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3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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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朝阳路黄河怡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02号 |
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195号8号楼1单元408室,步行91米,到达西门站 乘坐215路(或701路,407路,722路南段),具有独立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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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通过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是在省内外都享有盛名的建筑铁军。近年来承建的黄帝陵二期祭祀大院(殿)和参建的西安大唐芙蓉园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建筑业500强”、“全国科技领先百强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信誉AAA级保障单位”等荣誉,入选陕西省“信用企业”和“陕西建筑行业十大品牌”。
陕西能源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陕能远大”)成立于2016年5月,是西北地区首家致力于建筑工业化体系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提供中高层建筑和地下综合管廊PC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综合型规模企业。
陕能远大依托远大住工在住宅工业化方面领先的技术实力,其第五、六代PC(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制造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在遵循国家现行建筑标准和规范基础上,公司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体系,改变传统建筑生产方式,提升建筑品质和住宅产业化水平。同时,公司通过信息化系统打通了技术与管理通道,BIM技术结合无人机自动成像监测建造质量,实现施工现场的可视化,管理可控。
陕能远大竭诚为用户提供包括多层洋房、高层酒店、度假别墅、商业办公、学校、医院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上地下绿色集成建筑预制构件及相应技术服务;公司追求建筑品质与效率的提升、践行资源节约与低碳环保,以工业化制造方式全面革新建筑生产方式,真正做到五节一环保:节水80%、节能70%、节时70%、节材20%、节地20%,安全环保。2100433B
总则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可以采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结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稽察职责和人员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省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对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察单位,应当回避。
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稽察程序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投资重点,制订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稽察特派员任组长。稽察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稽察人员半数以上。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稽察特派员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内容。稽察报告提交前,稽察特派员应当告知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核查。
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收回资金;
(四)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项目建设;
(二)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三)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委托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责任
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妨碍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附则
财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以及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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