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对工程在建造期间因遭受除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雨、火灾、洪灾、冻灾等)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与普通财产险的区别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与普通财产险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财产险有固定费率,建工险则没有;
(2)财产险保费以年费率计算,建工险保费通常是按工程期计收;
(3)财产险每年期满可以续保,建工险一般在工程完工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财产险在保险期内受损失财产的赔偿金额一般按保单约定基本不变,建工险则自开工至完工,其可能发生的损失呈上升趋势,也就是说,工程越接近完成,可能受损金额也越大。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按整个工程期计算的,因而没有固定的费率表。也就是说,其费用的确定取决于工程总保额、工程周期、工程性质、工地周围自然地理条件、承包方式或承包人及工程有关的资信、免赔额的高低、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等等因素。建筑用的机械设备的费率为年费率(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因其特点是流动性大、使用期短、且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故费率水平较高。多,故费率水平较高。
虽然过去是由双方共同办理,施工方付费的多,现在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应该由甲方支付办理的,施工方需要为自己在项目的材料和人员办理保险。如果甲方委托施工方代缴,是需要在报价里加入这笔费用的。
一、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2.5~3.0 ‰报价; 二、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
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包括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两部分。前者以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包括运输、关税及其他各种相关费用等。由于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办理保险时难以正确估价竣工时的实际造价,因此,投保时可先按合同造价或工程概算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并计算保险费,待竣工后再按实际造价调整保额和保费。如总保额中包括建筑用机器或设备,应另列保额并附清单。如总保额还包括其他承保项目应事先由投保双方商定金额。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工程期间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来体现,其高低视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最大危险程度,由投保双方商定并据此计算保险费。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个工程的整个工期。也就是说,是从工程预计动工之日或首批建筑材料运抵工地之日起,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工程验收完毕先于保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限亦即终止。若工程延长,即在保单列明的终止日前工程尚未完工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并按规定增交保险费。如果工程的某一部分先期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则对该部分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另外,在该项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加保保证期保险。一般工程完毕移交后,都有一个保证期限,在此期限内,如发现建筑物质量上的问题,甚至造成严重事故,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加保保证期保险后,保险公司对在保证期内被保险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与工程合同保证期时间一致,一般为12个月)责任而对工程进行整修、改进、返工、试验等工作时引起的事故而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该项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外商投资外汇贷款等各种利用外资形式的建筑工程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工程等。保险对象主要有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例如住宅、办公楼、宾馆、大型商业设施、娱乐中心、标准厂房、仓库、水利、桥梁、机场等。
该项保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2)工程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3)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造成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对因此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所造成的损失,因是可预料的,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正常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也不给予负责;
(5)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而引起的物质损失及费用;
(6)被保险人在盘点物资当时发现的短缺,保险公司不予负责。但对盗窃引起的损失,则属工程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后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公安部门立案追查;
(7)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为除外责任,因为这些运输工具是公共运输用的,活动范围不仅限于工地,责任不易控制;
(8)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9)罚金及丧失合同造成的损失;
(10)核污染;
(11)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
(12)保单列明的免赔额等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另外,该险种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所谓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所雇用的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保险公司负责的第三者责任,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限,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负责赔偿。2100433B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WORD格式,共12页。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一、涉外性。
我国习惯称呼的“涉外工程”就是指国内的国际工程,它是一项跨国性的经济活动,涉及不止一个国家和参与单位的经济利益,为此类工程编制的招标书也就具有涉外性。
二、严格性。
涉外招标书的规范、完善与否既涉及到业主能否选择到合格、胜任的承包商及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又涉及到承包商能否据此编制出合格的投标书。因此其,编制必须系统、完整、准确、明了。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要符合国际惯例;既要使内容全面、具体,又要力求统一。
三、告知性。
业主的招标信息,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工期或供货要求,工程或货物质量的要求,支付规定等各方面的各种信息,承包商(或供货商)都是从招标书获悉知道的。
涉外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保险合同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涉外经济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具有某种涉外因素。如是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是从事涉外活动的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中国的从事涉外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并不都是涉外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就与其涉外活动有关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才能构成涉外保险合同。如中国的远洋公司就其远洋船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涉外保险合同。他们就其国内的与涉外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标的(如办公用房等)与保险人订立的是一般保险合同,不是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选择外国法律(但当涉外保险合同双方都是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时,一般仍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可以适用国际保险惯例,包括适用外国保险条款。
(二)涉外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就在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不管保险标的是否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履行了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但就个别涉外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偶然的,因而它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涉外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标的的整体来说,保险标的遭受灾害事故而致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或给付)是一定会发生的。从这一意义来讲,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
(三)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就称为双务合同;如果只有一方享受权利而他方只负义务的,称为单方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关系。
(四)涉外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必须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受损后,就须尽赔偿的义务。涉外保险合同以对价有偿为其必要条件,但是过份强调等价,会使人们不易理解涉外保险合同的特点。这里的等价实际上亦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应当按价值规律调节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体间的交换关系。
(五)涉外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欺骗、隐瞒,都要诚信,而涉外保险合同尤其是这样。在签订涉外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将作为订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诚实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投保人对于订立涉外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有不真实或者遗漏,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信作为订立保险合同,尤其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六)涉外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附合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取与舍的决定。涉外保险合同亦属于附合合同。
涉外招标是凡是涉及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参与的国内招标活动的统称。在我国,对于涉外招标在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标条例中有专门的规定。凡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统称为涉外建设项目。所以,涉外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属于涉外招标的范围。但涉外招标不一定都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
所以,涉外建设项目与涉外招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当涉外建设项目需要邀请外国企业参加与投标承包时。涉外招标与国际招标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致性。凡是全部由中国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条例规定:不得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加投标,也即全部由国内投资的国内工程,不得进行国际招标。必须注意,我国建筑承包企业的对外承包业务活动,不属于涉外招标的范畴。 2100433B