设施用地面积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其中,宅基地(含附属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以户为单位,3人及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按5人计算。由安置地政府免费提供房屋设计图纸,供移民选用。
第七条 迁出县外迁农村移民的资格审查要严格把关,坚持不属双淹户,不服从领导,经常惹事生非,违法违纪,好逸恶劳,不勤劳致富,智能和体力偏弱,生产生活能力差的移民不外迁的“五不外迁”的要求。
第八条 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安置方案。迁入地县人民政府按接收移民的计划,择优选择,确定安置村、组及各组接收安置移民数量和可出售闲置房户数及面积。迁入地各级政府要动员村社干部、群众热忱欢迎外迁移民。
(二)宣传发动。迁出地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外迁政策和迁入地的情况(包括电视录像)。动员移民报名,优选确定外迁移民对象并分配到迁入地乡、村、组。
(三)迁出地乡(镇)政府审查移民资格,核实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额并张榜公布,完善补偿结算手续后,与移民签定补偿销号合同。
(四)移民对接。由迁出地政府组织移民户主到接收村组,对接、落实承包土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户口准迁证;新建房者落实宅基地位置及面积,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房产证;迁出地乡镇政府与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协议完善相关手续,移民与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安置合同并进行司法公证。
(五)移民建房。原则上由移民自选户型,自主修建。根据移民自愿并书面委托,也可由迁入地代建或统建。迁入地乡镇政府协助移民户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加强质量管理;为购房移民完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六)搬迁运输。对集中启运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联系安排车、船,并办理旅途安全保险。迁出地乡镇政府与迁入地乡镇政府应在迁入地完善移民交接手续。
(七)验收总结。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外迁移民安置完成情况、安置质量、资料收集整理、外迁安置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资料的立卷归档等项工作组织验收,对年度外迁安置工作进行总结。
(八)稳定巩固。自移民安置到位之日起,迁入地乡镇、村、组应及时纳入正常管理,落实党员、干部对移民户进行帮扶,使移民尽快适应新的环境,融入当地社会,勤劳致富,长治久安。迁入地各级政府应制定巩固措施,负责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移民安稳,逐步能致富。迁出地政府应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移民生产、生活和思想情况,与迁入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第九条安居型商品房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一)企业通过招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下建设。(四)搭配建设,包括出让商...
第九条 县(市)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迁出地和迁入地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
第十条 迁入县(市)政府可设立移民局。工作人员在现有行政人员中抽调,具体负责外迁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迁出地政府和移民部门对已经完成外迁安置的移民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司法机关公证。
(一)在移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生活住房竣工验收后,乡镇政府应督促移民拆除原有住房,将原承包耕园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并及时结算、兑现补偿资金,办理安置销号手续。
(二)政府组织劳务输出的移民,办理安置销号手续前,在原籍的移民身份、户口、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返回原籍后同样作为移民进行生产、生活安置。劳务输出的移民自愿在迁入地落户,由移民本申请,经迁入地政府批准后报迁出地政府及移民部门审核备案,按照规定办理安置销号手续。
第十二条 外迁中的生产安置人口以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为准,外迁的户口迁移管理以公安部门的规定为准。外迁中的随迁人口问题,按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已补偿到位的外迁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延期搬迁;已办理外迁安置销号手续的移民,不得返迁。擅自返迁的,迁出地政府不再作安置,其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四条 凡搬迁和补偿安置已销号的,其搬迁前的土地和遗留建筑物由迁出地乡镇政府予以清退和督促移民限期拆除,任何个人不得要求再次补偿。
第十五条 迁入地的县(市)安置3000人以上,乡、镇安置300人以上的,享受三峡库区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的减免。迁入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45号“关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减征或免征外迁移民购房契税和免征移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对外迁农村移民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林特产品收入应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迁入地的农民,在重庆市内的城集镇有住房和谋生手段,并将原承包的土地让出安置农村移民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城集镇,凭迁入地移民局的证明,各地免收入城费。
第十八条 外迁安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对在移民外迁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移民政策,给外迁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办发[1999]99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办发[1999]99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内容简介
