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确定统一的水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第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十条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基本样式见附件)、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
第十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水效标识及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形式核验。
第十六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授权机构不得对水效标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二十二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水效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质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 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 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 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样品检测等特殊情况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免于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具体要求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 6 号
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部长:陈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7年9月13日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水资源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用水产品作为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用水器具,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用水的全过程,是提高水效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用水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坐便器、水嘴及洗衣机等产品的市场保有量巨大,但普遍存在用水效率不高、市场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建立高效用水产品管理制度。
水效标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用水产品管理的重要举措。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目的是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在我国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施水效标识制度是我国政府节水管理方式的创新。针对用水产品建立水效标识制度,是政府转变节水管理方式的具体实践,即由过去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过去注重对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向终端产品管理转变,由过去重管理轻服务向导向服务型转变。
二是规范用水产品市场。随着广大消费者节水意识、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节水产品需求不断增长。但节水产品市场存在着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产品节水性能真假难辨等问题,一些伪劣产品、高耗水产品使用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扰乱了节水产品市场秩序。通过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加强对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可有效规范节水产品行业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提升我国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水效标识为基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消除绿色贸易壁垒,有利于扩大用水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同时,通过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逐步淘汰落后产品,有助于带动节水产品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用水产品生产企业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范围是量大面广的用水产品,主要包括坐便器、水嘴、净水机等生活用水产品。此外,根据不同用水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监管能力和水效标准完善情况,将适时逐步拓展到商用产品、工业设备及灌溉设备等。
水效标识制度作为针对用水产品水效水平提升的市场化管理制度,将采取企业自我声明、水效标识备案、市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模式,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引导企业节水技术创新,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产品水效水平。
企业自我声明,是水效标识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企业粘贴水效标识过程中,企业自行安排检测产品水效,依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自行确定水效等级等标识信息。同时,企业依据相关要求自行印制和粘贴标识信息,但企业需要对标识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备案,是水效标识制度的管理手段。备案是对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规范性、水效标识规格准确性、企业填报信息一致性等内容的形式审查。备案是政府掌握企业产品信息,规范用水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公众监督的依据。
市场监督检查,是水效标识制度的基本保障。《办法》的管理部门将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专项监督等管理手段,加强水效标识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节水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同时,鼓励公众和行业机构开展社会监督,发挥群众力量促进水效标识制度落地。
《办法》实施中的涉及企业的两项核心内容,一是产品检测,二是水效标识备案。对于产品检测,《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水效检测并出具报告。现很多生产企业自身具备水效指标的检测能力,因此实施成本很低。对于标识备案,《办法》已明确规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实施水效标识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坐便器年产量超过4000万件,水嘴年产量达1.5亿件,洗衣机年产量约3200万台,滴灌带年产量达250亿米。据初步测算,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每年将节水60亿立方米,折合水费超过120亿元。同时,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水效高的用水产品,促进企业生产优质的节水型产品,形成全社会的节水氛围,推动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效标识可以有效消除产品在用水节水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向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水效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水的产品,从而激励制造商和零售商生产、销售节水产品,推动市场转换,以达到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是给消费者提供信息,以便其能够做出知情选择。水效标识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水效信息,使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定的过程中,能够将产品的用水量或者用水效率和运行费用这两个因素,甚至环境影响特性考虑进去,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比较不同品牌的同类型(规格)用水产品的水效和费用情况,进而做出最佳的选择,并从总体上选择水效更高的产品。
二是鼓励制造商改善产品的节水特性。消费者选择水效更高产品的意愿必定会激励制造商及时调整产品开发、生产和推广销售的计划,减少低效产品的生产,并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引进和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和产品,始终保持产品的优质高效。
三是鼓励零售商在进货和陈列商品时选择高效节水的产品。分销商和零售商将根据产品水效标识来调整自己的库存和陈列产品。这些变化将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得市场上所有产品的节水性能得以提高,促进用水产品市场向高效节水市场转换。
四是为政府决策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信息基础。水效标识的实施可以为其他节水政策的制定,如政府节水产品采购政策、针对购买高效节水产品的消费者补贴政策、针对生产节水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提供信息基础,从客观上推动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此外,水效标识的广泛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市场节水、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对高效产品市场的培育和节水、环保目标的实现起到催化剂作用。
