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 条 数 | 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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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行 | 2012年2月1日 | 通过时间 | 2011年11月17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根据水文实验研究或者其他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设立水文实验站。
第五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一)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汛且集水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
(二)集水面积10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3亿立方米以上,或者集水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径流量2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文测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独流入海河流的控制站。
(三)常年水面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常年蓄水量10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代表站。
(四)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大中型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或者库容不足1亿立方米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认为对流域防灾减灾有重要影响的水库站;供水人口50万人以上的水库站。
(五)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设置的水量调度控制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省际河流边界控制站,或者对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测站。
(六)国家重点综合型的水文实验站,位于重点产沙区的代表站。
(七)向其他国家、有关国际组织通报汛情或者长期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以下简称跨界河流)水文资料交换活动的水文测站;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出入境河流控制站;距国界(境)300公里范围内、对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等有重要影响的水文测站。
(八)国家重点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
第七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规划是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的依据。水文站网规划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第八条 水文站网规划主要包括站网现状与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站网功能、站网布局、站网组成、监测项目、测验方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和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站网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流域水文站网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站网规划,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条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根据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修改。修改水文站网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依据水文站网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其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交界河段设立和调整水文测站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设站方案或者调整方案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站方案或者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和调整的原因、目的、作用和任务;
(二)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
(三)测验、通信方案,人员配备,运行管理方案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五)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测站迁移的,还应当提出相应投资概算及增加运行管理成本的预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
(二)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区;
(四)重要的引、调水工程;
(五)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未覆盖的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县、市管理的水文测站,应当接受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专用水文测站达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标准的,在有关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与该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可以将其作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其资料纳入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文资料整汇编。
第十九条 水文实验站的设立和调整,由水文实验站建设单位报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国家水文站网应当保持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裁撤、改级和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关工程影响水文监测、致使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改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文机构管理的跨界河流水文测站和对流域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水文测站,应当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流域管理机构与管理该水文测站的省级水文机构协商一致,可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水文机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文机构管理的水文测站,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省级水文机构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可同时接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行政机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44号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勘测队应该工资更高点儿。水文站工作条件好。看你想要哪一个了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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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我部于2012年公布了《国家重要水文站名录》(水利部公告第67号),对维护水文站网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现将《国家基本水文站名录》予以公布。
《国家基本水文站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水文站和一般水文站。我部将根据水文站网的建设发展,对《国家基本水文站名录》适时进行更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2100433B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站网管理,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监测和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和《重庆市水文条例》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加强水文站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文站网分类及管理
(一)分类标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重要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符合《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4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水文测站,由水利部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市级重要水文测站。
一是集水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或向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汛且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
二是大型水库或下游有城镇、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的中型水库的水库站。
三是在重要江河、水库上设置的水量调度控制站;集水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的区县际河流边界控制站;对区县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测站。
四是市级重点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实验站、区域代表站。
一般水文测站。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重要水文测站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为一般水文测站。
专用水文测站。水电、航运、环境保护等涉水工程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DB50/T343―2009)要求设立的水文测站为专用水文测站。
(二)管理责任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以及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的站网规划、建设、监测、管理工作,并对区县管理的一般水文站网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水文测站的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电、航运、环境保护及重要建设工程需要等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由建设单位自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水文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水文站网规划
(一)规划编制
市、区县两级水文机构应当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文工作的需求,在进行水文站网功能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DB50/T343―2009)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的要求编制水文站网规划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水文站网规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印发。
(二)站点命名
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雨量站等以“区县加乡镇简称村名加小地名”模式命名;水文(位)站以“流域河流名称区县乡镇简称”模式命名。
(三)站点注册
水文测站建设单位应将规划站名、站类、规划经纬度等基本信息报市级水文机构审查后获得站点规划编码。在现场选址时,将规划编码、站名、基本水准点高程、经纬度、测流大断面图,所在河流及所在乡镇、村、组,看护人员姓名、联系电话,选站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站点所属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现场通过电话报市级水文机构站网管理系统确认,经注册登记取得站码后才能开工建设。
三、加强水文站网前期工作
(一)实施方案编制
市、区县两级水文机构应按照已批准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庆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DB50/349―2010)、《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水总〔2006〕140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报告水平。
(二)实施方案审批
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市级水文机构负责管理的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由市水利局出具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水文机构负责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专用水文测站由市级水文机构审查,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设计变更审批
水文监测方案(水文测流方案、水质主要指标检测方案)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书报原批准单位审批;除此以外的一切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定。
四、加强水文站网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列入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市级统筹;列入市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经论证确需建设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由市级和区县筹措资金;专用水文测站,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筹措资金。
(二)资金申报及下达
区县审批项目,需要申请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的,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级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审查后,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申请文件应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并附上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市级审批项目不再编制资金申请文件。
五、加强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
(一)严格程序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设资金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按照《重庆市水文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DB50/T506―2013)进行评定。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水文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B50/T507―2013)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固定资产移交使用手续。
(二)日常监测
水文站网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重庆市水文巡测技术标准》(DB50/T468―2012)、《重庆市水文应急监测技术标准》等水文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量与水质同步,驻测与巡测、自动遥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水文监测工作。
(三)信息管理
水文监测信息实行水文测站(管理单位)、区县水文机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三级信息管理,各信息管理单位应依据《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标准》(SL323―2011)和《重庆市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程》(DB50/469―2012)建立数据库实时存储遥测信息,实现区县与市级、区县与区县、流域上游与下游的实时信息共享。
(四)资料管理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和刊印工作。区县水文机构应按照《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重庆市水文资料采集整编及汇交标准》(DB50 350―2010)等要求进行水文资料在站整编,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经整编合格的水文资料汇总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并统一刊印。
六、加强水文站网运行维护
(一)队伍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水文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完善区县水文测验及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汛期水文管理单位和水文测站能顺利开展水文监测和洪旱预警预报工作。
要加强水文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适时引进一批水文专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中青年技术人才,改善水文工作队伍结构。要重视水文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文人才素质,确保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运行维护
依据《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水财经〔2007〕561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水文站网运行维护经费由市级承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站网运行维护经费由区县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市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按照《重庆市水文遥测系统维修维护技术标准》(DB50/T467―2012)开展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专用水文测站及其配套的水位站、雨量站等水文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及人员经费由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