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十条"最早叫"水计划",因为要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环保部所属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规划院,CAEP)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据测算,"水十条"投资将达两万亿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4月2日成文,4月16日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外文名称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ion plan
简称 水十条 发布时间 2015年4月2日

2014年2月13日,国家环保部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

2014年4月、5月,计划编制组由环保部污防司牵头,赴北京市、浙江省调研。

2014年6月11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计划草案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2015年2月13日,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出席并指出,“水十条”已经进入报批程序。

2015年2月,获得国务院常委会通过,有望在4月出台。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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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 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 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海洋局参与)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松花江、黄河、淮河、辽河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调水工程确保水质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及跨界水体水质保持稳定。(环境保护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5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农业部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 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 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监察部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海洋局等参与)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责)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境保护部牵头,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背景

环保部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来,全国地表水,尤其是十大流域的水质不断改善。2014年十大流域好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是71.7%。IV、V类是 19.3%,劣V类 是9%,相对于2012年、2011年都有所改善。相对于2012年,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高了2.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 1.2个百分点。相对于2011年,改善的程度更大一些,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升了10.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4.7个百分点。

全国水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就整个地表水而言,受到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所占比例较高,全国约10%,有些流域甚至大大超过这个数。如海河流域劣V类的比例高达39.1%。

第二,流经城镇的一些河段,城乡接合部的一些沟渠塘坝污染普遍比较重,并且由于受到有机物污染,黑臭水体较多,受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不满意度高。

第三,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数量依然不少。

“由于排放标准过低,大量经传统污水处理技术处理后一级A标准或一级B标准污水均为劣Ⅴ类水,这种水质排放到几无自净能力的环境中,导致水体不但没有得到修复,反而遭到了污染,于是就出现了‘越治越脏’​。

环保部门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十大水系、62个主要湖泊分别有31%和39%的淡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要求,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生产和生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常见问题

  • 水污染防治的核心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的核心是 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水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建立和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开拓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水污染税制度。 采取防治措...

  • 哪年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95-10-30 颁布实施时间: 1996-04-01 颁布发文文号: 令第58号修订时间: 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 2005-0...

  • 申报淮河流域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补助

    从五里湖谈太湖水污染防治 口 朱喜 摘 要 五里湖是太湖北部的一个湖湾,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大量生活、工业污水入湖,湖水被严重污染。近年来,无锡市为治理五里湖水污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生...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思路

主要是“抓两头、带中间”:

一头是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比较好的水体水质保障,保证 水质不下降、不退化;

另一头是针对已经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尤其是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的黑臭水体,下决心治理好,大幅减少甚至消灭掉。

通过这两头来带动中间一般水体的水污染防治。 中央通过“水污染防治计划” 治理或需三四十年。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文献

xx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xx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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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XX 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xx县 xx镇人民 政府关于报送 XX 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的报 告县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xx县工作方案》文件精神 指示,做好 xx 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 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 现将全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调整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搞好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 XX 年调整了以镇长康玄升为组 长,分管农业、环保领导为副组长,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村支部书记、 主任为成员的 xx 镇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 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明确各级职责。 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和今年全镇环保工作任务,在明确分工的同 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村、各相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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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 (2) 合浦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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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 年度工作计划 为切实落实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 年度工作计划》及《北 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 年度工作计划》,保护和改善我县水环 境质量,确保 2018 年度目标顺利完成,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 年度工作计划》及《北海 市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 年度工作计划》,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 量为核心, 分解落实重点任务, 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明确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 2018 年水污染防治各 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 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质目标 2018 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地表水 水质优良(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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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100433B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充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6〕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县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加强县域内水体保护和整治并重为原则,以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进一步巩固西充河流域治理成果,围绕九龙潭、青龙湖等重点湖库保护、“四河”(宝马河、紫岩河、芦溪河、潆溪河)流域治理,逐步带动全县其他水体综合治理,坚持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以严控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建设“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紧紧围绕全力打造“西部绿谷”、同心共建“幸福家园”的发展定位,坚持与南充主城区同城发展、一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以及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西充河流域纳入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县重点湖库的水质情况保持稳定,全县重点小流域的水质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以消除;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优良比例均高于90%;全县地下水纳入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西充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95%以上;全县重点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8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和黑臭水体;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5%以上。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 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2016年9月底前进行全面排查并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市监局、安监局、财政局、信访局、供排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燃气公司

2.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环保、经济商务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商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市监局、安监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工业集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9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商务部门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中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中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工管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配套制定实施计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全县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左右。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水务部门牵头,联合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9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并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经济商务局、农牧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9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农业部门牵头督促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8.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农业、环保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9.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1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3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县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2020年底前达到50%。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12.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2%以上。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13.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牧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14.净化农田排水。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