《办法》印发后,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编制并发布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逐步开展坐便器、水嘴、净水机等重点用水产品水效标识制度管理工作,编制并发布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消费者和相关执法部门可通过标识了解该产品的用水性能信息,也可通过扫描标识上的二维码,进入水效标识信息平台,获取用水产品的水效参数、水效备案号等详细信息。
二是做好《办法》实施的市场监管。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专项监督等,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和效果评估方案,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对成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不断完善水效标识市场监管体系。
三是开展《办法》的宣贯工作。召开《办法》发布的新闻发布会,面向地方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等各相关方,做好《办法》的宣贯、培训等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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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8378-2019)有利于更好地为水效标识制度提供标准支撑,更好地适应淋浴器行业的技术发展,进一步提升淋浴器行业的技术水平,协调配套相关标准的技术指标。
中国已有效的《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国家标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2013年,该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了对水嘴水效标准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发现,有97%以上的产品能达到3级水效等级指标的要求,有不低于90%的产品能达到1、2级水效等级指标的要求。为更好地为水效标识制度提供标准支撑,更好地适应水嘴行业的技术发展,须针对《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进行修订。
标准计划
2018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计划《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20183254-Q-469)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起草及归口,委托TC442SC1(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用水产品和器具用水效率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国家标准《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1年1月1日,国家标准《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2019)实施,全部代替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
国家标准《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2019)与《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范围;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基本要求;修改了流量均匀性指标;修改了水嘴水效等级指标。
主要起草单位: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高博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安玛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开平市汉玛克卫浴有限公司、广东欧美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源(上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安彼科技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豪雅美五金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联创厨卫有限公司、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创潮流瑜格科技有限公司、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宁波杰敏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瑞格铜业有限公司、浙江苏尔达洁具有限公司、浙江志高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伟祥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开平赛道龙头配件有限公司、广东中欧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广东金恩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贝朗(中国)卫浴有限公司、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君悦花洒软管(新会)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白雪、朱双四、丁言飞、曾天生、蔡榕、商蓓、黄金飞、谢岳荣、赵国磊、石义杰、苏光茂、谢墩伟、谢钢华、李建海、郑锡标、董记月、黄宏振、陈春虹、陈世清、雷霆、王华、游章森、邱陶辉、谢晶、李文超、段蕴峰、张帆、林晓伟、马士永、方华明、林补生、朱一军、蔡雨冬、胡亚萍、李振坤、赖仁忠、颜扬志、应国平、陈淑定、苏瑶广、王兵、廖荣华、黎钦乐、黄泊清、郭琬怡、胡得春、罗敏、袁庆、杨振、赵青。
为加强对阻燃制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标志。
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标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标识采用下列式样且应满足k=a/b,K=2:
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格标识。
标准规格标识颜色为白色底版,粉红、深蓝色图案,具有防伪识别功能,载有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非标准规格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其标识样式、规格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与标准规格标识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并清晰可辨。
使用非标准规格标识的产品应同时将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示。
施加标识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将标准规格的标识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识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识。
(二)将标识直接印刷、模压、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铭牌或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
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是经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具备相关项目检验能力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执行国家对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阻燃制品检验程序,并严格按检验程序对阻燃制品实施检验,对检验合格的,颁发《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客观、公正。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证书持有者暂时停止使用证书,证书暂停期间相应标识停止使用:
(一)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为不合格的;
(二)经检验机构核准,证书持有者已停止阻燃制品的生产,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周期内不能接受监督的。
检验机构对暂停使用证书的,经核实确已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相关证书和标识。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证书,相应标识停止使用: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的;
(二)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接受监督或跟踪检验的;
(三)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五)转让或转借证书或标识的。
检验机构对被撤销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同类产品的证书申请。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属检验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可责令其停止对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行为,并予以公告:
(一)没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机构认可的;
(二)技术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
(三)出现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的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