蒋建东主编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总结性研究》,从以下4个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首先,立足于三峡工程建设的时代背景,对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其次,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移民安置目标,全面总结和评价了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成效;再次,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系统分析和总结了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经验和创新性成果;最后,用发展的眼光,深入分析了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给我们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总结性研究》总结性研究取得以下主要结论:一是三峡工程移民论证及可行性研究,为三峡工程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体现了科学与民主的精神,是我们党和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成为未来重大决策的范本;二是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经受了移民安置实践的检验;三是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坚持与时俱进,为全面完成三峡工程移...(展开全部) 蒋建东主编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总结性研究》,从以下4个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首先,立足于三峡工程建设的时代背景,对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其次,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移民安置目标,全面总结和评价了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成效;再次,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系统分析和总结了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经验和创新性成果;最后,用发展的眼光,深入分析了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给我们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总结性研究》总结性研究取得以下主要结论:一是三峡工程移民论证及可行性研究,为三峡工程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体现了科学与民主的精神,是我们党和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成为未来重大决策的范本;二是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经受了移民安置实践的检验;三是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坚持与时俱进,为全面完成三峡工程移民任务奠定了基础;四是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坚持了开发性移民方针,极大地促进了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五是丰富了水库移民理论,全面系统地建立了移民安置规划技术体系;六是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勇于创新,取得了多项创新成果;七是三峡工程移民实践告诉我们,在三峡后续工作中,特别是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创新水库移民理论,以适应新时期我国水库移民工作的要求。2100433B
自2011年陕西启动大规模移民搬迁工程以来,截至2014年底,我省陕北关中地区已累计完成总投资151亿元,实施搬迁群众12万户46.1万人,建设集中安置点937个,集中安置率达92.5%。
完善政策是前提。省上先后出台印发了《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税费优惠政策》、《资金筹措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安置方式、政策优惠、资金筹措渠道等。2014年,又印发了《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规范了补助标准,统一了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政策。
创新思路解决资金难。各市县将移民搬迁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有力举措,千方百计增加投入。西安市结合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提出7年搬迁任务3年完成,每年市县财政投入4亿多元,完成任务是省上下达计划的4倍多。咸阳市两年争取财政部国债资金10亿元,专门用于咸阳市旱腰带地区移民搬迁。
因户分类推进搬迁。我省对进城进镇的,通过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贫困户搬迁,主要在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建设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五保、孤残等无发展能力群众的搬迁,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解决。多数移民社区都配建了一定比例的特困户安置房,免费入住。宝鸡市制定了特困户安置方案,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计划2014年至2015年解决全市2600户特困人口的安全住房问题。
为避免移民搬迁走入重复建设和复制农村的误区,省上统筹工农业园区、重点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尽可能靠近城镇和大社区建设。其中延安市按照做美延安、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的思路,形成了移民搬迁向1个中心市区、12个县城、35个重点镇、100个新型社区集中安置的格局。据初步统计,2011—2014年,移民搬迁使陕北城镇化率提高了4.6个百分点。
产业配套奠基础。为了使搬迁户真正实现“稳得住、能致富”,我省将整村推进项目中的产业开发资金、“雨露计划”培训等优先用于搬迁户,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大部分地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农户、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了搬迁户就地就业。
商洛洛南县紧扣“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坚持集中安置、城镇化安置、楼房化安置“三为主”原则,精准实施陕南移民搬迁工程。2011年以来,全县累计搬迁群众1.52万户6.08万人,投入资金30多亿元,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94个,安置群众13786户55144人,集中安置率达到90.7%。
该县以规划引领搬迁,科学修编了《洛南县移民搬迁总体规划(2011—2020年)》,计划10年搬迁安置群众3.3万户13.2万人,突出大点和集中搬迁,规划建设阳光庭院、栖凤湾、花石浪等1000户以上移民集中点8个。对照移民搬迁对象类型,全面摸清十年搬迁对象类型和群众搬迁愿望,制定轮候搬迁计划,精准确定移民对象。出台资金补助、宅基地腾退、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调动群众搬迁的积极性。明确项目主体责任,实行安置房主体与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同步设计招标、有序实施。在古城、保安、石门等集中安置点同步配建设施蔬菜、特色养殖、草编工艺、食用菌等农业园区,吸纳更多搬迁群众就业。在石门河西、景村街、阳光庭园等6个大型集中安置点,成立新型社区,组建物业公司,配备工作人员,采取市场化运作,促进规范化管理。同时将四皓街办、巡检镇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镇,把移民搬迁与小城镇建设、旅游景区、美丽乡村等相结合,全力打造城乡一体化示范新区,示范引领全县移民搬迁,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