15.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国土局

1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县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农牧业局、城管局

17.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我县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相关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

18.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起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并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人大农工委

19.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以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人大农工委

参与单位:农牧业局、水务局、发改局、国土局、林业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四)调整产业结构

20.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21.严格环境准入。环保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水务局、住建局、统计局

22.建设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水务部门组织完成对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并逐步建立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统计局

(五)优化空间布局

2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安监局、旅游局

2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加大指导力度,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

2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城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水务局

26.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治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

(六)推进循环发展

2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商务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

28.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地方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

29.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力争2016年百佳示范服务区、优秀服务区、星级服务区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交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30.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

3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2.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56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3.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9月底前,水务部门、住建部门、经济商务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4.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5.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

36.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

37.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38.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西充县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水务局

(八)提高用水效率

39.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西充县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比例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组织部、经济商务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统计局

40.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市监局

41.严格执行《四川省用水定额》。确定全县高耗水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加强对高耗水企业的监管。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监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统计局

4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市监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9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监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

43.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结合实际情况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监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44.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教体科局、财政局

45.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46.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县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6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4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4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县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49.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县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城市规划局、国土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50.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商务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环保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51.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培育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平台。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

(十一)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52.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重点开展泡菜业废水和页岩气开采废水处理技术攻关)、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实施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环保局

53.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组织开展我县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教体科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

54.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交流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十二)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55.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 ”,大力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

56.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

57.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58.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水务局

59.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照省、市要求,按时完成试点项目验收,总结提炼具有西充特色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60.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2016年底前按国、省、市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61.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地税局、国税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

(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6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县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人行西充分行、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

6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省、市资金加大对我县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重点流域地方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财政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64.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省、市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我县环境保护“领跑者”指标并动态更新;根据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65.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7年底保险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

牵头单位:人行西充分行

参与单位:环保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水务局、金融办

66.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补偿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善嘉陵江流域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建立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

67.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立法计划,积极开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办

参与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人大法制工委

68.严格执行各项环境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重点行业、流域和区域,严控总磷排放;不断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市监局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69.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按全省统一部署,在环保局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环保局

70.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国、省、市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

7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公安局、水务局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72.完善流域协作机制。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加强同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省、市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7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配合市环保局统一规划各种市控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于2016年底前完成设置;同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境监测站具备28项指标分析能力,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7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制定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下沉执法力量,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配合市环保局统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6年起,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编委办、财政局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75.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6年9月底前,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特别是总磷控制未达标的水体名单;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财政局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76.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77.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卫计局、安监局

78.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79.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9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

80.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省、市统一部署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8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水务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防疫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8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

8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

83.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卫计局

84.防治地下水污染。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85.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

86.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环保部门重点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商务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87.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城管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88.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按照国、省、市部署,组织编制嘉陵江流域(西充段)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重点湖库和出现轻度富营养化的湖库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到2020年,保持嘉陵江(西充段)水质稳定在优良范围。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89.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重点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

(二十五)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90.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在纳入国家和省、市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9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农牧业局

(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9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6年9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93.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组织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94.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9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省支持,进一步开展湿地恢复,开展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95.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工程建设力度,按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林业局

96.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97.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98.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应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市监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西充分行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99.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成立西充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环保局。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市监局、安监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西充分行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00.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督促县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业局、财政局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01.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目督办、监察局

10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与单位:环保局、目督办

103.严格奖惩。将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目督办

104.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05.开展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对于排名靠前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分,对影响我县在全市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目督办

106.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107.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按照规定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成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人大城环资委

参与单位:环保局、财政局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108.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县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市情、县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宣传部

参与单位:环保局、教体科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

我县位于嘉陵江、涪江的脊骨地带,水资源匮乏,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为建设“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全力打造“西部绿谷”,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坚持与南充主城区同城发展、一体发展作出贡献。 2100433B

近日,由环境保护部主办,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承办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际合作交流会在京举行,来自国内外的环保领域代表就中国水污染治理等问题进行交流。

据了解,本次活动旨在加强中外各方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理解和支持,借助国际经验和国际资源推动其落实,协力探讨“政府统筹、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共治模式。

6月8日-9日,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际合作交流会,会议旨在加强中外各方对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理解和支持,借助国际经验和国际资源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落实,共同探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共治模式。

会上,环境保护部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代表向国际社会详细解读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背景、目标、内容及实施要点,同时围绕“城市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防治PPP与绿色金融”等专题进行了研讨。

会议同时启动了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3iPET)。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等领导同志在出席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活动时,参观了“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展区,并听取了相关汇报。

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是集国际化、智能化、集成化于一体的综合环保技术专业服务平台,旨在为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国际技术支持。

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的相关部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部分驻华使馆、科研机构、中外环保企业等约150位代表受邀参加了会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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